正文 第78章 行政辦公管理(40)(1 / 3)

3公司車輛實行派車登記審批製度。用車部門要先填寫“派車單”,報辦公室主任審批後(為做好計劃用車,各部門須提前半天將“派車單”報辦公室,特殊情況除外),車輛統一由司機班長分派。司機要按“派車單”限定的用車範圍和地點出車,嚴禁私自調整出車任務,特殊情況要使用電話與辦公室主任申請,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方可調整出車任務,出車任務完成後,司機要如實填寫行車記錄,經用車人簽字後由司機交辦公室審核、留存。

4公司車輛的停放地點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司機不得任意停放,下班後要將車停在車庫或公司停車場內,未經允許嚴禁將車開出公司。

5公司車輛的日常清潔、保養由該車司機負責,同時司機要加強駕駛、養護等方麵技能的學習,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延長車輛的保養周期。

6車輛出現較大故障需要修理時,須將維修項目及更換的零配件列出清單,並同修理費用預算清單一同報辦公室及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後,到公司指定的定點維修站進行維修。

7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加油量按行駛裏程每周進行審核。

8公司司機每月按行車公裏數享受出車補助;對於一年內實現安全駕駛無事故的司機,公司在年底予以獎勵。

9因司機個人原因造成的違章罰款,由個人承擔責任,因違章而不能出車的工作時間按事假處理。

10因司機未做好防盜措施而造成汽車被盜或因違反公司規定造成車輛損壞的,除向保險公司索賠外,不足部分視情節由個人賠償10%~40%。

11其他特殊情況用車,由辦公室主任或副總經理以上級別領導批準後酌情安排。

三、用車管理辦法範本

用車管理辦法

3次(含)以上,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報請行政總監作除名處理。

第二條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三條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由人力資源部每周不定期檢查兩次,如發現車輛內外髒亂,由檢查人酌情扣分,並開具過失單。最高可扣5分。

第四條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如有員工反映將由人力資源部開具過失單,最高可扣5分。

第五條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行政專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方案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否則維修費用由司機個人承擔,並由人力資源部開具過失單,最高可扣20分。

第六條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如因司機責任車輛被盜,由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八條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如發現酒後駕車,由人力資源部報清行政總監作除名處理,並開具過失單,最高可扣20分。

第九條司機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駕駛過程中未經乘車人許可不能打開收錄機,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示意,不應隨便搭話。如有員工反映,由人力資源部開具過失單,最高扣10分。

第十條人力資源部應優先保證總經理用車。接送員工上下班的司機,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第十一條公司內部用車應經行政專員統一調度。除日常接送員工上下班外,員工如需用車,應至行政專員處領取派車單,司機憑行政專員簽字批準後的派車單方可發車,如違反此規定,由人力資源部開具過失單,扣除15分。

第十二條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在司機室等候出車。不應隨便亂串其他辦公室。有要事確需離開司機室時,要告知行政專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準後方可離開,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行政專員處報到。

第十三條司機對行政專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如違反規定由人力資源部開具過失單,最高可扣5分。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人力資源部經理反映。

第十四條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行政專員,並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不論什麼時間,司機身上的手機必須開機。

第十六條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適當地點保管,鑰匙交傳達室,不準私自用車。否則由人力資源部開具過失單,最高可扣10分,直至除名。

第十七條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如違反規定,由人力資源部開具過失單,最高扣10分。

第十八條依據開具的過失單,連續半年滿分者由人力資源部報請行政總監,上浮一級工資。當月低於90分者扣發工資10%,當月低於75分者扣發工資20%,當月低於60分者扣發工資40%,並作留用察看處理,低於50分者,由人力資源部報請行政總監直接除名。

四、車輛肇事處理辦法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