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中國向“強國家\強社會”的轉變(2 / 2)

2.徹底轉變政府職能

國家的權威與政府良好的治理有密切聯係,政府的良好治理又稱為政府的效能,提到政府效能,就不能不提到政府的職能。當政府的職能定位合理,職能權限明確的情況下,政府才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出自身的效能。所以,在當前情況下,我國隻有實現政府職能的徹底轉變,才能使國家權力在有限的範圍內得以更有效的利用,推動社會管理的協調,贏得人民的支持與擁護,最終增強國家的權威。

3.推進法製化進程

增強國家的權威性離不開法製化進程的加速。在法律框架內的政府活動,才能得到公眾的認可與信服,與此同時,法製化增強的政府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也為社會的監督提供了有效的方式。然而,法治係統在我國尚未完全建立,我國仍處在一個過渡期,法治建設依然是項十分艱巨的任務。推進法製化進程,需要我們從立法、執法、普法、追究違法行為等方麵入手,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努力落實我國依法治國的方略,借助法製化近曾使我國的國家權威性得到進一步的提升。

(二)提高社會的自主性

人們常常認為增強國家的權威性,勢必會降低社會的自主性。其實則不然,國家權力可以在自身領域充分的發揮作用,而其他方麵的事務可以轉交給社會去管理,一方麵這種做法提高了社會的活力,另一方麵也保證了政府的權威與強盛。一個自治自主的社會與一個強大繁榮的國家是可以相輔相成的,共同致力於國家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1.加強社會基層自治

加強社會基層的自治性,就必須在壯大社會力量方麵下功夫,要想方設法做到調動社會各方麵力量的積極性,增強社會自我的管理能力與調節能力。讓社會基層實現自治,為廣大社會力量的發展和日益壯大提供了契機,但是,我們更為清晰的認識到,在傳統的行政體製下,政府權力對社會基層強大的影響力,政府運用其權力特別幹涉和介入社會自治組織的事實仍然廣泛存在。對於這些問題,必須通過政府職能的規範以及相關法律的製定予以杜絕。另外,基層自治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身素質,自覺守法,以保證社會基層自治組織的穩定發展,從而壯大社會的自治力量。

2.加強社會組織與社會能力建設

大力發展社會組織,加強社會能力建設有利於社會的強大,有利於政府職能的轉換。隻有重視建設社會組織及社會能力,才能使中國成為發達國家。國家職能並不是不可替換的,當社會自身的組織能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就可以替代國家,實行某一部分的職能。利用社會替代國家,不僅有利於社會的健康發展,同時也可以降低國家的成本、減少腐敗現象的產生。因此,國家應當從物質、製度、組織形式等方麵積極鼓勵和配合社會組織的良性發展,為強國家、強社會的轉變提供源源不竭的資源動力。

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政府效能、國家權威、市場調節和社會的自主能力都是轉型期間,影響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國家和社會應當在各自的領域內最大化的發揮自身功效,才能加快我國向“強國家、強社會”的轉變。

參考文獻

[1]白平則.論我國國家與社會關係改革的目標模式:“強社會、強國家”[J].科學社會主義,2011年(3).

[2]林默彪.論當代中國社會轉型的分析框架[J].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5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