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與商會的權力博弈從非合作走向合作,將有利於社會資源的配置、提高地區競爭力。這需要地方政府將更多權力轉移到商會手中,使其成為擁有自治權的獨立治理主體,盡管在這個過程中還存在很多現實局限。
二、走向合作博弈的現實局限
在商會治理轉型的過程中仍然存在嚴重的“路徑依賴”,雙重管理體製改革麵臨巨大的現實約束。
(一)商會自治能力的局限
當地方政府選擇放權策略之後,商會承接政府所賦予的權力的能力是走向合作的關鍵,具體表現在商會的人員和機構設置的合理性、服務功能的發揮、配套製度的完善性等方麵。
首先,現實中,很多商會存在虛設的理事會,實力較強的少數企業掌握著話語權,大多數會員企業的利益表達受到阻礙。在人員方麵,專職人員工資待遇較低而導致商會沒有能力吸引人才,同時存在退休公務人員憑借行政資源在商會掛職的現象。很多商會成了離退休官員發揮餘熱的場所,黨政兼職人員過多,專職人員偏少且素質較低[4]。其次,商會向會內企業提供的俱樂部產品數量不充足,對公共物品的供給也存在類型少、質量有待提高的現象。此外,商會內部的財務、人員獎懲和領導人評選、信息反饋、監督管理等方麵的具體製度措施還並不完善,不但降低了商會自身的運作效率,而且影響了其社會功能的有效發揮。
(二)地方政府行政能力的局限
實行社會組織的直接登記製度、取消業務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環節,是政府放權、推動政府和商會合作的有效途徑,但同時也對政府的業務能力和協調監管能力提出了挑戰。
首先,由於“寬登記”所導致的商會注冊數量劇增勢必會加大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量,民政部門當前所存在的人力不足、資金缺乏、技術落後、辦事效率低等問題有可能阻礙商會的建立及進一步發展。同時,業務主管單位在進行業務指導工作上將麵臨很大壓力。其次,降低商會的準入門檻並不意味著沒有政治風險和責任,政府部門擔心的“一放就亂”問題必須依靠公安、財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監管才能解決。
(三)外部環境的局限
地方政府放權和商會自治的外部環境主要指法律環境。我國尚未出台行業協會商會的專門法,僅通過一部社團管理條例及諸多黨政機關的法律性文件,將行業協會商會與其他各類社團組織一並管理[5]。商會的合法地位、義務範圍、職責權限沒有得到法律法規的明確確認,這使得商會在提供會員產品和公共產品過程中會受到權責限製,其利用社會資源的能力得不到提升,有的甚至會由於公信力和合法性不足而受到排擠。此外,商會在製度建立、組織安排、業務培訓等方麵隻能依據層級比較低的民政部門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導致規範性、合理性、協調性受到限製。對於政府部門來說,缺乏正式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各職能部門的行為,例如部分業務主管部門在被取消了審批職能後還沒有準確地進行角色定位,急需一部專門立法來明確其權責。總之,製度化和法製化的推進不足已經成為政府和商會走向合作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