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非合作到合作:地方政府與商會間治理關係的轉變(1 / 3)

從非合作到合作:地方政府與商會間治理關係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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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雪

作者簡介:趙雪(1990-),女,河北經貿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行政管理專業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政府治理。

摘要:現代經濟社會需要商會組織的擴大發展,從而緩解由“政府失靈”引起的社會矛盾、減輕由“市場失靈”帶來的經濟影響。然而,既有的雙重管理體製限製了商會的發展規模、影響了其經濟社會功能的發揮。地方政府與商會間的權力博弈是推動管理體製轉變的內在動力,當兩者的博弈從非合作轉向合作時,商會組織才會更好的發揮其多元功能,地方治理才真正實現。麵對政府與商會實現合作過程中的現實局限,必須不斷提升商會的自治能力、加強政府監管,同時創造完善的立法環境。

關鍵詞:政府;商會;非合作博弈;合作一、地方政府與商會間的互動博弈

有的學者將地方治理定義為在一定的貼近公民生活的層次複合的地理空間內,依托於政府組織、民營組織、社會組織和民間公民組織等多種組織化的網絡體係,應對地方的公共問題,共同完成和實現公共服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的改革與發展過程[1]。在地方治理過程中,政府與商會有不同的治理機製、有不同的利益目標。商會追求的是行業的集體利益,而政府則被認為是地區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利益的衝突與競爭是兩者不斷進行權力博弈的原動力。在權力博弈過程中,政府與商會存在著此消彼長的權力關係。地方政府會根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維護而決定放權還是控權,商會則根據自身利益和發展是否得到保障而選擇要權還是棄權。這樣,不同的策略選擇,形成了四種博弈狀態。

表1政府與商會權力博弈狀態策略選擇商會要權商會棄權政府放權AB政府控權CD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進行,商會需要通過獲得自治權來實現自我服務、自我協調和自我監督,充足的自治權能夠維護商會成員的整體利益、保證商會本身的快速發展。因此,商會不會選擇棄權,B與D兩種博弈狀態是不存在現實價值的。在商會選擇要權的策略後,政府要在放權與控權中作出選擇,使得公共利益最大化。

C所表示的商戶要權而政府不放權的狀態就是我國長期以來雙重管理體製下的權力博弈狀態。政府選擇控權的目的是通過不同政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分別負責的雙重體製,分散因社會組織活動可能帶來的政治風險和政治責任[2]。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雙重管理體製的弊端日益凸顯出來:雙重準入門檻提高了商會建立成本和難度,限製了商會數量和規模;重視“事前預控”而忽視“事後監督”,導致“重登記、輕管理”的不良風氣;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間存在職能交叉、互相推諉的現象,降低行政效率和管理效果;此外,商會這種在改革中形成的企業界的社群組織變成了政府機關的附屬物,被定性為“政府授權進行行業管理的中介機構”[3]。總之,政府嚴格管控下的C博弈狀態是一種各治理主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非合作博弈,此時整體公共利益並沒有實現最大化,這種缺乏規範和約束力的權力配置有可能最終導致“囚徒困境”。

實際上,表1中所示的商會要權同時政府放權的A狀態是地方治理中能夠使整體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合作博弈。

我們可以從地方政府的角度出發,進行不同策略選擇下的成本—收益分析。假設將經濟社會發展對商會的需求定義為D曲線,在現有的社會發展狀況下認為它是穩定不變的,方向向右下傾斜,將商會在經濟社會中所發揮的功能定義為S曲線,即供給曲線,方向向右上傾斜,此時供給與需求在E點實現均衡,政府支出的風險管理成本為P,社會收益量為Q。S曲線可以理解為商會自身的發展壯大,如前所述,商會的自治權會促進商會本身的成長,當政府讓渡給商會更多的權力時,商會的數量增加、規模壯大、功能更加完善,供給曲線會移動到S2,與需求曲線D交彙到新的均衡點E2,可見此時政府的風險管理成本降低了,社會收益量高於未放權時的Q。而當政府進一步擴大權力控製範圍、減少賦予商會的權力時,供給曲線會反方向移動到S1,此時均衡點E1的政府風險管理成本增加,社會收益量減少了。因此,在社會發展對商會功能的需求不變的情況下,政府選擇放權的策略不但使得商會自身得到更大發展,同時地區公共利益也實現了最大化,這就是一種政府與商會間的合作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