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際工作中收入確認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一)如何實現二者的統一性和獨立性
雖然會計與稅法在進行收入確認時存在各種差異,但雙方在確認收入口徑時應該盡量保持一致,雙方麵在進行業務處理時盡量向對方靠攏,例如:視同銷售行為、債務重組等能夠作為收入的,會計核算時應該盡量將其確認銷售,以減少納稅調整事項。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這一問題的處理上不僅要保持二者在一定層次上的統一性,還要注意各自的獨立性,以此來分別保證會計確認信息的真實性與稅收金額的準確。在會計實務處理上,企業必須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與條例。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務必依據稅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應稅收入的劃定以此確認當期應繳納的稅額。
(二)如何探索會計與稅法新的體係關係
由於會計與稅法體現著不同的經濟關係,服務於不同的目的,我國的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都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門製定的,因此必然存在許多差異。這正是二者在各自法律製度層麵上所體現的差異,因而有必要探索會計與稅法的新體係。
會計與稅法之間最大的差別在於二者對企業收入的實現與成本費用扣減的時間以及費用能否準許扣減的問題上。所得稅會計就以研究與探索財務會計與稅法分別對於稅前利潤與應稅所得額的差別,並致力於尋求縮小二者差距的會計方法與理論。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發展以及國家法律的不斷完備,勢必將造成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法的差距不斷加大。新企業所得稅法自頒布以來,在實際業務處理上,其所涵蓋的應用範圍與稅種稅率均較原稅法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我們在對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時,對納稅人所提供的很多財務指標都應進行調整與計算,不能直接加以利用。廣大稅務人員必須不斷地更新知識,與時俱進。稅法與會計的製度協調應該是雙向的,稅法應予以尊重,會計應被很好的借鑒。財政部在對會計法規的相應製定工作上,應首先以適應於市場經濟為根本出發點,不斷與國際稅法相接軌,完善我國會計法規。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取消了“後進先出法”的存貨計價方法;在將自產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時,也應按公允價格計入當期損益等。這些改革與稅法的要求相一致,既是對稅法規則的借鑒,也是對稅法要求的滿足。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在相關規定中借鑒了財務會計的做法,尤其是國稅總局頒布的《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更是顯示了稅法向會計法規的靠攏與協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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