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計量的差異分析(1 / 2)

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計量的差異分析

財經縱覽

作者:田特

作者簡介:田特(1989-),女,漢,吉林省長春市,會計專業學術型碩士在讀,吉林財經大學,研究方向:財務管理。

一、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的確認原則不同

在會計處理過程中,會計所注重的是謹慎性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遵循收入的真實實現,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實現,同時也有些業務的確認計量需要依賴於會計人員的經驗界定,例如使用暫估價值入賬。在稅法的規定中,對於收入的確認計量問題上同樣注重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但在其具體實施過程當中,需要相關會計人員運用經驗進行判斷的金額與時點被某些形式要件所代替。稅法的應用要嚴格遵循確定性原則與強製性原則,對於收入的界定與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基計算尤為重要。總的說來,會計是以真實準確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與財務能力為目標進行操作,再次目的下通過對收入與成本的期間配比與對象配比等手段完成。而稅法以帶有國家意誌,保障稅收為目的對收入、費用等加以界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配比性遭到破壞。這也正是會計與稅法確認收入在原則性上的差異。

二、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的確認時間不同

稅法對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進行了嚴格規定。稅法的相關規定是在權責發生製的基礎上製定的,其以企業收到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款項或取得款項的相應憑據的當天為確認收入的時點,從而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計算。這是因為稅法隻關心是否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或者企業能夠有效控製將要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一旦發生,即確認收入的實現。以此,會計與稅法在確認收入的時間上,所遵循的原則基本一致。但也有例外情況,稅法處理中,企業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銷售貨物,無論商品是否發出,均應以企業收到貨款或取得應收款項票據並將提貨單交付購買方的當天視為銷售實現;托收承付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確認收入;賒銷和分期收款,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視為確認收入時點;預收貨款方式,按貨物發出的當天確認銷售;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以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確認;視同銷售貨物,為貨物移送的當天為確認時點。例如: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二者略有不同。

三、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條件不同

從會計與稅法對於收入的確認條件看,二者的差異主要在於相關稅法確認應稅收入時,強調所有權轉移或實物轉移,而沒有規定必須滿足的條件。

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在對不跨年度勞務收入確認的規定上是一致的。對於確認跨年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二者存在差別,主要原因在於稅法不承認完成合同法在長期勞務合同中的使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提供勞務的結果可以進行可靠估計的情況下,強調提供勞務發生的成本與收入能夠可靠的計量並且相關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企業提供勞務的結果可以進行可靠估計的情況下,強調企業已發生的成本能夠得以補償。由於財務會計在處理事務中強調謹慎性原則,使得企業所可能麵臨的營業風險應當予以充分考慮,這就要求進行會計核算時不能多計收益與資產而少計成本費用。稅法在進行收入確認工作時,從均衡稅負出發,隻要是企業已發生勞務輸出,就應當按照完工百分比結算當期應計收入。

四、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的計量不同

會計確認收入和稅法確認收入在計量上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首先,企業的銷售收入主要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個科目進行核算。稅法處理上應予以確認的的收入不僅包括營業收入,還包括價外費用,視同銷售所取得的收入同樣確認為計稅收入。其次,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以與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應收款作為商品銷售金額,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款不公允的除外。特別是延期收款銷售商品業務,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收入金額以合同或協議約定價款的折現額確定。而稅法中很少使用公允價值概念,更多地采用了曆史成本的計量標準,這就賦予了稅務機關在特定情況下按照合理標準調整應稅收入的權力。再次,在商業折扣問題的處理上,會計是按照扣除折扣費用後的實際價款確認收入的,而稅法為了嚴格保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規定的準確性,規定企業在發生銷售折扣業務後,如果將銷售額與抵扣額開具於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則折扣額予以抵扣,如將抵扣額另外開具發票的,則不得抵扣。在涉及到現金折扣的處理上,會計將扣減給予購貨方的折扣後的金額確認收入,稅法則認為現金折扣是企業為鼓勵購貨方盡早回款而發生的理財費用,不應對國家稅收產生影響,因而對銷售全款進行收入確認。最後,視同銷售是造成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的差異的重要原因。視同銷售在會計的處理上一般是不確認為企業銷售收入的,而在稅法的規定中,視同銷售應等同於銷售收入的實現,計增值稅。由於視同銷售過程中不產生現金流量,與其他經營業務一同計入利潤表是不恰當的,因而導致會計的相關處理中不將其進行收入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