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黃金股製度及其適用研究(2 / 3)

1.持有主體不同。黃金股的持有主體隻能是政府或政府下屬的職能部門,而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一般均可以成為普通股的持有人。

2.股權內容不同。與普通股相比,黃金股不參與股息與紅利的分配,對改製企業的一般性事務也不享有表決權,隻對特殊事項享有特殊權利,如對改製企業章程的修改、重大管理事務、企業所有權的變化等享有絕對的控製權。

3.受“同股同權”原則的約束程度不同。黃金股與普通股的顯著區別之一就是黃金股突破了“同股同權”這一傳統觀念。一股或份額極小的黃金股上凝結了不成比例的特殊股權。

4.股權時效不同。固定在普通股上的股權沒有時效的限製,但某些國家規定了黃金股的時效,時效到期的黃金股則轉為普通股。

5.流動性不同。與普通股相比,黃金股不可以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甚至不可以用其進行抵押或擔保。

(二)黃金股與優先股的區別

1.股權內容不同。優先股股東對股息與紅利享有優先分配的權利,但對公司事務不享有表決權。與之相反的是,黃金股的持有人不參與股息與紅利的分配,但對特殊事項享有特殊權利,側重於對改製企業的控製。

2.價值理念不同。優先股的設置更注重經濟利益,放棄了參與管理公司事務的權利;而黃金股的設置是從公共利益出發,保留政府對改製企業的控製權,更注重“權”。

七、引入黃金股製度的積極意義

(一)有助於深化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革,建立現代產權製度

我國的國有企業大多具有公用事業的特性,引入黃金股製度既可以吸引民營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製,又可以保證政府對改製企業的控製權。黃金股製度為我國加快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革步伐,調整公有製經濟格局,建立現代產權製度提供了新模式。

(二)有效限製惡意收購,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國有企業改製後,即使當國家不再絕對或相對控股時,政府依然可以利用黃金股賦予的對公司合並、分立的絕對控製權,有效限製惡意收購行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有助於維護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

涉及電信、銀行、電力、石化、郵政、城市公共交通等領域的國有企業對公共利益影響巨大,政府可以通過黃金股的設置保障這些國有企業改製後的公共屬性。此外,在關係國家安全的國有企業改製中設置黃金股,使政府對改製企業享有控製權,可以發揮維護國家安全的作用。

(四)有助於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過去,國有企業改製後,新的所有者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政府也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而黃金股製度既可以確保改製方案中有關職工權益的條款得到全麵地執行,又不幹涉改製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八、適用黃金股製度可能存在的問題

我國曾對黃金股製度進行過試點改革,但效果不甚理想。黃金股製度在我國的適用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一)黃金股特殊權利的濫用可能影響改製企業的正常經營

政府是黃金股的持有人,擁有巨大的特殊權利,但其並不是改製企業的直接經營者,也缺乏對市場經濟的準確把握,其對特殊權利的濫用可能影響改製企業的正常經營,進而無法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

(二)黃金股特殊權利的行使有可能阻礙資本的自由流動

黃金股的特殊權利有可能被地方政府用來惡意排斥外來投資者,限製資本的自由流動,形成新的行政壟斷形式,更加難以為《反壟斷法》所規製。

(三)黃金股特殊權利的行使有可能成為政府官員尋租的工具

黃金股的本質是一種公權力,是政府權力擴張的一種形式,直接表現為政府官員權力的擴大。官員權力的擴大又為官員的尋租提供了便利,為將來可能發生的腐敗埋下了罪惡的種子。

九、關於構建我國黃金股製度的具體設想

(一)將黃金股納入法治軌道

國有企業的股份製改革實際上也是國有企業民營化的過程,應出台相關的國有企業民營化條例,並將黃金股列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