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股份支付會計處理的研究(2 / 3)

(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根據CAS11的規定,我國以現金結算為基礎的股份支付會計處理過程大體如下。①在授予日,基本的處理和前一種股份支付一樣,不同的在於立即行權的股份支付,需要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而非資本公積。②在等待期內,其處理過程也與前一種股份支付類似,不同的在於:確認成本或者費用時,選擇的資產負債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而非授予日的,此外,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而非“資本公積”。③可行權日,在可行權日的處理方法同等待期資產負債表日的處理方法相同。不同點是可行權權益數量此日是確定的。④可行權日後的處理是本類股份支付與前一類股份支付最大的不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在可行權後仍需要確認由於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變化所導致企業應付職工薪酬數額的變化,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⑤在行權日,根據權益工具的行權數量和股票支付現金單價,計算相應的企業實際的現金支出,衝減企業相應的負債。

例2:同樣在2008年12月,景興公司董事會批準了一份股份支付協議,該項協議約定的內容如下:2009年1月1日,景興公司向其200名項目經理每人授予200份股票期權,而200名項目經理則需要從2009年1月1日起連續在景興公司連續服務3年,3年的服務期滿後,每個項目經理均可以得到股價(授予日)增長幅度的現金。該項增值權應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行使,2009年到2012年的該項增值權的公允價值和可行權日後的每份增值權現金支出額如下:年份公允價值支付現金額2009272010332011393620124240

2009年景興公司有20名項目經理離開,根據以往年度的情況,景興公司估計3年離開的項目經理將達到26,2010年又有20名項目經理離開,景興公司經過重新估計,預計3年離開的項目經理將達到44人,2011年有10名項目經理離開。2012年12月31日有10人行使了股票增值權。2012年7月1日,剩餘140項目經理全部行權。

按照上述規定,景興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①2009年1月1日,從上麵可以看出,該項股份支付協議不可立即行權,所以在授予無須進行會計處理。②2009年12月31日,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和估計權益工具數量可得如下分錄,借:管理費用313200;貸:應付職工薪酬313200③同理可知2010年12月31日的會計分錄如下所示,借:管理費用373200;貸:應付職工薪酬373200。由於2011年12月31日有10人行權,故其會計分錄如下:(1)借:管理費用477600);貸:應付職工薪酬477600。(2)借:應付職工薪酬72000;貸:銀行存款72000。④2012年7月1日,(1)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8000;貸:應付職工薪酬28000。(2)借:應付職工薪酬1120000;貸:銀行存款1120000。

二、我國股份支付會計準則中存在的問題

(一)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問題

①等待期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均選擇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是不合理的。例1所示,在授予日,由於雙方都滿意股份支付協議已經生效,基於雙方滿意來看,這項服務與股份期權的交易是公平的,股票公允價格和行權價之間的差價是企業真正付給職工的薪酬,從題上可以看出授予日的股票公允價值為20元,行權價是10元,從這個時點上看400000)是200名項目經理3年服務的回報。我們現在假定3年中無任人離職,那麼按照準則固定來看每年確定管理費用均為,但是3年中股價不是一成不變的,假定3年後股價變為40元,那麼3年後200名項目經理得到的報酬實際應是)1200000,不是400000,增加了800000元,增加的數額是對員工工作的肯定,也是實施股份支付的目的,當然也應當是企業為了獲得超額服務所要付出的費用。現有準則的規定卻未將其核算,其實質相當於實施股份支付的目的在於獲得維持股價不變的服務。與股份支付的初衷違背,在股價變化的時候不能真實反映企業實際的費用負擔。②除了上述采用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不合理外,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費用時應該選擇公允價值和行權價差作為基礎,因為行權價是員工自己付出的,不是企業所負擔的,不應該計入企業的費用之中。③在可行權日之後和行權期之前的時間內,不對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和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也不盡合理,隻要員工未行權,此項股份支付就仍然起到激勵的作用,企業仍在享有職工努力工作創造的利潤。企業在享受利潤創造的同時缺乏相對應的付出,不符合基本的會計原則。換個角度講,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也相當於企業的“負債”,隻是相對特殊的“負債”,都需要在行權日進行清償,在未清償前,這種“負債”金額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同對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一樣在可行權日後進行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