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法訊問現象依然存在
涉貪案件從發現到偵查終結過程之中,偵查人員往往過分依賴口供。由於涉貪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身“素質”普遍偏高,反偵查一般從案發前就已經開始,證據的收集難度高於普通案件。因此在傳統反貪案件之中形成了一種傾向即向犯罪嫌疑人“索要”證據。涉貪人員通常意誌較為薄弱,在強勢的訊問手段下多數偵查人員可以獲得良好的效果,但偵查人員往往忽視了這類人的人權保護。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兩高的相關規定排斥刑訊逼供的等手段獲取的相關證據,因此傳統的“肉”刑逼供現象極具下降,變相延伸出新的違法詢問手段。“疲勞戰術”在反貪訊問之中依然存在,為了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偵查機關一般分為多幹小組,分別輪流訊問,這個過程通常連續時間長,強度大,在身心上基於犯罪分子以強大壓力,迫使其交出口供。除此之外存在變相體罰,如誘供、威脅、恐嚇等,甚至發展出變相體罰如不讓其睡覺、吹空調冷氣等等。這些所獲取的證據往往具有隱蔽性,在要求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背景下,通常做法是實現先用這些違法手段訊問犯罪嫌疑人,事後再用錄音錄像拍攝全程。在視聽資料中所展現的證據是客觀無違法現象,作為主審法官難以通過該視聽資料得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罪現象。
二、貫徹反貪偵查中人權的保護
(一)規範強製措施適用
首先明確非羈押性原則。事實上無論國際立法體係還是國內刑事程序立法都直接或者間接的明確了“羈押例外”原則。應當在反貪偵查之中確定非羈押性強製措施的有限地位,隻有這樣才能夠避免無條件的適用羈押手段來進行反貪偵查。對於逮捕應當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尤其注重條件三即非逮捕行為不足以防止社會危害行為的發生之限製。事實上如果強化這個條款的適用,絕大部分涉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必要進行逮捕。要規範拘留時間,特別是對於延長批捕的必須經批準才可以,避免任意延長。進一步規範非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其次加強監管。由於強製措施使用是特定機關的行為,具有隱秘性,群眾與媒體難以發揮監督職能。可以賦予特定機關審查職能,統一對各級檢察機關反貪強製措施進行監管,保障涉貪人員的基本權利。進一步保障涉案人員及其代理人、近親屬、辯護律師的申告權利。再次賦予涉貪人員變更強製措施的權利,若不同意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當事人家屬。對律師介入,偵查人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保障律師辯護權利的行使。由於反貪案件的敏感性,在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若當事人並沒有聘請律師,可以為其製定辯護人,來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二)培育反貪偵查人員人權保護意識
反貪偵查之中,長期以來以保護國家利益為本位,加之我國傳統刑事政策的影響,忽視了涉貪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護。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一個根本性的表現形式即注重人權的保護。而人權不分貴賤,每個人都天生享受著法律所帶來的權利保障。事實上,對犯罪嫌疑人人權保障程度已經成為一個國家人權發展程度的衡量標誌。目前,我國涉貪案件的偵查機關為檢察院,反貪工作人員在偵查過程之中往往忽視涉貪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因此加強對偵查人員人權觀念的樹立有著重要的作用。首先應當要求相關人員重新學習我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上對人權保障的基本法律規定,其次對於先前涉貪案件辦理過程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反思,指出之前涉及到非人權保護中出現的問題,並做好筆記。再次在今後辦案過程之中對照著先前人權理論基本知識與辦案經驗,做好人權的保護工作。反貪人權保護需要強調程序正義。一方麵反貪偵查之中人權的保護必須在程序法規定之下,另一方麵程序法的價值實現最終指向人權之保護。在偵查之中,偵查人員應當堅決依據法律之規定進行工作,尤其是在訊問、羈押犯罪嫌疑人之時保障當事人基本權利的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