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反貪中犯罪分子人權保護再研究
商界論壇
作者:趙露
作者簡介:趙露(1982.3-),男,漢族,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
摘要:現代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人權作為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象征必須在司法實踐之中落實。由於傳統重刑主義的影響以及偵查水平、偵查慣性的影響,我國雖然在根本大法上確定了人權的地位,但在反貪案件偵查過程之中依然存在著少部分破壞犯罪嫌疑人人權的行為,如強製措施使用不當依然存在、超期羈押現象依然嚴峻、違法訊問現象依然存在。因此我們必須多角度、多渠道糾正這些行為,如培育反貪偵查人員人權保護意識、規範強製措施適用、完善科技偵查手段等保障涉貪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權。
關鍵詞:人權;反貪;偵查;強製措施;超期羈押人權概念起源於西方,啟蒙思想家奠定了現代人權的基本內涵,但人權的具體內涵並不存在一個確切的定義。牛津法律大詞典認為:“人權就是同一時代的人所認可的自由、豁免和利益等價值”①2004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正式將“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納入憲法,自此我國從根本大法上確認了人權的地位。從實體法上看,我國刑法所確定的三大基本原則無不彰顯著對人權的關懷,刑法具體條文不僅僅為懲罰犯罪分子提供了依據,也為保護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權提供了保障。從程序法上看,我國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首次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並在全文條文之中貫徹著對犯罪分子人權的保護。
一、表象:侵犯人權的現狀探析
(一)強製措施使用不當依然存在
從目前我國立法體係上來看,我國強調保障人權,保障犯罪分子在訴訟活動過程中的人權。雖然我國對強製措施的適用做了嚴格的界定,但即使在刑事司法理念已經取得較大進步的現代社會之中,不規範的強製措施適用依然存在。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我國共有五種強製措施,其中有限製人身隻有的措施如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有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權力的措施如拘留、逮捕。從立法本意上看,在偵查階段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審慎使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我國檢察機關適用拘留手段僅有兩隻情形,②但司法實踐之中一些檢察機關擴大化了拘留適用方式,隻要發現犯罪並掌握一定證據就采取拘留手段。③對於逮捕適用之具體情形也做了具體之規定,④正如拘留手段擴大化使用一樣,逮捕手段也被擴大化使用。通常在反貪案件之中,涉貪人員隻要被確定具有犯罪事實且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時就被執行逮捕。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通常案件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二個小時,特殊案件不超過二十四個小時。基於涉貪案件往往牽扯麵大,涉案人員多,證據收集難等特點,辦案人員很難在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時間內偵破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的話應當轉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一方麵偵查人員擔心涉貪人員會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與相關人員串供等,另一方麵由於偵查條件的現實,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需要投入較大的財力物力,不僅所花費的偵查成本較高而其耗時較長。因此在司法實踐之中部分偵查人員“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濫用拘傳措施的情況。”⑤並且從反貪案件偵查來看,取保候審使用率極低,而監視居住往往異化為變相拘禁。
(二)超期羈押現象依然嚴峻
無論是國際司法要求的“羈押必要性原則”⑥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否排斥偵查階段濫用羈押手段。但據孫長永教授的研究結果來看我國審判階段的被告人羈押所占比例高於90%,在偵查階段更高於這個羈押律。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2009年-2011年在人大彙報中的數據我們可以看出2008年-2010年超期羈押案件提出糾正意見增長率分別為112.9%、86.2%、,2010年糾正人數高達525人次。雖然這些意見針對的對象為公安機關,但檢察機關自偵案件超級羈押的現象可想而知。由於涉貪案件自身特點決定了偵查難度高於普通案件。涉貪人員一般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特別是現在信息化時代下,涉貪人員反偵查能力的提高給偵查帶來了極大的難度。現階段羈押期限難以適用反貪人員就特定案件偵查所需要的時間,往往偵查人員違反延長羈押期限或者放棄對部分事實的指控。有部分偵查機關在不予批準延期依然未直接釋放被羈押人員又不變更強製措施。有的甚至在偵查期限屆滿後即不提出起訴也不釋放,而是繼續偵查。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