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信訪製度
商界論壇
作者:劉惠麗
作者簡介:劉惠麗(1989-),女,漢族,河南商丘市人,中國政法大學在讀法律碩士研究生。
摘要:信訪製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政治製度。它是憲法賦予公民具有實體內容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它又是信訪人尋求救濟的程序性權利。信訪製度在關注民生,傳達民意,保障人權等方麵發揮了必不可少的積極作用。但信訪在製度設計,貫徹執行等方麵也存在著許多問題與缺陷,該文章試圖分析信訪存在的問題,以期尋找到問題的解決辦法,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信訪製度。
關鍵詞:信訪製度;信訪求決;信訪申訴。一、信訪製度設立的初衷和信訪製度的定義
信訪製度設立的初衷是要該製度符合中國共產黨為人民服務的立黨宗旨和具有中國特色的指導思想。同時它體現了共產黨人密切聯係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也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性質,是普通人民群眾最廣泛地參政議政的一種途徑和方法。它有點類似於我國古代的直訴製度,即古代為了保證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打破審級的限製直接向上麵申訴的一種製度。但我國古代的直訴製度,更多的僅僅是統治者為了鞏固其統治地位而運用的一種手段而已與現代信訪製度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國的現代信訪製度是1995年10月28日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保證實施的,在199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實施,它具體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它的內容不僅涵蓋了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麵,還包括為國家事項建言獻策。信訪製度的作用主要是彙集社情民意和揭露黨和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腐敗行為和工作缺失情況。
二、信訪製度存在的問題
我們來看“湖南永州唐慧上訪案”一個典型的案例來分析信訪製度問題。2006年10月,時年僅11歲的永州女孩樂樂(化名)失蹤。11歲樂樂被朋友周軍輝騙奸並被脅迫賣淫,三個月裏接客一百多次。但最為荒唐和令人震驚的是,這起大案,居然是由作為受害人家屬的母親喬裝打扮確定情報後,再請兩名親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兒。樂樂母親唐慧救出女兒後,曾多次到公安機關要求立案,但都不了了之,直到她以死相逼才立案。
2007年1月5日零陵區警方正式立案,但是從立案到最終判決已經7年,期間先後曆經1次審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3次發回重審,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決:包括“妓院”老板秦星在內的兩名被告因強迫賣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無期徒刑,另有1人獲刑15年。而唐慧認為量刑過輕,希望7名嫌疑人都能判處死刑,並提出184萬元的民事賠償。判決生效後,因不滿永州司法機關對該案的處理,樂樂母親唐慧多次上訪。2012年8月2日,永州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因唐慧擾亂社會秩序,決定對其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唐慧被“勞教”引起全國一片嘩然,該案件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唐慧不服勞動教養決定,於同年8月7日向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提出了書麵複議申請。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經審查決定受理,並依法啟動了複議程序。2012年8月10日,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經複議被依法撤銷。
在哲學上講,任何一種現象都是本質的反映,我們可以通過對“唐慧上訪案”這個現象來來認識信訪本質產生的原由,自身存在的問題以及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
(一)信訪工作內容上的複雜性。
根據“信訪目的”的統計看,其中兩個主要的組成部分是“求決”和“申訴”。“求決”主要針對政府的行政工作問題;“申訴”問題針對法院工作問題。而這兩個“大頭”再進行“一決高下”的話,申訴又占有較大的比重。不難看出本案信訪的目的明顯是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唐慧和法院分別對嫌疑人數量的確定上,證據的采用上以及最終的定罪量刑上都有眾多的分歧。所以,導致唐慧對案件判決不服,采取上訪申訴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信訪製度似乎包含太多的內容,目前基本上所有社會矛盾和突都可以求助於信訪部門,還有就是中國人的法製意識淡薄,出事後往往不先尋找法律幫助,而是隻相信權利。這樣信訪製度就承擔了社會變革的轉型及穩定的重任,因此導致信訪案件越來越多。同時人民往往更易相信上麵政府會做出更公正的判決,所以信訪不斷升級上行,各種問題和矛盾焦點向中央聚集。湖南“上訪媽媽”唐慧7年期間進京23次,赴省城百餘次。也是基於對基層政府的不信任,認為“官官相護”,才會一次次的越級上訪,就是為了討個“公平滿意”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