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研究(1 / 3)

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研究

商界論壇

作者:李璐

作者簡介:李璐(1990-),女,漢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人,法律碩士,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中央與地方關係問題貫穿我國曆史發展的始終,如何更好的實現其法治化已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本文以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的概念及其特征為前提,從建國以後其法治化進程中出現的問題出發,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如何更好的完善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提出合理化的建議。

關鍵詞:法治化;越權訴訟;行政監管;憲法我國的發展過程就是在不斷的處理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係,隻有正確處理才能更好的促進社會的發展。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國家也開始探索如何更好的實現兩者之間的法治化。

一、央地關係法治化的理論基礎

(一)概念界定

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是指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建立符合法治建設要求的中央與地方適度分權的國家縱向配置模式,用法律來規範兩者的行為,以達到中央與地方關係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主要有30個條文是關於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其中有19個條文分布的比較零散,還有11個條文集中分布在第三章第六節,由此從憲法上確定了當前國家條塊關係的合法性。

(二)特征

1、必須以憲法作為基礎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規、規章等都要以憲法為前提和基礎,任何違背憲法的製度都應該被廢止,作為規範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文件也不例外。由於我國的國家權力是民眾通過社會契約讓渡的,所以在國家權力的分配上自然就屬於公法的領域。若想促成中央和地方關係法治化就必須堅守以憲法的角度來看問題,在憲法的條框中活動。

2、必須建立起協調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的動態機製

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的實現必須依靠良好的協調機製,但是這種協調機製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在建立協調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的機製時,應該是可以隨著社會經濟情勢變更、國際環境的改變和國家任務目標的變化等做出動態性調整的。如果確定的協調機製不具有靈活性的話,就不可能及時有效的調整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劃分,這樣很有可能導致權力的失衡,最後使得法治秩序也會受到破壞。

3、必須以保障人權和實現社會和諧為目標

促成中央和地方關係的法治化過程就是處理分權與集權的平衡問題。過分的集權肯定會造成對人民權利的損害,但是過分的分權也會使國家權利膨脹。所以,應該平衡兩者之間的關係。人權的保障與地方的分權密切相關,給予地方一定的權力,這樣人們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社會的和諧需要集權,需要一個統一的集體,這樣才有利於一個民族的強大。

二、建國後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進程及其表現出的問題

(一)建國後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的發展曆程

1、毛澤東時期

新中國成立之初,由於這個時期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個方麵都不成熟,一切尚且處於探索階段。毛澤東在1956年發表了《論十大關係》,第一次明確的討論了分權的問題。毛澤東也在文件中提出了在解決兩者關係時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即在注重中央的權威的基礎上,也不能忘記地方的自主權。這一年10月,《國務院關於改進國家行政體製的決議(草案)》公布,提出下放給地方一定的經濟管理權。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1958年為了迎合大躍進運動,中央下放經濟管理權過於著急,在文革期間也下放了一些權力。

2、鄧小平時期

當時高度集中的模式已經與經濟的發展情況有所偏差,嚴重束縛了地方的自主性,所以才應該調整中央與地方關係,進行適當的分權。②改革了現有的立法體製,中央不僅向地方下放了事權、財權,同時還向地方下放了部分立法權,減輕了中央的壓力,這樣地方在結合自身情況的基礎上,在國家允許的立法權限內製定適合當地發展的製度。1979年7月1日國家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了各個等級機關的基本職責,明確了他們之間的關係,規範了他們的行為,這樣有利於更好的進行權責之間的分工。③

3、江澤民時期

1994年實行的分稅製建立了中央與地方之間既規範又公平的財力分配關係。1995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2000年3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在這兩部法律中,已經明確規定了地方法規可以就哪些具體事項進行規定,地方法規應該怎樣製定,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確定了地方法規的法律地位。此外,十六大明確指出:各個主體在自己的所有權的範圍內擁有一定的決定權,在不違反社會共同利益的情況下,地方是完全可以自主進行決定的,隻有在一些重大的事件上,需要報告中央。至此,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劃分以製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以法律的形式逐漸使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正常化、合理化。

4、胡錦濤時期

分稅製的實行雖然在總量上加大了中央財政的力度,但是造成了地區間的貧富差距。我國實行財政返還製度,中央分給地方的財權是和地方所交的稅收成比例的,這樣會使我國的貧富差距狀況越來越嚴重,最後造成國家分裂。有些地方為了局部利益,實行地方保護主義,不準確地運用國家的法律、中央與上級政策。但是對具體的中央應該向地方下放哪些權力以及下放多少比例,法律並沒有做比較具體的規定,在權力的收回上也出現非程序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