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貧富分化產生的原因
由於在征地過程中各種製度設置的不合理,失地農民進入城市的過程並不十分順其自然,帶有被迫的成分。進入城市後,失地農民不得不麵對無法融入城市生活的各種困境。較以往相比而言,部分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有不升反降的跡象。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這樣幾個方麵:
(1)農民的土地社會保障權利喪失
在城鄉二元分割的製度下,土地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資料在農民生活中扮演著生活保障和收入來源載體的作用。失去土地後,農民不得不承擔巨大的生活風險。城市中的生活成本要遠遠高於農村,以前基本生活本可自給自足,現在就連基本的蔬菜和糧食都需要在市場中采購,在收入來源尚未有可靠保障的情況下,生活成本的增大可能使部分本已脫貧的農民再次陷入貧困。其次,失地農民進入城市後卻不能夠和城市居民享受一樣水平的醫療、教育等社會保障,這裏麵帶有一定程度的地方政府本位主義思想,沒有給予通過城鎮化進入城市生活的失地農民公平的社會保障待遇。並且在當前征地補償標準低以及增值收益的分配不合理的情況下,部分地方以土地補償換社會保障的做法更是缺乏科學性。
(2)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機製的缺失
失地農民的補償和安置關係到失地農民今後的生存和發展。但是在以經濟發展為核心和地方競爭的行為邏輯下,地方政府具有將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本轉嫁到失地農民之上的激勵,土地城鎮化的速度快於人的城鎮化速度,失地農民未能充分的享有城鎮化的發展成果。在征地補償上,地方政府一刀切式的單一貨幣補償方式僅僅隻能解決暫時的問題,失地農民無法分享土地增值所帶來的收益。在進入城市後,失地農民未能享有和城鎮居民同等水平的社會保障。地方政府也並未提供一個長效的安置機製,地方政府在製定和出台某種政策時,出於城市市民本位利益的考慮,在對待失地農民的問題上,排斥和抑製可能會多於鼓勵和支持,不能為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且由於城市購房的成本極高,所以並不排除失地農民進入城市後形成“城中貧民窟”的風險。
(3)失地農民自身素質障礙
由於我國的農民相對與城鎮居民而言,缺少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自身素質和知識水平單一且落後,所掌握的技能也未能滿足當前競爭激勵的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所以在進入城市尋找就業機會時,其往往隻能選擇從事一些對文化水平要求不高的低工資職業,自身較低的素質進一步限製了其市民化的進程。另一方麵,失地農民可能會將希望寄托於自己的子女在接受城市良好的教育後能夠改善家庭環境,但是在城裏上學對於失地農民而言也是一筆不菲開支,特別是對於低收入家庭而言,將土地補償金用於子女的教育,這種投資的回報期太長,風險太大。而且對於失地農民子女而言,他們還麵臨著融入新教育環境的阻礙,可能的結果就是輟學或失學,進一步增加了失地農民的貧困風險。
2、貧富分化帶來的社會弊端
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後並沒有順利轉為城市居民,相反地,卻淪為了務農無地、務崗無工、社保無份的“流民”。他們的生活非工非農、生活方式非城非鄉,其中多數近無經濟來源,遠無生存保障,是一種被邊緣化的群體[8]。征地改變了農民的傳統職業角色,打破的農民和土地之間緊密相連的關係,但是農民在失業失保障的情況下,很難在城市中能夠尋找到和其相適應的市民角色,處於身份邊緣化的危機中。在麵對競爭壓力巨大的勞動力市場時,失地農民普遍缺乏市場競爭力,知識技能和素質水平大大限製了其就業選擇。他們要不然是找不到工作,即便找到了,該工作的社會經濟地位也較低,並不能為失地農民融入城市生活起到較大作用,該群體處於勞動力市場邊緣化的狀態。政府在製定相關土地征收政策時,農民的選擇權、參與權和社會保障權並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政策傾向性和本位主義,失地農民有政策邊緣化的風險。當失地農民成為邊緣化的群體後,與社會的斷層和對立會進一步增強其對社會的排斥情緒。並且當一個群體與社會的發展相脫節意味著該群體的生存技能、思想水平等都會逐漸固化甚至倒退,最終陷入貧困陷阱,進一步加重社會負擔。
即便失地農民身處於便捷的城市環境中,但是卻不能夠享有和本地市民一樣的休閑娛樂方式,反而處於巨大的生活壓力和精神壓力之下。比較產生差距,這種結果上與機會上的不公平感讓失地農民對於社會的怨恨和對立情緒越來越嚴重,一旦這種焦慮感和不安感在該群體中蔓延,很容易使其產生非理性行為,最終演化成社會危機。
(三)“市民化”障礙的風險
1、“市民化”的意義
“市民化”是指作為一種職業的農民和作為一種身份的農民在向市民轉變的過程中,發展出相應的能力,學習並獲得市民資格,適應城市並具備一個城市市民基本素質的過程。農民“市民化”包含兩項內容:一是農民群體實現從農民角色集向市民角色集的全麵轉型;二是通過外部賦能與自身增能,適應城市,成為合格的新市民。在此過程中,農民將實現自身生活方式、思維方式、生存方式和身份認同等方麵的現代性轉變[10]。新型城鎮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鎮化即實現“市民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公平共享。合理引導人口流動,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不斷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的全麵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使全體居民共享現代化建設成果[9]。由於過去傳統的城鎮化模式存在較大的缺陷,最主要的就是忽視了人的發展,片麵追求土地城鎮化,脫離了城鎮化發展的本質要求,城鎮化建設並沒有從質量上得以提高。為此,地方政府在開展新型城鎮化建設時,一定要轉變城鎮化發展的思路,將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貫穿到城鎮化發展始終,最終實現人的城鎮化。
2、失地農民“市民化”的障礙
失地農民市民化符合新型城鎮化的發展本質,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發展要求,如果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保障後無法成功融入城市,那麼會引發一係列的社會問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失地農民市民化的障礙主要有以下幾點:
(1)經濟性障礙
在農地非農化之前,土地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在土地征收後,農民會獲得一筆土地征收補償,可能會在短時期內提高失地農民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但是從長期來看,一次性的補償方式並不利於失地農民在城市中的長遠發展。並且當前征地補償的標準較低,失地農民無法享有土地征收後的增值部分,這部分收益大部分被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獲得,處於弱勢地位的失地農民沒有得到相應的權益保護。並且當失地農民進入城市後,因缺乏可靠的謀生能力而沒有固定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最基本的生存都麵臨著巨大風險,社會保障、子女教育這些長遠的需求更是難以滿足,在市民化的過程中經濟原因成為較大的阻礙。
(2)製度性障礙
城鄉二元製,尤其是城鄉分割的勞動力市場製度和社會保障製度成為阻礙失地農民市民化的主要障礙,即便失地農民真正進入城市生活,也因為該製度難以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樣的製度待遇。在土地城市化過程中,土地的征收帶有政府強製性,其實質是農村土地產權的強製變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力與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力相比屬於弱勢的一方,且農村集體組織與農民個體之間因產權的不明晰存在一定的利益糾紛,進一步削弱了農村集體組織的談判能力。產權製度的不明晰使得政府與失地農民之間的矛盾加大。政府在整個城鎮化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因此其應當有責任為失地農民的市民化構建一係列的醫療、教育、就業培訓等保障製度。
(3)文化性障礙
失地農民的市民化過程不同於在城市中謀生的農民工,農民工如果市民化受阻,其可以選擇回到農村社會,依靠土地生存。而失地農民的市民化則是被動的。政府征地後,沒有切實考慮失地農民的年齡、職業、素質和技能、家庭經濟情況等因素,迫使他們脫離土地,完成再社會化過程,即習得城市市民的就業生產、生活消費方式和文化價值觀念等。許多農民雖然在戶籍製度上成為新市民,但是在心理上依然保留著對於土地的依耐性,麵對與自己以往迥然不同的生活方式,失地農民往往顯得無所適從。適應是一個過程,更是一種實踐感,通過生活中持續不斷、往往不被人們明顯覺識的係列磨合、矛盾、和衝突(不適應問題)的解決而達成的[11]。有些失地農民可能在適應過程中主動放棄了自己的傳統農村文化,對於城市文化全盤接受;而有些失地農民,尤其是年長的,在接受城市文化上可能會比較困難。而麵對城鎮化過程中的城鄉差異,最好的發展方式應當是彼此的融合,而不是邊緣化。
四、失地農民問題社會風險的治理對策
失地農民問題社會風險的治理是一個複雜的係統工程,需要政府、社會和失地農民三方麵的協作和努力。其涉及到複雜的利益關係、一係列製度的建立以及政府治理理念和方法的轉變。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麵:
(一)營造互利共贏的征地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