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特定受眾公開的形式。一是對案件當事人公開。以複興區院檢察院為例,該院自偵部門、批捕部門和公訴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內容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實行權利告知製度。二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複興區檢察院按照新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嚴格落實律師接待製度,充分保障律師會見權、閱卷權、調查權,積極拓寬法律監督製約渠道。三是對人民監督員公開。近年來,複興區檢察院通過定期通報、列席會議、現場監督和組織培訓等形式,保障了人民監督員知情權,充分接受了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四是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開。近年來,複興區檢察院多次邀請複興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檢察機關進行監督,實現了由被動接受監督轉向主動要求監督,對人大代表過問或關注的問題,及時反饋落實情況,對代表提出的批評、建議與意見,認真檢查,及時整改。
二、基層檢察機關檢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一)基層檢察機關檢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
基層檢察機關幹警與群眾的接觸最多,其一言一行都影響著檢察機關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因此,基層檢察機關檢務公開效果如何,直接關係到檢察機關的整體形象。雖然近來來基層檢察機關在檢務公開上下大力氣做了很多文章,也取得了諸多時效。但整體來看,仍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1.檢務公開的內容方麵。一是公開內容龐雜、主次不分。高檢院規定的檢務公開內容全麵,既有憲法、法律規定,又有內部規定。我們認為,憲法、法律規定內容,公眾可以很方便地通過上網查找到,納入檢務公開意義不大,基層檢察機關應將公眾通過其它渠道無法獲得的信息放在首位,如果讓大量的法律法規來占用基層檢察機關有限的財力物力人力,勢必影響檢務公開效能的高效發揮。二是檢務公開的“度”把握不準。在檢務公開“度”的把握上,目前國家沒有一個統一標準。特別是在下級院在對上級文件、會議精神的公開上,較難把握。導致基層檢察機關對於哪些應該公開、哪些不應該公開、哪些可以公開等問題把握不準。三是公開信息不準確的問題凸顯。由於人員配備力量不足、網站更新遲緩等原因,一些基層檢察機關在檢務公開中存在公開信息不準確等問題。例如,我國新《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並實施一年多。但一些基層檢察機關的門戶網站上公開的法律條文仍沒有更新,這勢必會誤導了公眾,也嚴重影響到檢察院官方網站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2.檢務公開的形式方麵。一是現代科技手段運用不多。目前,基層檢察機關外網門戶網站的建設均在起步階段,要麼更新緩慢,要麼內容單調,要麼摸索引擎上摸索不到,利用網站推進檢務公開的效果不明顯。尤其是近幾年來,隨著新網絡媒體時代的到來,微信、微博、博客等自媒體逐漸被大眾接納,但是,一些基層檢察機關不注重利用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在該領域出現了空擋現象。三是主流宣傳陣地占領不多。在基層,縣級電視台、政府門戶網站和市級黨報黨刊等主流媒體,均是圍繞四套班子和政府主要職能部門的工作開展宣傳,檢察機關的部署和工作在主流媒體上宣傳甚少,導致群眾從主要媒體渠道了解檢察工作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