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實踐中認定年齡存在的問題
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問題主要體現在兩方麵問題:一是證據形式上的瑕疵,比如出具的出身證明為複印件或者沒有出具證明單位的蓋章;二是證據實質內容上的錯誤,比如戶口登記的年齡錯誤。
1.戶籍資料有誤。通常情況,戶籍證明因其客觀性大,因而真實性較高,但由於我國戶籍管理存在製度不完善、人為操作因素大等弊端,戶籍證明不能夠當然證明犯罪嫌疑人真實的出生日期。一是戶籍登記錯誤,在我國農村中存在部分嬰兒父母忽視戶籍製度的重要性以及戶籍登記的非時效性和非強製性,造成嬰兒年齡的真實性不高,表現出戶籍登記較為隨意;二是戶籍登記人員工作失誤,將出生日期登記錯誤;三是戶籍資料被人為更改,一些父母為了將自身的一已私利強加到子女身上(如提前讀書、結婚等),人為的對子女出生日期進行更改。
2.犯罪嫌疑人及相關證人作虛假的供述和證言。一些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刑罰打擊,或者為了從輕、減輕的處罰,故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情況或報低年齡;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為使犯罪嫌疑人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隱瞞實情,不如實提供證言;一些與犯罪嫌疑人的具有利害關係或者受其家屬脅迫的人,往往在案件中不如實盡到作證義務。如我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王某等八人搶劫案中,農村出生的王某先是辯稱其出生於1992年,後又辯稱其出生於1994年,其養父王某某也證實王某出生於1994年,公安機關提供的戶籍材料也顯示是1994年。如果王某的辯解和戶籍材料都是真實的,那麼王某犯罪時未滿14周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為了證實王某的真實年齡,承辦人調取了其生母羅某某、中小學班主任老師等人的證言,調取了其中小學的報名登記冊,其弟弟的戶籍材料,同時又對其進行了骨齡鑒定。以上證據綜合反應出王某的出生日期在1990年以前,其犯罪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王某的辯解是虛假的,其養父的證言是虛假的,其戶籍材料的記載也是不真實的。
3.骨齡鑒定的準確性不高。骨齡鑒定是由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單位根據骨骼狀況對被鑒定人年齡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因此,鑒定意見的結論要收到鑒定參與人(包括鑒定專家、被鑒定人、輔助人員)、鑒定依據和鑒定標準的綜合影響,結論年齡的上下幅度比較大,缺乏準確性。同時,骨齡鑒定具有一定滯後性,一般來說骨齡鑒定的時間與案發時間相隔若幹天,鑒定結論隻能是犯罪嫌疑人接受檢驗時的年齡,並非其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如我院辦理的未成年人尹某某搶劫一案中,尹某某開始交代其是孤兒,沒有名字,係文盲,16周歲,後經教育尹某某才交代了其真實的身份,尹某某犯罪時的真實年齡已年滿17周歲,而骨齡鑒定結論為15.8歲。這充分說明骨齡鑒定誤差較大,欠缺精確性,特別是在審查臨界年齡時,作用並不大,僅能作一般參考。
三、實踐中對刑事責任年齡證據的把握
(一)嚴格審查書證
戶籍證明作為證明刑事責任年齡的重要依據,在開具時必須由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管理部門加蓋戶籍管理部門印章並由主管人員簽字確認,並附上犯罪嫌疑人免冠相片。[9]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在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時都附上了網上人口信息登記材料,該信息資料內容作為證據使用比較簡單,而且登記入網時存在犯罪嫌疑人編造、登入有無等可能,因此人口信息登記材料基本不能作為證實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證據。此外,在辦理未成年案件時,偵查機關應當將收集的與戶籍證據有關的書證全部入卷移送。
如果有證據證明戶籍證明存在矛盾,則需要注意調取被告人的檔案、醫院出生證明、學校入學證明和學籍檔案、派出所的戶口底冊、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書證,必要時還可以調取被犯罪嫌疑人父母的相關家庭材料以佐證其子女的實際年齡。如果身份證與戶籍材料不一致時,應當認真查找出以上書證內容不同的真實原因,特別是從獲取原始的證明類源頭資料,不能簡單、隨意的選擇書證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使用。[10]
(二)認真審查言辭證據
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要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要讓其對自身的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出合理供述,尤其要注意一些與時間或者出生有關的人證、物證或者書證,比如必須仔細詢問其出生日期為公曆還是農曆、生肖屬相、出生地點、家屬情況構成以及是否存在更改或者虛報等問題,從而進行綜合分析,審查言詞證據是否存在不一致。
對證人證言的審查核實,主要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出生地所在的登記人員及其他知情人的證言予以核實。核實時應當注意以下三點:一是重點向證人詢問犯罪嫌疑人出生時的自然環境、自然節氣等,並且應注意證據的三性(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不給證人留下翻供、偽證的空間。二是在詢問其父母或者近親屬時,要注意詢問是否為獨身子女,如果不是則要詢問其他子女的出生年月,特別注意子女之間出生的間隔時間,是否符合自然規律。三是以上情況如果仍不能核實犯罪嫌疑人的真實出身日期,還應該向其鄰居、老師、接生員、街道鄉鎮幹部、同學等知情人進行詢問。在獲取到以上證人證言後,要與現有證據相結合,該采納的則采納並寫明原因。[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