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年齡證據的甄別和適用
商界論壇
作者:艾民
作者簡介:艾民(1986-),男,漢族,四川省樂山市,法學學士,單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學、證據法學。
摘要:刑事責任年齡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條件之一,尤其是對於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刑事責任年齡是影響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刑罰輕重的關鍵因素,因此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事責任年齡應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
關鍵詞: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證據甄別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審查和運用有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齡問題的證據,對正確打擊犯罪、確保案件質量,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刑事責任年齡認定依據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所需達到的年齡。[2]我國《刑法》第17條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分三個階段:一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認為是犯罪。二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的八種嚴重暴力行為。三是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年齡段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都構成犯罪。
(二)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明標準
如何根據證據認定未成年人的年齡?這就需要有一個證明標準。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隻要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案件,且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因此,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認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也應依照此標準。但是這一標準比較抽象、概括,客觀性較強。而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把握往往是帶有主觀性的。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雖然在英美法係和大陸法係之間存在一定區別(英美法係一般是“排除合理懷疑”,大陸法係一般是“法官內心確信”),但是這兩種表述方式的精神實質是一樣的,即證明標準都具有主觀性。[3]應當承認,證明標準與辦案人員的主觀認識是分不開的。在司法實踐中,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抽象性決定了案件承辦人員隻有根據自己的認識具體把握。一般來說,認定事實所要掌握的標準也是“排除合理懷疑”,即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夠合理排除。
二、司法實踐中認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及存在的問題
(一)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嫌疑人年齡的主要依據
1.戶籍證明與法定身份證件。戶籍證明是由戶籍派出所根據被證明人的戶籍錄入情況而出具的證明。而法定身份證件是指根據居民戶口簿、身份證以及戶口遷移證明,由公安機關出具給法定身份證件缺失的用於證明其身份的法定證明。該兩類證件均為公安機關履行行政職權時出具的證明當事人身份、年齡的證據,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相比其他證明刑事責任年齡的書證具有更高的證明價值。以上兩個證據在證明效力上戶籍證明比法定身份證件高;戶口簿、身份證和戶口遷移證明是按照國家關於身份的相關程序和要求,當事人必須擁有的證明其身份並由其自身保管的證明,在偵查機關辦案時應主動出示的證件。
2.其他證明年齡的書證。主要包括學籍證明、出生證明、街道證明等,以上書證是記錄出生情況的原始信息。由於原始信息形成時間的不同,其證明效力也不同。學籍證明是入學時對入學者達到讀書年齡的登記,該年齡往往是入學者父母報送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人為性,因此學籍證明的證明力較低;街道等非官方證明一般是在登記時間上跨越度比較大,在此期間內可能存在誤報等差錯,其證明力較學籍證明高;出生證明通常在嬰兒出生時給予登記,形成的時間最早,其證明力最高;
3.證人證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是指近親屬、鄰居等知曉或者了解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人,對其出生日期、年齡大小或者其他與年齡有關問題所作的證詞。由於語言具有人為性和穩定性差的特點,其證明力上弱於書證。當然,在具體判斷證人證言的效力上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證人與案件本身或訴訟參與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係,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在證明效力上通常比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要弱。二是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比如不同的人之間由於認知能力、表達能力不同,對同一件事物的認識也就不同,所以證人在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年齡上也就表達不同。由於未成年因其刑事責任年齡具有一定的刑罰寬容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此對自己年齡情況的供述往往不做真實表述,其口供不能作為直接認定被告人年齡的證據使用。
4.骨齡鑒定結論。骨齡是通過測定骨骼的大小、形態、結構、相互關係的變化反應體格發育程度,並通過統計處理,以年齡的形式、以歲為單位進行表達的生物學年齡。即以骨骼的發育變化測定的體格發育年齡[6],它是個體內在體格發育的體現;生活年齡也叫曆法年齡,是人從出生起以年、月、日計算的生存狀態所經曆的時間,它是外在的物理學時間係統於個體的反映。骨齡與生活年齡都是以歲為單位的一種計時係統,在形式上相同,但其內涵不同,所以骨齡與生活年齡(也就是刑事責任年齡—刑法中應用的年齡概念)之間往往存在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