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務員權利救濟製度比較及對中國的啟示(2 / 2)

在英國,公務員申訴委員會有權受理公務員權利爭議。但公務員申訴委員會沒有權力強製原機關按照其建議行事。英國還設立了行政裁判所來對行政案件進行處理。相對於公務員申訴委員會,行政裁判所作出的裁決書有強製執行力的,而且是依照準司法程序進行的。

當前麵多提到的協商方式不能解決相關爭議時,公務員可以向仲裁法庭申請仲裁。

四、外國公務員權利救濟製度與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製度的比較

美、英兩國的具體救濟內容有所差異,但是從總的趨勢上來看,有著幾大共同的特點。

首先,兩國都很注重公務員權利的維護。美、英兩國在公務員權利救濟的途徑上都實行的是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並行的方式,這都是注重公務員權利保護的體現。

其次,有獨立的公務員權利保障機構。由於公務員權利救濟具有其特殊性,不同於一般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糾紛,設立獨立的公務員權利救濟機關也就很有必要了。無論是美國的功績製保護委員會還是英國的惠特利委員會都是獨立的管轄公務員權利救濟問題的機構。

再次,對公務員的權利救濟程序規範透明。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實行的是準司法程序,在行政救濟途徑裏就已經達到了司法程序的嚴密性,可見英國的救濟程序是很規範的。而且英國和美國都規定了公務員進行申訴時可以請求舉行聽證。這也是救濟程序規範透明的體現。

最後,都有司法救濟機製。司法救濟是權利救濟的最後一道屏障。司法救濟相對於其他救濟方式來說,公正性更有保障。

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製度的完善

針對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製度的現狀以及對英、法兩國的相關製度的總結,筆者認為我國的公務員權利救濟製度應當對以下幾個方麵進行完善。

第一,設立獨立的公務員權利救濟機關。我國的公務員權利救濟機關限於內部行政機關甚至是原作出決定的機關,缺乏獨立性。這樣的救濟機製可能會導致行政機關之間相互庇護,使公務員處於更為弱勢的地位。我國可以仿照國外設立一個專門的獨立機構來受理公務員權利救濟案件,或者直接將行政監察機關獨立出來,發展成一個專門受理公務員權利救濟案件的機構。

第二,規範公務員救濟程序。首先我們應當將公務員權利救濟的具體程序進行細化的規定,使其規範化、嚴格化,包括受理程序、審理程序等。然後我們可以引進西方的先進製度,比如聽證製度,保證公務員權利救濟程序的透明化。

第三,引入司法救濟途徑。從外國的公務員救濟製度來看,基本上都已經有了司法救濟途徑。我國對公務員權利的救濟機製基本上都是機關內部的救濟。這樣機關之間可能會相互袒護,處理者和裁決者都在機關一方,這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公務員來說是很不公平的。我國也應當規定當公務員對於機關對其的處理行為不服,認為機關的決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尋求救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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