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務員權利救濟製度比較及對中國的啟示(1 / 2)

公務員權利救濟製度比較及對中國的啟示

商界論壇

作者:陳琦 文龍

作者簡介:陳琦;1989年7月5日;女;漢族;湖北省宜昌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研究生一年級憲法與行政法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憲法與行政法學。

文龍;1985年11月24日;男;漢族;江蘇南京人;單位: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職稱:副主任科員;碩士研究生學曆;畢業於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

摘要:公務員在履行公職的過程中,我們關注的更多的是公務員對我們的權利的侵犯。其實,在機關內部,公務員的權利也會受到侵害。我國對公務員的具體權利內容進行了規定並且規定了公務員權利救濟方式。但是通過與國外的公務員救濟規定相比較,我國的公務員救濟製度還存在很多問題。

關鍵詞:公務員;權利;救濟在公務員履行公職的過程中,由於我們可能關注的更多的是公務員主動、強勢的一麵。因此研究的更多的是公務員侵權之後相對人該怎樣救濟。但是公務員在機關內部其實也處於弱勢地位,很多情況下公務員的權利也會遭到侵害。因此就引出了公務員權利救濟的問題。對於公務員的權利救濟,我們也應當引起關注。

一、公務員權利救濟的概述

[1]我國的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權利內容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1)獲得工作條件權;(2)身份保障權;(3)經濟物質保障權;(4)自身發展權;(5)批評建議權;(6)救濟權;(7))申請辭職權;(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2]本文主要探討公務員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所享有的權利的侵害。

二、我國公務員權利救濟的現狀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我國公務員的救濟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複核。複核製度是指公務員對人事處理決定不服而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我國公務員的複核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二是向行政監察機關複核;三是如果對行政監察機關的複核決定仍然不服,還可以向該行政監察機關的上一級行政監察機關申請再次進行複核。

第二,控告。是指公務員對國家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

第三,人事爭議仲裁。該項救濟方式是針對聘任製公務員所規定的,而且仲裁的對象隻能是有聘任合同導致的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仲裁之前要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仲裁程序。

從以上內容來看,我國的公務員權利救濟製度主要集中在內部的行政救濟方式之中。

三、外國公務員權利救濟狀況

美國公務員權利救濟製度

美國在公務員的權利救濟方麵有兩種方式: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

美國的行政救濟主要是申訴。美國受理公務員權利爭議的機關是功績製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受理的公務員權利爭議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公務員對考績或者人事任用處分方麵不服而提起的申訴。另一種是公務員對歧視案件可以提出申訴。針對此種申訴並不隻有功績製保護委員會有決定權,它還要受到平等任用委員會的製約。

英國公務員權利救濟製度

英國公務員權利救濟製度相對比較全麵,主要有四種形式:協商、申訴、仲裁和訴訟。

英國主管協商公務員權利爭議的機關是惠特利委員會。協商使用的範圍主要是待遇、工作環境、培訓等事宜,還可以向人事機關提出建議。如果協商不成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尋求其他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