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定原則的概念
所謂“推定”,就是對於某種不確定的狀態或者無法用證據加以證明的問題,由法律規定某種辦法或者采用邏輯推論的方式直接做出認定。推定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律推定”,另一種是“事實推定”。“法律推定”是對某些情況不明或者確實不可能查清的事項,由法律規定某種程序,來推斷該事項的“有”或“無”,適用範圍和使用條件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事實推定”是指對於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根據某一基礎事實的存在,即可推斷出另一事實的存在。這種推定盡管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它是基於人們的常識、經驗或者自然理性而得來的,一般具有合理性、確定性。[3]
“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的根本區別就在於所推定的事項是否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相較於“法律推定”而言,“事實推定”的範圍明顯更為廣泛,即使是在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案件中的現有證據,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就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結論。在“零口供”的涉毒案件中,“事實推定”對於案件的定罪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事實推定”的重要意義
由於“事實推定”範圍的廣泛性,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予以約束,故對於事實推定就要更為嚴格的控製,不可對其無限製的適用,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事實推定的前提是其有確鑿證據證明的基礎事實;第二、待推定的事實與基礎事實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必然聯係;第三、待推定的事實允許犯罪分子推翻,但舉證責任轉移至對方。以“運輸毒品”為例,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通常采取隱蔽的方式運輸毒品,比如體內攜帶或藏匿於鞋子的夾層或水果中,犯罪分子一旦被查獲,便辯解稱其是接受朋友的委托將物品帶至某地,並不知道裏麵藏有毒品。在此,警方查獲的毒品係事實推定中的基礎事實,犯罪分子明知其攜帶的係毒品是待推定的事實,因被查獲的毒品係犯罪分子通過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以正常人的邏輯思維可以推斷,符合法律規定的物品並不需要其以如此隱蔽的方式攜帶。如若犯罪分子無法提供委托人的具體姓名或聯係方式等證明其並不明知的事實,那麼其即使不承認犯罪事實,也可以通過事實推定其明知攜帶的係毒品。
三、運用“事實推定”原則突破“零口供”涉毒案件
對待零口供案件,一方麵要盡可能的完善證據鏈條,對客觀性證據要高度重視,主觀證據應做到完善,避免證人輕易翻供。另一方麵也不能談虎色變,對於零口供的案件就怯於起訴或任由法院裁判,應加強與偵查機關及審判機關溝通、協調,以“事實推定”原則為突破口,補強各類證據,確保打擊毒品犯罪,實現公平正義。
(一)完善證據鏈條,補強客觀性證據
對於蔣某某販賣毒品案,最終能夠定案,手機通信記錄及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這一物證等客觀性證據起著極大的作用。對於涉毒案件,應當把握的客觀性證據包括,首先是資金交易憑證,如銀行轉賬憑證、銀行彙款憑證、相關記賬憑證等;其次是毒品交付憑證,如郵寄憑證、托運憑證或相關記錄毒品交易狀況的試聽資料等;再次是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憑證,如尿檢報告、住宿記錄及交通運輸記錄等;最後是通信記錄,如手機通話記錄、短信、QQ、微信聊天記錄等。其中,資金交易憑證與毒品交付憑證是定罪的直接證據,對於案件有著重要的影響,偵查機關或者公訴機關對此往往有著極大的重視,但是由於涉毒案件交易方式、手段的隱蔽性,犯罪嫌疑人的超高反偵察能力,致使此類客觀性證據往往難以提取。而後兩項客觀性證據中係間接證據,在零口供的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缺失使得間接證據顯得尤為重要,手機通話記錄、短信、QQ、微信聊天記錄可能記錄犯罪嫌疑人與人交際的情況或者是雙方交易的內容,犯罪嫌疑人的住宿記錄及交通運輸記錄等顯示著其行動軌跡。這些看似對於犯罪嫌疑人涉毒的犯罪事實沒有多大影響,但是此作為客觀性證據,可從另一層麵與主觀性證據相互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