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運用事實推定原則強化“零口供”涉毒案件審查起訴工作(1 / 3)

運用事實推定原則強化“零口供”涉毒案件審查起訴工作

商界論壇

作者:萬瑉江

作者簡介:萬瑉江,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檢察院,係吉林大學法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

摘要:在司法實踐中,涉毒犯罪的手段及方式的極大隱蔽性及犯罪嫌疑人的高度反偵查意識使得犯罪嫌疑人對其所犯罪行往往矢口否認,此加大了偵查機關的偵破難度。而公訴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涉毒案件應從事實推定原則入手,打破犯罪嫌疑人的沉默。

關鍵詞:事實推定;零口供;涉毒案件;審查起訴美國法學家弗雷達?阿德勒曾說:“毒品,是魔鬼用來汲取人類靈魂的毒藥,它已經成為當今人類的一大公害。”[1]我國自近代以來,就深受毒品的危害,鴉片戰爭使得民眾苦不堪言、社會動蕩不安、經濟發展一落千丈,上個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初,國際毒流使得毒品犯罪死灰複燃。故我國司法部門對毒品犯罪持強烈打擊的態度,而涉毒犯罪嫌疑人的三緘其口,加大了公訴機關審查起訴的難度。

一、涉毒犯罪呈現“零口供”趨勢

因涉毒犯罪具有多發性、隱蔽性等特點,犯罪嫌疑人對於其所犯罪行往往三緘其口、予以否認。而毒品的巨大危害性迫使司法部門對此持強力打擊態度,故對毒品案件放寬了證據標準。但放寬的“度”如何,是公訴機關應當著力關注的問題。

(一)我國毒品犯罪的基本態勢

1、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我國大部分地區難以找到未受毒品汙染的淨土,與“金三角”、“金新月”交界的西南地區、西北地區以及東南沿海地區是我國毒品犯罪的重災區,類似於嶽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包含著的毒品犯罪比比皆是。而此呈現出從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由城市向鄉村擴散,涉案年齡逐年下降的趨勢。

2、毒品犯罪的高發性。毒品具有巨額利潤性,以海洛因為例,具有人2006年統計,一公斤海洛因,在“金三角”一帶的批發價大約是1.6萬元人民幣;入境運至昆明,每公斤升至4-6萬元人民幣;販運到美國後,批發價猛增數十倍,每公斤零售價甚至可以漲500倍,高達一百萬美元。[2]如此低買入高賣出的利潤刺激國內外違法犯罪分子鋌而走險,甘願冒著可能被判處嚴厲刑罰的風險實施犯罪行為。

3、毒品犯罪的隱蔽性。涉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偵查機關,采取隱蔽的犯罪形式企圖逃避法律的懲治,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身體作為工具運輸毒品,而且藏匿毒品的方法也不斷變化,曾有犯罪嫌疑人仿古人販鹽的方法將毒品海洛因溶入衣服,以此逃避檢查。而販賣毒品的過程亦是極為隱蔽,僅買賣雙方在場,偵查人員對於此類案件證據的搜尋具有一定的困難性。

(二)“零口供”涉毒案件的定罪標準

正因為毒品犯罪的手段及方式具有極大的隱蔽性,運輸毒品一般采取單線聯係、人貨分離等方式進行運輸,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在交易時僅買方及賣方“一對一”在場,而反偵查能力強的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終對其所犯有的犯罪事實予以不承認的態度,使得偵查機關對於此類“零口供”案件的取證工作相對較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對於提起公訴的條件與程序做了明確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由此可知,國家追訴犯罪嫌疑人的兩個要點,第一是犯罪事實清楚,第二是證據確實、充分。如若達不到這兩個標準,依照法律的規定不能定罪。故放寬的“度”必須符合法律追訴的最低要求,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兩個“要點”,此關乎到是否能夠對毒品犯罪有效打擊及對司法公平、正義的追求。

二、“司法推定”在零口供涉毒案件中的重要性

司法實踐中,在犯罪嫌疑人否認違法犯罪行為“零口供”的案件中,偵查機關及公訴機關如若對犯罪分子涉毒“明知”的主觀心態不能予以認定,這會使法律關係處於長期不確定的狀態,最終導致涉毒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犯罪分子是否係“主觀明知”通過其供述難以判斷的情況下,法理意義上的“推定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