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土地財政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倒逼”機製研究(2 / 3)

再次,“一次收取,當期使用”違反了代際公平原則。中國當前土地財政“一次收取,當期使用”的特征違背了“代際公平性”原則。在缺失有效的土地租賃情的情況下,一些地方最大化的將土地進行出讓,這樣不但會提前透支財政收入,而且將會增加額外的債務風險,損害集體和後代的利益。

最後,由財政風險可能引發一係列社會風險,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金融風險

周雪飛(2009)歸納了現時期“土地財政倒逼金融”機製的循環鏈條:地方財力不足→依賴土地財政→各地競相招標、拍賣、掛牌土地→地價上漲推升房價→房地產泡沫堆積→危及銀行信貸安全→房地產金融風險日益顯現⑤。

另外,招拍掛製度中推行的價高者得之的原則助推了土地價格的攀升,這符合了地方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地方政府不斷的給予市場土地使得土地供給量大大的增加,這也給土地需求者傳達了一個價高者才能得之的信號,為了在競爭中獲勝,他們想方設法的迎合土地供給者追求利益的心理,最終使交易價格遠遠地超出了供求平衡時的價格。由於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市場對土地的需求D’與地方政府供給的土地S’本可以達到一個均衡的狀態,使得價格也達到一個供給平衡的狀態。由於地方政府“經濟人”的角色,大規模的向市場供給土地,供給曲線由S’變為S’’,原先的土地均衡價格也由P’增長到P’’。供給量增加導致土地價格攀升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論述

農村集體用地流轉,指的是農村集體土地中已經按照法律的規定實現了非農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的使用相關手續,這樣的使用權是經過了批準的,采用的方式是轉讓、租賃等多樣的方式,也實現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或變更,即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主體以及土地使用權擁有人再轉移土地權利的行為。

(一)、發展成因探析

1,農村集體土地利用粗放、效益不高現象嚴重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由於鄉鎮企業的衰落和人口的城市化遷移而大量的閑置,導致土地資源配置的低效和土地功能的缺失。農民集體土地的財富價值無法實現而成為“僵化”的資本,社會財富遭受巨大的浪費。

以北京市為例,根據北京市2011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結果,集體土地麵積為1325705平方公裏,占土地總麵積的8080%,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總量大但布局分散,利用強度小且效益不高。具體表現在:

一是農村居民點分布散亂,占地麵積大。據統計,2011年我市農村人均建設用地麵積達582平方米,農村居住用地與農村人口變遷呈逆向發展;二是集體產業用地經營粗放,整體效益較低。全市集體產業用地約477平方公裏,其中76%為集體工礦倉儲用地,產業類型低端,規模較小,用地效率普遍較低,且過於分散,沒有形成合理的產業布局和集聚效益;三是集體土地閑置浪費。部分郊區農村,因農民大量“進城”,農宅閑置浪費。

2、我國現行的土地法律製度存在著製度不均衡的現象

所謂的製度不均衡指的是人們對現存製度存在著一些不滿意或者是不滿足,處在想要改變但是又沒有改變的狀況,也就是製度供無法適應製度需求⑥。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二元土地所有製。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出讓、轉讓或者是出租等,也就是法律按照不動產用益物權的模式設計運作;但是,對於集體建設所用地使用權來說,就不能享受到用益物權的處分權能,權利人隻有在出資、入股、聯營等特定情況下才能發生權利轉讓,原則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

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將不受任何限製,而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主體則限定在具有農村村民屬性或農村集體組織屬性的單位和個人,而集體建設用地在交易中也有著嚴格的規定,隻有破產或是被兼並的企業才能夠轉移集體用地的使用權。兩者在交易主體和交易範圍上存在很大的區別。

3、土地流轉過程中隱藏的潛在收益巨大

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這一過程中,涉及到的行為主體農民,企業和地方政府他們均得到了一定的收益,這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土地的流轉。在土地資源緊張以及流轉速度限定的情況下,農民獲得的收益也在增加;隨著國家征地成本的逐年增加,土地的價格彈性大於其供給彈性,造成土地價格的高居不下。然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可以增加土地涼的供給,一定程度上導致土地均衡價格的下降,這不僅能降低企業的成本而且還能增加企業的效益;對於政府而言,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可以緩解因征地而引發的社會矛盾,減少了非經濟成本,帶來較好的社會效益,並且政府可以通過向企業的征稅而增加收入。因此可以說,與國家征地相比較,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至少實現了“卡爾多改進”。

(二)、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與現實發展不協調

現行法律關於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規定和農村現階段的現實情況存在著明顯的差異。這種分歧不能充分保障農村集體建設用的使用者的權利。此外,我國現行的土地產權製度、征地製度等難以得到最大化的實施。集體建設用地的製度急需調整和規範,而與之相關的法律也應該得到實質性的突破。

2、政府失靈導致集體組織利益受損

在農村集體流轉的過程中政府失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第一,代替了市場機製對建設用地進行配置;第二,幹預行為不完善,這也導致了不合理的流轉行為。在流轉中,我國政府采取的是直接性的幹預措施,並對土地一級市場壟斷控製,此種壟斷行為削弱了效率等方麵的追求,對土地價格市場也有較大影響,不能夠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也會造成集體用地的使用效率變低。這種由於政府的管理錯位以及定位不準等原因引起的問題,通過政府手段不能得到有效地解決,便形成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的“政府失靈”。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農村集體組織效益的損失⑦。

3、使用風險較大致使流轉受到限製

由於集體建設用地在目前法律規定條款下與國有土地存在著一些區別,所以在使用上存在著一定的風險。主要表現在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的取得沒有法律、法規的充分保護;麵對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且在土地的使用上可能有違規違法行為的存在等。非風險偏好型的企業在選擇這些地塊的時候就會考慮風險因素,這勢必會對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造成影響。

(三)、規範的方向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一方麵可緩解城市工業用地需求壓力,打破建設用地結構不平衡的局麵,實現結構優化,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另一方麵通過農村建設用地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功能不斷完善,土地資產價值得到實現,充分實現財富的貨幣化,打破土地“僵化”資本的特點。鄉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可以從土地要素的流轉中獲得貨幣化的財產性收益,這對於縮小當前城鄉收入差距、保持經濟持續增長意義重大。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農村集體土地流轉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也迫在眉睫。

實踐生活中,規範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已引起了政府的廣泛關注。近日,廣州印發“土地管理新規”推進集體用地入市流轉,提出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加大閑置土地處理,明確規定補交增值地價計收標準和責任歸屬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2008年以來連續4年中央1號文件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及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提出的明確要求,日前遂寧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已核實325萬農戶。另外,自貢市創新驅動深化農村集體土地改革,深化“雙掛鉤”改革試點的工作也在如火如荼的進行。

1、明晰產權的同時防止“反公地悲劇”

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一種界定人們如何受益以及如何受損,因而誰必須向誰提供補償以使它修正人們所采取的行動。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就在於事實上他們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界定明晰的產權能帶來效益的增加,減少不必要的成本。但是我們可能忽略的是,從資源配置方麵來講,賦予了更大的土地使用權利並不說明能夠提高和擴大土地經營的規模。伴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進城”,他們並不十分關心土地產出量,也並不關心在土地使用和建設上的措施,這樣一來,農村土地更加無法達成規模效應,甚至基礎農業生產也難以獲得保證。因此,獲得了更大的土地使用權利或許並不是提高了土地資源配置的效率,甚至可能是降低了土地資源配置率,而更大的土地權利,則會使得農村中不再從事農業活動的集體獲取更多利益,而真正從事農業活動的群體也有可能而因此利益受損。本來明晰的產權可以帶來集體組織效益的增加,但是卻導致了資源的閑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費,由此所產生資源不能被充分使用的“反公地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