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製(1 / 2)

淺析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製

投資理財

作者:任萍

摘要:我縣由會計集中核算到推行實施國庫集中支付製度,行政事業單位的內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使得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製管理出現了,過分依賴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內控意識淡薄;內控製度不健全;集中支付係統不能與財務核算係統有效對接等一係列問題。針對這些問題行政事業單位應采取相應對策,一是強化培訓,增強相關人員的內控意識,夯實會計人員會計基礎知識;二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明確崗位分工,實現各項規章製度合理、有效且可操作;三是規範貨幣資金對賬檢查,強化貨幣資金的核查控製,保障資金的運行安全;四是加強內、外部審計的監督,充分發揮二者在內控管理中的監督作用;五是實現國庫集中支付係統與財務核算係統的有效對接,尋找內部控製和國庫集中支付的結合點,平衡二者的製約關係,實現行政事業單位全麵的管理與控製。

關鍵詞:國庫 集中支付 中心 行政事業單位 內部控製

國庫集中收付製度的推行,使得財政資金收繳入庫和資金撥付的路徑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這一製度簡單的說就是各類財政收入通過國庫集中收繳方式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各類財政支出通過財政部門設立的統一賬戶,由財政部門通過審批的方式將資金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勞務的供應商,改變了以往財政資金層層撥付的方式。這一製度的推行切實提高了資金運行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降低政府籌資成本,為政府實施宏觀調控政策提供了有效手段。但也使資金的運作方式發生重大變化,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內控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

一、國庫集中支付製度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存在的問題

(一)單位負責人內控意識不強

一些單位負責人認為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是嚴格按部門預算執行的,其預算資金的申請和撥付體係是規範的、高效的,是風險防範強有力武器,隻要認真執行就行。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許多行政事業單位對國庫集中支付流程並不十分清楚,對月度用款計劃申報目的不明確,對月度用款計劃申報及批複流程不明晰,往往出現隻知申報金額,而不能按年初預算製定的支出經濟分類科目確定的數額進行申報,這常常會出現付款時支付中心不同意審批,單位有資金卻無法使用的情況,所以也就無法達到有效的過程控製。而更有甚者認為實行所謂的內部控製是多餘的、是浪費財力、人力。

(二)不相容崗位不能完全分開

我縣各行政事業單位原先實行的會計集中核算,隻有一名報賬員,記賬、編製報表、計劃申報都由中心工作人員代為辦理。推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短時間內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無法配齊配足會計人員,更談不上配好。個別規模不大的單位,權責不明確,在國庫集中支付業務辦理過程中經辦和審核由一人完成,不能實現內部牽製,容易產生舞弊行為。

(三)現金支付範圍過大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時,各行政事業單位現金支付實行的是備用金製度,不少行政事業單位為了便捷,報賬員備用金量都比較大,少則幾萬元,多則十幾萬元。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後,有些行政事業單位仍然存在違反規定大額支付現金的現象,給貨幣資金安全帶來一定的隱患。

(四)財務管理製度不健全

由於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有不少單位的財務管理都依賴核算中心,有什麼就會想到中心,就會找中心,而淡化了行政事業單位的本身的財務管理。有的單位到現在還沒有建立本單位的財務管理製度, 許多財務事項的運行與管控僅僅依靠經驗與慣例, 出現了無章可依、無製可循的局麵,因而單位重大經濟活動的也就談不上集體決策、一般的經濟活動執行時更是隨意性較大。這就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管理帶來了風險,使單位的財務管理出現了漏洞。有的行政事業單位雖然製定了財務管理製度, 但不全麵,不能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麵控製。

(五)不能及時與國庫支付中心、代理銀行對賬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後,貨幣資金用款管理更加細化,按支付方式不同分為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支付方式又按各資金性質再劃分為預算內直接支付和預算外直接支付、預算內授權支付和預算外授權支付、往來直接支付。行政事業單位原來是與核算中心核對單位存款(所有款項在核算中心的統一賬戶上),而現在變為與國庫支付中心及代理銀行核對各支付方式和各性質的資金可用額度,對賬與原來相比頭絮更多,要求更高,難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