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1 / 3)

淺析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財會研究

作者:顏金花

摘要: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這八種情況的共同點就是按照稅法的要求都要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在會計上是否確認收入呢?具體的會計處理又如何?本文闡述了視同銷售業務的介紹、視同銷售業務會計上基本的處理方式,試圖通過運用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收入的確認條件對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進行較為具體的闡述,以期對會計的實務處理有所幫助。

關鍵詞:視同銷售 會計處理 增值稅 收入 借貸

一、視同銷售業務簡介

企業的銷售一般可以分為一般銷售和視同銷售。所謂的視同銷售,筆者認為,就是業務本身不是銷售,但按照稅法的規定要視同正常的銷售行為一樣計算納稅,從概念本身講,應該是稅法上的概念,而不是會計上的概念。根據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或者銷售代銷商品;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來銷售,而且移送方和接收方不在同一縣或在同一個縣級市;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或者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給投資者或者用於捐贈。上述行為在稅法上要求計算繳納增值稅以及由此帶來的其他相關稅費。

二、視同銷售業務會計上基本的處理方法

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收入的確認條件,視同銷售的業務,在會計上一般有兩種基本的處理方法:一種是,按照計稅價格確認收入同時按照曆史成本(賬麵價值)結轉成本;另一種是,不確認收入而按照曆史成本(賬麵價值)結轉成本;但是所有視同銷售的共同點都是需要繳納增值稅以及由此帶來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其他稅費。

(一)確認收入

不管是正常銷售還是視同銷售,要確認收入就必須滿足《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的確認條件,比如說:商品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從中獲取的利潤是不是有可能進入這個企業或者有關部門呢?商品的有關成本和得到的收入,這些金額是不是可以做到可靠計量?根據對以上問題進行具體分析,筆者認為將貨物用於委托代銷、用於投資、分配給投資者或者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給員工等情況需要確認收入,下文將會進行具體分析。

(二)不確認收入

對於貨物移送其他機構銷售或者用於非應稅項目,筆者認為隻是貨物在企業內部的處理,企業並沒有將商品的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轉移;對於貨物的無償贈送,筆者認為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所以以上三種情況都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

三、視同銷售業務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人角度)

(2)銷售代銷貨物(受托人角度)

對於這裏的兩種情況,可以視為站在兩個不同角度看待代銷業務。第一種情況: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是站在委托人的角度;第二種情況,銷售代銷商品是站在受托人的角度。代銷業務可以歸納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視同買斷方式;另一種是收取手續費方式。視同買斷方式,實際上是受托方包銷方式,委托的一方根據當初製定的合同來收取代銷商品的費用,受托方可以根據本企業需要,自己確定該商品實際的銷售費用,合同中的價格與實際該商品的價格所產生的差價,這部分費用要給受托一方。關於收取這方麵手續費的形式,代銷產品的實際售價由委托方確定,受委托的一方要擔負銷售的責任,並根據當初的合同所定的內容,來收相關的手續費用,這種手續費實際上是受托方的一種勞務收入。

a、視同買斷方式

1)不符退回條款的視同買斷(實質為:包銷方式)

這種銷售方式實質上屬於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會計處理與一般的銷售沒有區別。

2)附有退回條款的視同買斷(實質為:非包銷方式)下麵以例1對這種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

例1:東方公司和南華公司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東方公司2012年6月2日委托南華公司代銷甲商品100件,該商品每件的成本是50元,雙方的協議價每件是100元。南華公司對外銷售價格每件是120元。2012年6月2日東方公司發出甲商品,2012年7月25日,東方公司收到代銷商品清單,甲商品全部銷售完畢,2012年7月30日,收到全部款項。請編製東方公司和南華公司相關的會計分錄。

b、東方公司(委托方)的會計處理如下:

2012年6月2日發出甲商品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甲商品 5 000

貸:庫存商品——甲商品 5 000

2012年7月25日拿到代銷商品列單

借:應收賬款——南華公司 11 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