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落實的研究
人力資源
作者:王衛平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湧向城市,在我國社會結構中出現一個非常重要的特殊群體——農民工,而近年來農民工的工傷事故頻繁發生,國家雖然出台了一係列政策來保障農民工群體的的合法權益,但在現實生活中其落實率極低。本文對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難於落實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以切實保障農民工群體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農民工 工傷保險 權益
農民工這個群體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導致人口流動的必然結果,他們為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做出了重大貢獻。但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農民工群體享受不到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據資料顯示,我國農民工數量已達2.42億,占全國總人口比例的18.6%,工傷保險參保率僅為24.4%。而他們從事的職業都有較高的職業風險,雖然國家相繼出台了一係列法律法規,給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他們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將關係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落實不到位原因分析
(一)對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的強製措施力度不夠
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我國相繼推出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工傷事故發生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不履行,那麼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從用人單位不履行該義務所受的處罰來看,製裁措施僅限於罰款等,而用人單位一般都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這些金錢上的懲罰措施,就顯得軟弱無力,缺乏強製性與威懾作用。
(二)用人單位及農民工對工傷保險認識有限,工傷保險參保率低
企業隻是單純地追求利益,為避免增加用人成本,以農民工用工流動性強為由拒絕繳納工傷保險。企業狹隘的意識、片麵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顧及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卻忽視了工傷保險不僅為農民工切身利益提供保障,同時也在企業分散用工風險方麵具有重要意義。用人單位往往心存僥幸,認為發生工傷事故的可能性小,沒有必要參加工傷保險。而農民工由於自身知識水平的局限性,對工傷保險知識所知甚少,甚至有的根本就不知道工傷保險的存在,更無從談及自身權益的維護。
(三)工傷認定程序繁雜,農民工維權成本高
工傷認定是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一個重要前提。但工傷認定的程序十分繁瑣,要依次經過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索賠三個階段,此外勞動仲裁的期限為45天,以及一審、二審期限,走完所有程序時間少則一年,多則二年。程序的繁瑣以及處理時間跨度長,使農民工無法得到及時的經濟賠償,加之在認定期間所要承擔的費用、醫療費用及生活等壓力所迫,農民工承擔著較大的心理負擔,因此往往選擇中途放棄工傷認定。此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行政部門往往以超期為由不予受理。此外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匱乏,對於證據的保存也存在不足,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即使進入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權利也無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