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的“督責之術”
古代吏治
作者:完顏紹元
秦漢時期沒有動聽的“公仆”之稱,官場上不論大小皆為君主的臣仆。韓非在《難一》中解釋君臣關係說:臣下替君主當差是因為君主給臣下好處,君主給臣下好處是因為臣下替君主當差,所有的權利和義務,都是計數交換的“市道”的體現。惟其如此,君主絕不可指望臣下會有中規中矩履行職責的自覺,而必須有一套對之深察嚴究、使之不敢怠懈的辦法,這就是始創於秦、形成於漢的官場問責機製,當時叫“督責之術”。
秦漢的“督責”大抵可分三個層次。
一為法律問責 比方當時已經有了食品衛生法規,如張家山漢墓出土的漢簡《二年律令》中,就有這麼一條:凡能導致食物中毒的腐敗脯肉之類,必須立即銷毀。應該銷毀而未予銷毀者,連同沒能負起相應責任的有關公職人員,“皆坐脯肉臧(贓),與盜同法”。就是根據有毒肉脯的數量,比照盜賊類犯罪量刑。放在今天,好比在“問題奶粉”事件中有失職行為的公務人員,也要承擔與那些投放三聚氰胺的人相同的責任。照李斯的關於如何應用“督責之術”的闡釋,這叫“深督輕罪”,意思是君主對於臣下的輕微的罪過,亦必從嚴追究、從重處罰,其邏輯是既然輕罪也要從嚴問責,還有誰敢犯重罪呢?
二為行政問責 就是對官吏的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職責過失,給予斥責、罰金、降貶、罷免等不同層級的行政處分。如《漢書·何武傳》中就有他多次被行政問責的記載:第一次是任縣令時“坐法,免歸”。第二次是再被舉薦出仕,好不容易巴結到清河太守的職位上,又因為郡中受災麵積達到十分之四以上被罷免。《漢書》中還有同樣事例:琅邪郡“有災害十四以上”,朝廷馬上對琅邪太守楊彤追究責任。大將軍王鳳與楊肜是親家,特意為他向丞相王商求情說:“災異天事,非人力所為。”王商不聽,“竟奏免楊肜”。這樣看,“有災害十四以上”就要卷地方領導的鋪蓋,竟是一條連大將軍也不得破壞的製度。其實王鳳所言不錯,自然災害並非由太守“人力所為”,何以也要獲罪?蓋因漢法,州縣長官以使民安居樂業為最基本的職責,若地方上受災麵積達到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與“群職曠廢”而使各種防災弭害措施實施不力有關,那就要追究首長的領導責任了。
三為經濟問責 就是官吏因職務違失給國家造成經濟上的損害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秦代《效律》規定,因糧倉漏雨或禾粟堆積而使糧食腐爛的,令管倉官吏共同賠償。又如《金布律》規定,倉庫官吏在任內缺失所管財物的,“令與其稗官分”。就是同其下屬共擔賠償責任。
用發展的眼光審視秦漢的督責之術,最明顯的偏失就是“深督輕罪”,並且往往失去過失與故意、失職與違紀、差錯與犯罪的區分。直到官員問責製度走向成熟的唐代,這些問題始稱克服。
(摘自《組織人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