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新《預算法》的現行高校會計製度問題分析
財稅金融
作者:宋金江
【摘要】 新預算法已正式頒布並實施,通過對新預算法的學習和解讀,結合對2013年修訂並於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高等學校會計製度》的思考,認為現行的高校會計製度在會計目標定位、教育成本費用核算、財務報表體係、反映預算執行情況等方麵與新預算法存在衝突。通過對這些衝突問題的深入分析和解剖,提出了關於改進現行高校會計製度的建議。
【關鍵詞】 新預算法 高校會計製度 問題
2015年1月1日,經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新預算法”)在“完善政府預算體係,健全透明預算製度”、“改進預算控製方式,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製”、“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嚴控債務風險”、“完善轉移支付製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堅持厲行節約,硬化預算支出約束”五個方麵有重大突破。相比之下,2013年修訂並於2014年正式施行的《高等學校會計製度》已不能滿足新《預算法》的要求,主要是在高等學校會計目標定位,會計核算基礎的確定、會計科目體係、財務報表體係、預算執行情況不能直接反映等方麵存在著問題。
一、會計目標定位不準確、不全麵
新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製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製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新預算法此條款明確了各部門各單位的“績效目標管理”,也就是說“績效目標管理”將被無條件強製執行。而問題是高校作為預算基層單位,其傳統會計目標定位在“預算管理”上,並沒有明確“績效目標管理”。高校預算管理是高校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高等學校依據事業發展的計劃和任務編製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確定資金的來源和使用。預算管理目標是重在評價預算管理方麵合規性的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這種目標定位僅追求資金的收入和使用,而不問教育資金的使用效果、效率和效益情況,也不對教育資金的浪費和損失進行問責。新預算法的實施正好彌補了現行會計製度中會計目標定位的不足,增補了高校績效目標管理。高校績效目標管理是指高等學校依據公共財政效率原則及其方法論,以績效目標的設立、實施以及評價、反饋為基本環節的高校財務管理製度。高校隻有通過這種多環節的預算績效目標管理,通過問責製,對高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各種財務及非財務資源進行合理分配、考核和控製,才能更加有效地組織和協調好學校的各項事業的順利開展,實現學校各項戰略目標。
二、會計核算確認基礎不一致
新預算法首次將“編製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寫入法律。而各高校作為各級財政部門的重要預算單位,每年度的財務決算報告都要彙總編入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財務決算報告之中。各高校都是依據現行《高等學校會計製度》編製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現行《高等學校會計製度》第一部分第四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製,但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核算應當按照本製度規定的采用權責發生製。”不難看出,新預算法與現行高校會計製度的銜接並不完美。權責發生製是指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予以確認;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記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而收付實現製是與權責發生製相對應的一種會計核算確認基礎,它是以本期實際收到和實際支出的資金作為核算的依據,從而確認本期的收入和費用。高校實行收付實現製的問題體現在以下方麵。
1、資產賬麵價值不真實
由於高校實行“收付實現製”為主要的會計核算基礎,因此決定了高校財務報表中主要資產類會計科目核算的內容不完整,導致反映的資產價值不真實。比如“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包含了高校預付的本期采購設備款或工程進度預付款,資金已通過財政國庫支付係統支付,但高校還未辦理設備驗收並交付使用,或者該工程未辦理竣工結算,因此未列入支出科目核算,隻能記入“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從而導致資產賬麵價值虛增。另一方麵,高校本年度應收而未收的款項未列入“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比如高校應收而未收到的學生學費和住宿費,即學生欠交的學費、住宿費,如采用“權責發生製”,本年度內形成的未收到款項的權利是可以通過“應收賬款”科目反映的。但在“收付實現製”下,這部分學生欠款沒有相應的會計科目反映,更沒有確認為“教育事業收入”。以某師範大學為例,2014年度應收學生學費、住宿費15900萬元,但學生欠費2900萬元,當年欠費占應收費的比例為18.3%,如果學校不加大力度催繳欠費,這個比例在下一年度會更大,從而導致高校無形之中減少了一部分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