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及實際運用的思考
財稅金融
作者:蔣豔君
【摘要】 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政策穩定,吸引了眾多國外企業來設立獨資、合資公司,一大批外籍人員也隨之進入,近年來對他們的個人所得稅管理越來越受到重視。行使好稅收管轄權、規範稅收優惠政策、維護我國稅收權益,已成為我們麵臨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 外籍人員 個人所得稅政策 運用 研究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為吸引外資,給外資企業大量優惠政策。隨著全球一體化及我國經濟的發展,經過稅收政策的調整,目前內、外資企業在稅收方麵享有同等權利,獲得了公平競爭的機會,也維護了國家稅收權益,有效避免稅款流失。但對於外籍人員在我國境內受雇任職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仍然沿用至今。本文從日常征管案例分析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通過數據分析用實際案例闡述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與征管現狀、存在的問題及成因,並結合工作實際提出解決問題、加強管理的建議和方案,對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具有重要意義。
一、外籍人個人所得稅征收現狀
據報道,2013年在北京的常住外籍人超過20萬,北京地稅個人所得稅申報係統顯示,2014年在京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外籍人達到101408人。以北京為例,個人所得稅額穩步增長,從2010年的536.3億元上升至2014年的958.2億元,增長超七成,除2012年受扣除額調高影響,增幅降至3.3%外,近5年均保持兩位數的增幅,聚集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不斷強化。北京地區2014年個人所得稅整體稅負為17.4%,其中國內居民人均稅負為16.71%,外籍人員人均稅負為28.93%。占全市納稅0.55%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納稅占北京市地區稅納稅總額的9.1%。北京市外籍人員個稅繳納持續穩步增長。同時個人所得稅實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源泉扣繳和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年度申報等製度,切實加強了包括外籍人員在內的高收入者各項應稅收入的管理。
二、現行政策及征管案例分析及問題產生的原因
1、現行稅收管轄權的確定標準存在缺陷
納稅人及納稅義務的確定取決於國家稅收管轄權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分為屬人管轄權、屬地管轄權及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結合三種。因此,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也分為以公民為標準、以地域為標準和以居民為標準三種類型。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行的是居民納稅人標準,即同時使用住所和居住時間來區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我國的居民納稅人,需要就中國境內外取得的收入在中國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為非居民納稅人,隻需就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納稅。
我國稅法在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判斷上采用了住所加居住時間的雙重標準。稅法規定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很難根據納稅人家庭、經濟利益判定其是否在境內有住所,通常隻根據納稅人戶籍進行判斷,即具有中國國籍的判定為境內有住所;不具有中國國籍的,判定為境內無住所。因此在實際征管中無法嚴格按照關於住所的標準進行判定,從而造成稅收政策同執行標準不一致。對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365天標準,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天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與國際通行的183天標準不同,使得一些本應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就成為居民納稅人的個人,卻要延遲至365天才能成為居民納稅人,導致國家失去了部分稅收權益。當納稅人因為連續或累計居住時間的延長,如納稅人由“90或183天以內非居民納稅人”變成“90或183天以上非居民納稅人”時,其納稅義務發生變化。在一些發達國家,非居民入境後,信息會傳遞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可以對滿足征稅條件的人員主動催報。在我國稅務人員沒有渠道自動取得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供的外籍人員的出入境記錄,也意味著外籍人員在華居住天數難以審核,導致難以及時行使稅收管轄權,這為納稅人利用居住時間逃避納稅義務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