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FOB術語下客定貨代方式的紡織產品交易糾紛及欺詐防範(1 / 3)

FOB術語下客定貨代方式的紡織產品交易糾紛及欺詐防範

外貿業務探討

作者:沈飛

紡織產品外貿出口作為我國重要出口部類,具有量大、單位價值小等特征,而出口商為爭取訂單,往往服從客商關於L/C項下的FOB紡織品交易貨代由客商指定並以貨代提單交易的安排,從而導致部分銀行認定的潛在“單、證”不符點或貨代惡意構造不符點的風險,以及“灰色清關”或無單放貨等糾紛與欺詐風險,其所形成的折價、退單均易造成紡織產品外貿交易受損。本文在分析FOB術語的客定貨代對我國紡織品出口交易糾紛及欺詐特征基礎上,探討了這一交易方式對紡織品外貿的影響,並由此提出削減紡織外貿交易糾紛、欺詐所致損失的實操對策。

一、紡織品服裝出口交易運用FOB術語的實操流程及異化特征

(一)權責與風險點劃分異化

對於紡織外貿交易而言,《INCORTERMS2000》關於FOB術語的風險與責任劃分界線點設置為裝運港船上,而出口商在貨交承運人後完成交貨義務的同時仍與貨物遭致影響、損傷所對應責任關聯。但風險轉移與賣方及貨代間責任劃分點的偏離,會引發產品在向客定貨代轉交中喪失實際控製權與出口商責任繼續承擔間的矛盾,進而導致了客定貨代中的FCL產裝或LCL送貨至其指定倉位非船艙的控製脫離,賣方因客定貨代自紡織外貿工廠提貨至起運港船舷失去了對貨物的妥善管控。據ICC倫敦保險協會及國際海洋運輸保險協會統計表明,FOB術語項下的權責與風險分離導致賣方“載物”與“控物”分離所引發的糾紛占全部FOB糾紛案的38%以上,而中國國家海關總署針對入世後以FOB交易的紡織貿易出口統計表明,FCL產裝由於異化了風險點劃分及貨物權責,形成了累計12.7%的糾紛增長率。

(二)提單與實際貨權異化

同時根據《INCORTERMS2000》規定,FOB買方有權自選船公司及貨代,而紡織外貿企業為爭取訂單量時妥協於客定貨代,形成正本海運提單存在收貨人一欄為具體進口人的可能,以及由於貨代提單、買賣雙方及貨代等主體間溝通不暢所造成的“單、證”瑕疵。這一異化雖然簡化程序並節省了買方裝船支出,但是據中國出口信保公司統計的FOB合約數據顯示,紡織外貿中的71.5%以上保單生成理由,為據懼怕貨權轉至客定貨代時的貨代經營不善或破產,致使買方憑貨代提單提貨不著可能;事實上,這一異化下,我國紡織外貿整體在交易單位價值、品質與品牌效應低狀態下的“求單若渴”,令買方更趨向指定貨代,並形成與貨代間真實的委托代理關係,提單托運人為買方的填製方法,為買方提貨拒付和賣方錢貨兩空製造可行空間。

(三)提貨對價形式的異化

FOB術語下的客定貨代獲得了出具貨代提單或憑其複印件放貨權,甚至與買方勾結造成惡意的無物權提貨等欺詐行為,與“2000通則”相比,削減了賣方對物權持有的對價;客戶可憑貨代提單Consignee一項的信息前往實際貨場提貨、客定貨代可據此索價買方、賣方、同時逐步便利或對價衍生的專業無船承運人的代理業務。根據我國各省市地紡織品協會及貿促會累計紡織外貿出口交易統計,FOB在2001年以來使用率高達73.4%,而其中客定貨代占到上述全部交易的71.5%,且遭遇到貨順利清關而收款不利的曆年比例日趨上揚。

(四)形式統一的磋商依據異化

一方麵,由於我國目前紡織服裝外貿處於調整期,有新紡織服裝外貿企業成立並產生出口交易,為博得客戶首次交易而選擇客戶指定貨代要求,但又存在遭受“單、證”不符、貨代持單不放貨、貨代客商勾結的無單放貨等惡意欺詐的更高可能。據全國紡織外貿協會相關統計均值數據顯示,因客定貨代遭受上述各類型糾紛及損失的紡織外貿出口企業年增幅達11.2%,高於全國其他行業的同交易方式所受糾紛與損失,並出現了設定軟條款配合紡織產品質量瑕疵的糾紛類型,其2000年以來的占比增幅為11.7%。

二、紡織品出口FOB交易客定貨代風險糾紛及欺詐

(一)FOB紡織品出口客定貨代交易的“表審”-“退單”風險

對於我國現階段的服裝外經貿企業,特別是紡織工貿企業,客商利用出口商結彙心切的心理,在不符點以及可拒付情況下,提出針對紡織外貿產品非核心質量要素的瑕疵爭議,尤其針對服裝部件的尺寸誤差、麵料質地手感、垂感,紡織品平整度與歪斜紋理細節,色澤的嚴格性差異等。根據浙江省服裝行業協會、江蘇省紡織工業協會、上海工商聯紡織服裝商會、上海市紡織協會、福建省紡織行業協會等機構提供數據分析,客定貨代造成信用證項下結彙不暢而選擇“退單”的占全部不暢的21.7%;客商抓住紡織品產品上述各類細節、非核心質量要素瑕疵,形成最終折價處理貨物並清關的占74.9%,其他處理方式的占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