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處分名單(4)(1 / 1)

劉一凡說:我個人覺得,陳書記上任才半年,二橋工程的管理決策並不在他的任內。同時,陳書記也不是市裏法定的行政管理負責人和安全責任負責人。如果也要承擔領導責任,這樣,恐怕追究領導責任的範圍就太大了。這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所以,我反對這個建議。

楊明、林濤和常思遠都同意劉一凡的意見。張曙光沒有吱聲,隻是在旁邊靜靜地坐著,依然用拳頭頂著胃部,好像還沒有從病痛中回來。

陳誌國誠懇地說:其實,誰都不願意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在自己的履曆中留下一個永久的汙點。我也一樣。但我和其它同誌不一樣,作為市委書記,我是唐州市的主要負責人。既然組織上給了我這個職位,也就同時給了我這個職位的責任和義務。我沒有理由隻要權利,不承擔責任。隻要待遇,不承擔義務。古代的封建皇帝,如果出了天災人禍,還要發一個罪己詔,向全國人民做公開檢討。我作為市委書記,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領導責任,難道還不是天經地義的嗎?!

這番話,義理俱清,不容反駁,大家隻得接受了陳誌國的這個意見。

很快,兩個小組又重新製定出了二橋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處理方案。在這個方案中,建議給予市委書記陳誌國黨內警告處分,公開向全市人民檢討;給予市長張曙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向全市人民公開檢討;給予分管副市長劉堅撤消市委委員職務處分,建議不再擔任副市長,行政降級使用;給予交通局長何明撤消黨內外現任一切職務處分,行政降級使用;對市交通局和市建委的分管領導與總工程師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市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正副站長也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將施工單位法人代表周成林和現場施工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兩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建議省交通廳和省建委依據責任劃分情況給予承建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之所以對劉堅和何明的處分最重,是因為在責任劃分中,給施工單位按時劃款的具體簽字人都是這兩人的名字。主管領導簽字是何明,而市級領導批準人是劉堅。張曙光對此主要承擔工作失察的領導責任。

這一方案在市委常委會通過以後,上報給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領導對於陳誌國主動要求黨紀處分和公開檢討的態度,給予了高度肯定。但考慮到實際情況,取消了對他的黨紀處分,同意了他公開檢討的要求。其餘處分方案,均以批準。

關於青龍江二橋重大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公布之後,在唐州市激起了很大反響。特別是看到陳誌國和張曙光分別代表唐州市委和市政府,在電視上公開向全市人民檢討,唐州市的老百姓都普遍給予了肯定和讚揚。

省裏和中央的一些媒體也大多對此作了高度評價,不少媒體還為此進行了專題討論。普遍認為這是樹立黨和政府事實求是優良作風和增強黨和政府公信力的一次有益嚐試。

在唐州市的各級黨政機關裏,這個處理決定的公布,更是收到了震撼人心的效果。不少幹部會裏會外都認真地從不同角度總結著這次事件的經驗教訓。許多人從中領悟到了官場的正麵與反麵的生態規律,“千萬不要做劉堅”,成為唐州官場的一句流行語。

而在網絡上,圍繞這個話題,網友們公開分裂成為兩大陣營,雖然許多網友肯定了唐州市委的努力,認為這是一種在中國難得的官員自省和政治進步;但仍有不少網友對這個處理決定持否定態度,認為事件的真相已經被這個處理決定雪蓋冰封,陳誌國和張曙光的公開檢討,隻不過是一場人為的政冶秀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