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一生當中最值得紀念的日子,因為這是我第一次有幸能和這家公司的員工代表見麵,還有公司行政人員。我可以告訴你們,我很高興站在這裏,有生之年都不會忘記這次聚會。假如這次聚會提早兩個星期舉行,那麼,對你們來說,我隻是個陌生人,我也隻認得少數幾張麵孔。由於上個星期以來,我有機會拜訪整個南區礦場的營地,私下和大部分代表交談過,我還拜訪了你們的家庭,與你們的家人見了麵,大家談得很開心,讓我懂得了許多道理。因而今天我站在這裏,不算是陌生人,可以說是朋友了。基於這分互助的友誼,我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和大家討論我們的共同利益。由於這個會議是由資方和勞工代表所組成的,承蒙你們的好意,我得以坐在這裏。雖然我並非股東或勞工,但我深感與你們關係密切。從某種意義上說,我也代表了資方和勞工。”
多麼出色而感人的演說,這可能是化敵為友的最恰當的表現形式之一,假如小洛克菲勒采用的是另一種強硬的態度,與礦工們爭得麵紅耳赤,用不堪入耳的話罵他們,或用話暗示錯在他們,用各種理由證明礦工的不是,那會是什麼樣的結果呢?可想而知,隻會招來更多的怨恨和暴行。
6.必要的契約不可少
在現今社會,要想把生意做大,單打獨鬥是很難成功的,你要有可靠的合夥人。一個不能聯手經營的企業,永遠隻能是個“小蝦米”,終有一天會被“大魚”吃掉。但是,“一年合夥、兩年紅火、三年散夥”這一國內民營企業走不出的怪圈,卻又讓許多人談起合夥就變色。
“真沒想到,都是很好的哥們,他居然這樣做,而且我們之間什麼協議都沒有簽,對他個人也沒有什麼法律約束”,程則輝懊惱地對律師說,程則輝是一家民營企業的董事長兼總經理。企業的另一個發起人田力是專利技術持有人,不想在合作了4年之後,企業步入正軌、業績也開始提升時,卻提出要帶著技術另立門戶。程則輝當然十分氣憤,但也無可奈何,在沒有任何法律和協議保證的情況下,企業的運轉瀕臨癱瘓。而田力卻也有自己的道理,企業運營了4年資產已經有了很大提升,可是既沒分過紅,也沒有股權上的說法,現在有了更大的企業請他帶著技術去合作,條件更優厚,他當然選擇離開。
類似這樣合合分分的事情似乎天天都在上演。一項調查顯示,中關村每天新誕生20家企業,但同時又有至少兩家企業歇業或散夥。親朋好友合開一家企業,創業時能誌同道合,但稍有起色便鬧分家,甚至對簿公堂。相對於大企業來說,中小企業的合夥人“分手”事件更多,對企業的影響也更大。
據國外一家研究機構對100家成長最快的小企業所做的調查,發現其中有一半的創業團隊無法在企業發展的前5年中順利存活,而在另一家機構所研究的12個創業團隊的個案中發現,隻有兩家在創立後的5年後創業團隊還保持創立初期的完整。
合夥是一種契約,契約也就是合同,它規定了訂立契約或合同的人相互之間的義務和權利。比如,彼此之間出資的比例,利潤的分配方法,不同的合夥人應該承擔的債務份額,各自在企業中的地位等。這樣,根據契約人的結成關係,合夥人也可以分成好幾種形式:普通合夥人,名義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秘密合夥人,匿名合夥人,不參加管理的合夥人等。所以合夥不是別的,就是幾個人或幾個組織和企業聯合起來做生意,不管他們采取什麼樣的形式,也不管他們把自己的企業登記成什麼樣的法律名稱。
綜觀那些事業上成功的人,他們在處理與朋友的合作上不外乎對以上所說的內容進行了有效執行而已。隻要你銘記在心,並加以應用,就會發現與朋友合作是一件很簡單、很愉快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