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社會保險(5)(1 / 3)

3.第三階段(80年代到現在)。實行20年的“先增長後分配”政策,出現了收入分配扭曲、兩極分化等許多副作用,國民普遍要求改變單純追求經濟增長開發戰略,重視社會開發。因此,1980年10月27日製訂的第五共和國憲法在國民的權利和義務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權(第9條)、適當工資請求權(第30條第一款)、社會福利權(第32條第二款)、環境權(第33條)等,而且在經濟條款中規定了保護社會上的弱者。1982年開始的第五個五年計劃也改名為“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而且就社會保障問題製訂了有關法律。但是第五共和國的福利政策不是積極的而是消極的,認為實行福利政策的費用是非生產性的。

韓國的社會保障製度是從1987年開始出現轉機的。韓國在1986年國際收支轉為黑字,社會福利從口號轉為實施,落實了全民醫療保險、國民年金、最低工資製等三項措施。1988年第六共和國為實行社會保障製度采取一係列措施:

(1)1989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議會,把區域福利問題提到日程上;

(2)以設施收容保護為中心的社會福利事業開始轉向以區域福利和在家福利為中心;

(3)托兒事業有較大發展;

(4)政府對殘疾人的關心增加;

(5)配備社會福利部門的專職人員。這使得福利政策從與市場經濟原則對立的領域變成了與政治、經濟不可分離的領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執政後,社會保障方麵的重點放在現有製度的落實上,新出台的是雇傭保險,它超出了失業保險範圍,包括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改善雇傭結構以及勞動者的能力開發等。

韓國在社會保障方麵的投資較少,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社會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1980年是0.12%,1985年是0.48%,1994年是1.0%。1990年整個社會開發費(包括社會保障、教育、人力開發、衛生、環境、住宅等)的比重也隻有4.9%。

二、社會保險結構和體製

目前,韓國的社會保險有年金保險、醫療保險、產業災害補償保險以及雇傭保險。從60年代開始,先後頒布了有關法律,這些法律有:公務員年金法(1962年)、軍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法(1974年)、國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國民年金法(1986年)、雇傭保險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險。韓國的年金製度分為兩大類,一是以公務員、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為對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勞動人民為對象的國民年金。

(1)公務員年金:適用於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以及遺屬。由總務處(公務員年金管理公團)主管,1989年加入保險者共81萬人,受惠者2.12萬人,占2.6%。公務員年金由公務員交納月報酬的5.5%(工齡超過33年就不再交納),國庫或地方政府負擔公務員報酬額的5.5%及災害補償負擔金組成。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長期兩類共18種,短期包括醫療費、災害補償等,長期包括退休金、傷殘年金及遺屬年金等。

(2)軍人年金和軍人保險:軍人年金適用於現役軍人和遺屬。1989年加入者14.2萬人,受惠者3.8萬人,由國防部(財政局)主管。年金包括現役軍人交納月報酬額的5.5%(軍齡超過33年就不再交納),國庫負擔軍人報酬額的5.5%和災害補償負擔金。年金用於退役年金、殘廢軍人年金和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