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1 企業所有權及其決定(1 / 3)

一、企業所有權的含義及意義

在經濟學文獻中,“所有權”既指對某種財產的所有權(own-ershipofthe asset),也指對企業的所有權(ownership ofthe firm),兩者的含義不同。張維迎認為,財產所有權即產權,指的是對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而企業所有權指的是企業的剩餘索取權(residualclaim)和剩餘控製權(residual rightsofcontrol)。企業是由不同的財產所有者組成的,企業所有權顯然不能等同於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交易的前提,企業所有權是交易的方式和結果。 企業所有權的兩個維度是缺一不可的。剩餘索取權是相對於合同收益權而言的,指的是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固定工資、利息等)的餘額(“利潤”)的要求權。企業的剩餘索取者也即企業的風險承擔者,因為剩餘是不確定的、沒有保證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餘索取者是什麼也得不到的。剩餘控製權指的是契約中沒有特別規定的活動的決策權。它是與特定控製權相對應的。特定控製權指可以通過契約授予經理的經營權,包括日常的生產、銷售、雇傭等權力。而剩餘控製權往往包括戰略性的重大決策,如任命和解雇經理、決定經理報酬、決定重大投資、合並和拍賣等等。

企業所有權的重要性來自企業作為契約的性質。現代企業理論的一個基本命題是:企業是一係列契約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由於現實世界的不確定性及由此導致的交易成本,使得企業是一個不完備的契約。這是企業契約與市場契約的本質區別。因為企業的契約是不完備的,未來世界是不確定的,要使所有企業成員都得到固定的合同收入是不可能的(n個常數之和不可能等於一個變數)。這就是剩餘索取權的由來。同樣,因為企業的契約是不完備的,未來世界是不確定的,當契約中沒有規定的狀況出現時,必須有人決定如何去彌補它。這就是剩餘控製權的由來。正是因為契約是不完備的,才出現了企業所有權問題。契約的不完備性不僅意味著所有權問題的存在,而且還意味著誰擁有所有權是重要的。因為企業所有權是所有參與人討價還價的結果,它決定了每個參與人事後討價還價的既得利益狀態。

在企業製度的所有安排中,所有權安排是其他製度安排如經營管理權、信息決策權、激勵製度、雇傭製度等的基礎,因為企業的所有權關係決定了企業權益主體的其他經濟行為。而且,許多研究文獻在進行企業製度分析時,也是以企業的所有權結構作為劃分不同企業製度的標準。如合夥製企業是所有企業成員共同分享剩餘收益權和控製權,資本雇傭勞動型企業是資本所有者享有剩餘索取權和控製權,勞動雇傭資本型企業是勞動者索取剩餘和享有控製權。因此,對東亞家族企業製度的分析應該從企業的所有權入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東亞家族企業的所有權是如何決定的。為此,我們不妨先借鑒一下西方國家企業所有權決定的理論。

二、企業所有權決定的不同維度

所有權可以分散在眾多中小股東手裏,如美國公司;也可以集中在大股東手中,大股東可以是政府、金融機構或是家族,如中國的國有企業、日本大企業和東亞的家族公司。對此,國外學者從經濟、政治、法律等不同角度進行過分析。

1.德姆塞茨和萊恩的四因素決定論。

對企業所有權為什麼有的是集中的,有的是分散的,德姆塞茨和萊恩曾進行過以美國為例的研究。他們認為,決定所有權結構時,有四個因素值得考慮,其中前三個因素更為重要。 (1)企業價值最大化規模。有競爭性活力的企業規模越大,要保持一定比例所有權的成本就越大,自然會降低所有權的集中程度。再者,當控製程度已定時,一般地,企業的規模越大,比較小的股份比例就可以控製較大的企業,這可以稱之為企業規模對所有權風險的中立效應。對大企業來說,不用所有權太集中,小的股份比例就夠控製大企業了,所以中立效應導致所有權結構的分散。對風險的厭惡會強化風險中立的效果。如果需要集中較大的資本額,又企圖保留有效的、集中的所有權結構,就要求一小群所有者向一家企業投入更多的財富。正常的風險厭惡心理意味著,他們隻有在能夠以較低的、具有補償風險作用的價格的情況下,才會購買更多的股份。由此使資本成本提高,這對企業的所有者來說是一種阻力,使其無法實現維持高度集中的所有權結構。綜上所述,企業規模與所有權集中之間會產生一種反向的關係。所有者選擇分散的所有權結構是與股東財富(或效用)最大化行為相聯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