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2 東亞家族企業所有權製度安排的路徑依賴(1 / 3)

家族企業所有權作為一種製度安排,其形成和演變遵循製度變遷的一般規律。新製度經濟學認為,製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性,即不同製度的社會適應性及其演化依存於經濟體製所麵對的曆史的、技術的、社會的、經濟的環境。一次意外的、非周期性的外部衝擊可能會使人們偏離原來的狀態,即使這種衝擊的初始影響已經消失,人們也不再回到原來的狀態。製度變遷中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製。這種機製使製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後的發展中會得到自我強化。所以,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東亞各國和地區傳統的政治法律製度以及經曆的殖民與移民曆史都曾深刻地影響了企業組織和企業所有權的選擇,並且在二戰後這種影響還繼續存在。

一、儒家倫理維護的政治製度與法律製度傳統的影響

儒家倫理維護的政治製度與法律製度傳統疏於對工商業者的保護,導致工商企業規模小且為家族所有。雷丁認為,中國傳統的政治專製製度和政府對商業的態度不但未能給工商業者提供保護,甚至看起來更像是掠奪,這是導致企業規模小且為家族所有的一個重要原因。受儒家文化的影響,政府不重視商業,也不太幹預商業。這使工商業者很少受到保護(和西方國家相比較)以致使他們不得不保持小心謹慎的、個人化的、以家庭為基礎的組織。

中國儒家倫理最主要的功能是以忠孝仁義、誠信等來維護皇權政治製度,因而否定個人本位,扼殺了人的個性、獨立性和創造性。皇權政治成為限製人們商業經濟活動的社會性框架。在中國曆史上,儒家意識形態與皇權政治結為一體,商人階層曆來受到輕視。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皇權政治擔心商人階層的興起會形成另一個財富源和權力源,威脅到皇權統治。第二,商人組織和企業組織及其活動易犯自由結社之忌。為維護皇權的專製製度,政府反對任何別的財富和權力的來源,而中產階級的興起會動搖這種製度,因此,必須要阻止工商業力量的壯大。儒家的道德倫理對政府的行為起了保護作用,而不公正的法律使其更易實現。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沒有典範化的商業法規,對於特定的案例沒有成文的法典,隨意的解釋權掌握在官員手中;“人大於法”,不受明確的法律製約的皇帝的聖旨能滲透到帝國的每個角落;不存在可以幫助和指導人們辯護的獨立的、職業性的法律專家團體;沒有保護財產權利的製度可以求助,即使發了財,買土地,但土地所有權未必是穩定和合理的,它還會經受反複無常的財政政策的幹擾;在一些非法定的、非正規的雜捐的領域,征稅是任意的;還有一點不能忽視的因素是,官吏的貪汙腐敗加大了經商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商人是弱者,沒有安全感,隻能任人擺布,工商業的發展顯然會受到阻礙。

以上原因使商人在中國大部分曆史中處於一個困難的環境中,同時造成了兩個後果:一是商人沒有企業家精神,沒有創業精神,隻圖物欲和安全的滿足,而這些一旦達到就不求進取了,這導致商業規模受到限製;二是使商人們懂得家庭是認同一致和取得救援的主要源泉,於是被迫建立防禦性的忠誠關係網,依賴於一種最不容易受到打擊的,尤其是國家不插手的組織———家庭,保持一個他能控製的內部結構,在關鍵的崗位上使用他能信賴的人,重要的供應和顧客都依靠建立相互信任和承擔義務的關係網。商人的這種適應性習慣在二戰後相似的政治、法律環境下再次重現。可見,在不具備支持的社會體製和結構的條件下,企業組織很難突破家族的影響,實現非個人化。

二、華人移民曆史的影響

華人在移民東南亞各國後經曆的動蕩、艱苦的社會環境導致企業對家族所有權的依賴。對於東南亞的華人企業來說,采用家族企業的形式是對外界環境的適應,也是對中華文化傳統的繼承。雷丁認為,海外華人的企業組織具有某種內在的幾乎是天生的“程序”,能夠再生其原型。“當華人企業遷到了別的國家並且發現那裏的環境在許多方麵都和他們能夠適應的環境相類似時,為他們服務得很好的某些習慣做法就形成了。” 首先,家族企業的形成與中國移民社會的特點相聯係。19世紀起,中國沿海閩、粵等省的百姓開始大規模移居到東南亞,這些早期移民多是破產的農民、工匠、小販和無業遊民,身上沒有什麼積蓄,大多數沒有受過正規的學校教育,惟一可以出賣的是體力。在經過克勤克儉的多年艱苦生活後,才可能有了一點積蓄,經營起小作坊或小商店。在陌生的環境裏,無依無靠,惟一可以信賴的是自己的家庭成員,因此,以家庭為單位從事生產和經營是安全的選擇。

其次,早期東南亞華人的商業活動沒有能夠在法律上得到應有的保護。東南亞各殖民地當局隻是把華僑當作廉價勞動力,而不給予他們平等的法律地位。華僑的身份既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僑民,又不同於當地的原住民,而被稱為東方外國人,實際上受到各種歧視。與此同時,曆代中國政府雖然承認海外華僑為中國人,但由於國力衰微、官員腐敗無能,所謂保護海外華僑利益隻是一句空話。作為移民的華僑就處於社會當中非主流人群的地位,或邊緣人群的地位,其財產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單個的華人難以在外國生存和發展,在這種情況下,血緣關係和儒家倫理中以家庭為本位的思想就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賴以生存的單位就歸結到家庭、家族及其延伸組織,如同宗會、同鄉會。即使行會、幫會等組織,也是以家庭規則建立和運作的。一個人“要是沒有一定程度上的家庭支持,或是不屬於一個家族的,或者宛如家族經營網絡如結義兄弟來按家族規矩進行活動,他就無法展開生意”,依靠家庭和家族是其必然的選擇,也是惟一的、理性的選擇,因此,無論是在生活中還是在生產中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這既是對中華傳統文化的繼承,也是對外界生存環境的適應。因而他們采取家族企業的組織形式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即使是在東南亞各國取得獨立之後,在許多國家,華人也沒有取得平等的地位,印度尼西亞、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都先後實行了扶植當地原住民、限製和排斥華人的經濟政策,華人的經濟權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和限製,在這種情況下,采取家族企業的形式可能是對華人財產最好的保全辦法。創業之初,華人就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企業組織的,創業之後,華人創業者“希望把企業傳給子女,並一代代地傳下去。他不想看到別人插手到這個家庭企業裏來……如果這些單個家庭企業終於有所擴展的話,那麼一般也是通過與其他同鄉進行通婚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