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1 東亞家族企業的所有權安排(1 / 2)

在企業製度的內部體製中,所有權安排是其他製度安排如經營管理權、信息決策權、激勵製度、雇傭製度等的基礎,因為企業的所有權關係決定了企業權益主體的其他行為。因此,對東亞家族企業製度的分析應該從企業的所有權入手。東亞家族企業的所有權安排根據企業規模大小和性質不同呈現出多樣化特點,表現為完全所有、絕對控股、以少數股份掌握控製權等三種形態。對多數東亞家族公司而言,通過現金流所有權與投票權的分離,以少數股權來控製企業是常見的做法。

一、東亞家族企業的所有權集中在家族手中

東亞的家族企業從小到大以多種法律形式存在著,既有小規模的家庭作坊,也有業主製和合夥製的中小企業,還有規模較大的股份製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前兩種家族企業我們稱之為傳統家族企業,股份公司型的家族企業我們稱之為現代家族企業。在傳統家族企業中,企業的所有權完全掌握在家族手中,即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都集中在家族企業主手裏。在現代家族企業中,雖然存在家族成員以外的股東,但家族股東仍然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掌握了企業的控製權。

現代家族企業的所有權模式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家族成員多數控股控製型,即家族控製企業的大多數股權,家族成員在企業中占優勢地位,他們作為企業的最大股東,雖然可能任用某些外人擔任一定的管理職務,但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方針大計隻能由他們決策。如印度尼西亞最大的香煙生產企業蔡雲輝家族的鹽倉集團(GudangGaram)和林生智家族的森普納集團(Sempoerna)都屬於這種性質。這兩個曆史悠久的華人大企業集團,已經由第二代和第三代家族成員掌管。但是,他們仍能保持家族壟斷的模式。到1995年,蔡雲輝家族仍占有鹽倉集團約88%的股權,其餘由公眾占有。林生智家族則占有森普納集團約81%的股權,其餘已上市出售。第二種是少數控股控製型企業。由於股份比較分散,所以即使家族掌握低於50%的股份,也有可能獲得企業的控製權。

二、家族控股股東通過現金流所有權與控製權的分離對企業實行超額控製

如前文所述,企業所有權是指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在股份公司中,股東享有企業的所有權,即股東享有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製權,其中剩餘索取權就是股東根據其投入公司的資金而取得現金流的權利(cashflowright),剩餘控製權是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投票權。

在東亞的家族企業中,家族控股股東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經常通過各種杠杆控製手段使其投票權超過實際投入資金後取得的現金流權,以此實現對公司的超額控製,或稱為杠杆控製。例如,在韓國,有67%的大財閥被持有股份不超過10%的家族控製,這些家族通過種種手段,能夠掌握30%~40%的股份,得以對整個財閥企業實施持續的絕對控製。 Claessens等以九個東亞國家(地區)的2980家上市公司為樣本對這種現象進行了分析,他們以現金流量權衡量所有權(實際是本書中所說的剩餘索取權),以投票權衡量控製權(實際是本書中所說的剩餘控製權)。現金流權和投票權的區分可以導致巨大的差異。例如,家族持有上市公司A的11%的股份,A持有公司B的21%的股份。假設一股一票,且公司A與公司B之間沒有交叉持股,我們就說家族擁有公司B大約2%的現金流權,或者說控製鏈中兩個所有權份額的乘積;家族擁有公司B大約11%的控製權,或者說是投票權鏈中最弱的一環。這樣,家族雖然隻有公司B大約2%的現金流權,卻能得到對其11%的控製權。Claessens等把這種通過少量的現金流權獲得更多的投票權的現象稱為所有權與控製權的分離,為了不與我們的所有權定義產生衝突,我們依然稱之為現金流所有權與投票權的分離。

在東亞家族企業中,現金流權與投票權的分離現象非常普遍。Claessens等人的研究表明,除了日本和新加坡,在所有的國家或地區中,與國有公司、廣泛持有型金融機構、廣泛持有型公司相比,家族控股公司的現金流所有權和投票權分離最大。其中,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家族最大股東的現金流所有權與投票分離程度最高,泰國和韓國相對較低。例如,在印度尼西亞,家族最大股東直接持有的6.9個股份就有10個最終投票權;而在泰國,家族最大股東要持有9.2個股份才有10個最終投票權,這說明,在泰國現金流所有權與投票權分離程度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