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1 非市場、弱銀行型銀企關係(1 / 3)

銀行和企業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兩個最重要的微觀經濟主體,前者創造信用,為社會提供金融產品,是社會資金的主要調劑者;後者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它們通過企業融資活動緊密聯係在一起。兩大行為主體本身的狀況及其相互關係如何,不僅關係著銀企雙方各自運行的效率和風險,也直接關係到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在東亞,由於資本市場不發達,企業的資金主要來自銀行,所以銀企關係是企業製度中重要的一個方麵。

一、東亞家族企業銀企關係的內容

銀企關係是國民經濟最重要的經濟關係之一。從狹義上看,銀企關係主要指銀企間相互聯係和相互作用的方式,這是銀企關係的核心內容,包括銀行為企業提供融資便利而形成信貸關係;銀行與企業之間的股權關係,即銀行與企業雙向或單向持股以及銀行與企業相互間的經營參與,表現為高層職員的人事融合與滲透等。從廣義上看,它還包括:(1)銀行和企業運作的製度環境,這是銀企關係的前提條件;(2)銀企關係的經濟績效,這是銀企關係的歸宿。本節分析狹義的銀企關係及銀企關係運作的製度環境。

1.信貸關係。

在東亞,規模較小的家族企業由於財務製度不健全,信用風險較大,一般不太容易從企業外部的金融市場或資本市場取得借貸資金,所以企業的營運及各項金融活動多依賴其自有資金。例如,1996年,台灣地區中小型製造業以自有資金作為來源者,比例高達71.85%,而中小型商業的自有資金比例更高達82.43%。但對於規模大一些的家族企業,尤其是家族公司,僅依靠家族內部積累難以滿足企業成長的資金需求,企業必須從外部尋求資金。對企業而言,外部融資渠道無非是銀行、股票和債券市場。但長期以來,由於政府的金融壓抑政策,股票和債券市場發展緩慢,銀行是金融體係中的主體,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東亞金融體係過度“銀行化”的現象仍很突出。1994年年底,除日本外的東亞諸經濟體銀行部門金融資產總額占GDP的比重為92%,股票市場市值占GDP的71%,已發行債券餘額僅占GDP的22%,而美國的上述比重分別為54%、75%和110%。 東亞各國以銀行信貸為主的間接融資體製決定了銀行是企業最重要的資金提供者,銀企間的信貸關係是銀企關係中最重要的關係。表4-1顯示,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中,債務融資所占比率除日本和菲律賓較低外,其他東亞經濟體普遍偏高,普遍達到40%以上,泰國達到了78%,而拉美國家的平均比率為19%,美國僅為8%。

2.股權關係。

股權關係是銀行與企業間的重要關係之一,它包括銀行與企業之間的雙向持股和單向持股。在東亞,各國普遍限製銀行對非金融企業參股,但家族企業對銀行的參股控製在東南亞地區非常普遍,形成了家族關聯銀行。

(1)銀行持有非金融企業股份方麵。一般來說,銀行掌握了一定的股票份額,就可以向企業派遣管理人員、參加董事會,了解和掌握企業的有關信息,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這對維護銀行資金(包括信貸資金)在企業中的安全性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東亞各國,一方麵擔心金融資本過多參與工商企業,會成為工商企業的取款機,而損害廣大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麵害怕金融資本會通過參股控製工商企業,形成金融壟斷,因而,普遍限製銀行對非金融企業股權的參與,也就導致了銀行對家族企業的金融監管薄弱。例如,韓國銀行對非金融企業的股權限製為10%,1998年上限為15%,且銀行對非金融企業股權參與的目的是資本收入而不是管理控製或幹預。由於銀行所有的股份比重小,很難對企業形成潛在的控製力量,更進一步,由於要求影子投票權(shadowvoting)的規定,即強製金融中介部門與同樣是主要股東的管理者投票一致,使銀行作為股東對企業的控製被嚴重限製了。台灣地區也嚴格限製銀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最多不超過銀行淨價值的15%,結果銀行在公司治理中起很小的作用。 在東南亞國家,法律一般也不允許銀行持有企業股權,即使允許,也對持有的股份進行限製。如新加坡《商業銀行法》規定,任何銀行不能持有其他工商企業的股本,除非這種企業因拖欠銀行債務無法償還而由銀行持有其股權,但此項股權應在適當的時機盡快處理掉。香港特區《銀行業條例》規定:銀行不得在任何商業、農業或其他企業擁有直接權益,銀行收購其他公司股份的總值不得超過銀行儲備金和實收資本的25%,超過比例債務償還取得的股票在18個月內要處理掉。為了防止工商企業被商業銀行兼並,泰國於1962年增修的《商業銀行條例》規定:“若商業銀行須在其他行業的公司持股,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的20%。”1979年再次增修的《商業銀行條例》中降為10%。由於銀行持有企業的股份有限,很難發揮對企業的監管作用。

(2)家族企業持有銀行股份方麵。在家族企業持有銀行股份方麵,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與東南亞各國表現出較大的差異。在韓國,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銀行是由政府控製的。1981~1983年,韓國銀行私有化後,部分銀行股票集中到大企業集團手中,但每個持股人的股份被限製在銀行自有資金的8%以內。1994年又將最高限額下降到4%。雖然4%的比例不高,但大財團可以通過政府來影響銀行的決策。因為,由於強烈的慣性,在金融自由化十多年來,政府還繼續通過任命銀行的首席執行官等方式對銀行管理施加影響。在台灣地區,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銀行業還牢牢地由台灣當局控製,在所有的24家銀行中,有13家的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由政府控製。在1992年,通過批準15家新商業銀行的營業,銀行業被解除管製,允許私人持有銀行股份,規定商業集團持有銀行股份的上限為5%。 在東南亞國家和地區,許多大銀行也是國有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東南亞國家,允許創辦私人銀行,因此,大家族企業集團一般都直接擁有自己的銀行,形成家族控股關聯銀行。“銀行隸屬於大財團的情況在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最為普遍。”泰國對於個人或家族的銀行持股有嚴格的規定,雖然如此,家族也會通過某種途徑與銀行建立關係,如家族成員擔任銀行的總裁,或把銀行納入家族企業集團金字塔結構的最下層,這樣家族對銀行隻持有極少的股份,卻擁有較大的控製權。表4-2顯示了20世紀90年代初東南亞各國華人企業集團控製的核心銀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