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汽車營銷異議處理(3)(1 / 3)

8.3 訂立汽車銷售合同

8.3.1 我國汽車銷售合同使用情況

長期以來,由於我國汽車銷售合同由銷售商單方麵提供,合同中許多不平等格式條款的設置,使得因合同問題而引致的投訴占到投訴總量的一半以上。在國內許多城市,也曾發生過車主直接將“問題車”開到車展門口,向參觀者散發印有“買車容易,維權難”字樣的宣傳單,以發泄心中不平。脾氣火暴一點兒的車主,還屢屢上演怒砸“病車”的事件。

目前,中國還沒有統一的汽車銷售合同。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解決汽車銷售合同糾紛不斷與汽車消費居高不下的矛盾,開始有所行動。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共同研究、製訂、出台了《上海市汽車銷售合同》。經過字斟句酌的四易其稿,這份“樣板合同”終於在2004年11月1日正式向上海全市範圍內的汽車銷售企業推廣。北京市也於2006年10月正式實施統一的汽車銷售合同。但出人意料的是,久負期望的汽車買賣“樣板合同”亮相不久,卻蛻變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花瓶”。

一些學者也提出了建立公司廣告、店招、營業執照、買車合同、車輛發票上的賣車人名稱“五統一”合同,同時明確賣車、服務都是“委托”,將委托代理事項從汽車買賣標的中區分出來。

8.3.2 使用汽車合同的基本流程

1.訂立合同的基本程序

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

要約也稱訂約提議,即當事人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確定的訂立合同願望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當事人為要約人,對方為受約人。要約是要約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向特定對象提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對象提出,如懸賞廣告和商品裏陳列商品的明碼標價。

構成要約的必備條件是:

(1)針對特定人發出,但也不全是,例如,商業廣告雖不是針對特定人發出的,但若其具備要約條件的也構成要約。

(2)內容具體確定,要約內容應當包括:提議的依據;提議的內容,標的、質量和履行期限等;希望對方答複的期限。

(3)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承諾

承諾即受約人接受要約人提出的建議,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約一經承諾,若法律無其他規定,經雙方簽訂書麵協議,合同即告成立,雙方就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承諾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並表示經濟合同已經成立。

構成承諾的必備條件如下:

(1)承諾必須由受約人做出。根據要約的約束力原則,承諾人必須是受約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做出承諾。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做出。

2.簽訂汽車銷售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汽車銷售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呈現上升趨勢。因此,在汽車銷售合同中有幾個重要條款必須予以關注。

(1)汽車代碼(車架號)與汽車標識號碼應同時寫明。汽車標識號碼是汽車的唯一有效號碼,是根據國家標準《道路車輛識別代號》(GB/T16735—16738)中的規定,在每輛出廠車輛上標注的永久性車輛識別代碼(VIN)。而有的汽車經銷商在汽車銷售合同中僅寫明汽車代碼(即車架號),汽車標識號碼在汽車經銷商給消費者的汽車說明書等隨車材料中也未注明。因此,在汽車銷售合同中,一定要同時寫明汽車代碼與汽車標識號碼。

(2)交付買車首付款等款項後,一定要驗收發票與收據。很多汽車經銷商實行買車、上牌照、買保險等一條龍服務。汽車銷售合同中應寫明消費者在交付買車首付款等款項後,應當要求汽車銷售員出具購車款發票複印件以及交付上牌照、買保險的費用收條。待汽車經銷商辦理完上牌照、買保險等事務後,消費者一定要及時索回購車款發票、牌照費、保險費等費用票據原件。

(3)要明確汽車質量條款。汽車和其他商品不一樣,買車是花錢的開始。開車的技術再好,零部件也需要更新。消費者在與汽車經銷商簽訂汽車銷售合同時應當在汽車銷售合同中寫明汽車質量應達到汽車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4)退車條款應與“三包”條款銜接。許多汽車經銷商在汽車出現質量問題且不能維修好的條件下,也拒絕退車。在簽訂汽車銷售合同時,應當寫明如果該車是缺陷汽車產品,汽車製造商(包括進口商)有修理、更換、收回等義務。若反複維修數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以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並申請檢測。如果該車確實是缺陷汽車產品,應當要求汽車製造商(包括進口商)更換與收回。

(5)應當有汽車產品說明書的培訓。汽車不僅是高檔消費產品,而且是高風險產品。不同型號的汽車,操作方法會有差別。汽車操作稍有疏忽或失誤可能會造成人身、財產的損失,甚至會危及生命的安全。應當在汽車銷售合同中寫明汽車經銷商有培訓產品說明書的義務。

此外,消費者還要注意,汽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上牌照的時間。根據我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汽車銷售合同簽訂後,汽車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汽車上牌照的時間,而不是簽訂買賣合同或交付汽車的時間。消費者購買汽車後應當及時上牌照,依法取得對其所購買汽車的所有權,防止在汽車上牌照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3.汽車銷售合同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