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有記者做過實地調查,並未獲取任何有關繡購和萬家石化將單獨上市的書麵材料。投資者也表示並未獲取詳細的資料說明,隻是“聽說繡購和萬家石化要在德國上市,並且與青島市政府方麵成立了‘青島市私募基金’,這個基金就是為運作在德上市而成立的,由齊能化工主導,而前期負責運作的是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案發被捕
就在2011年10月至12月,齊能化工舉全公司之力大規模吸收民間資本,摩拳擦掌欲運作子公司上市之際,公司董事長劉迪於2011年12月1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辦案人員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逮捕。隨後,齊能化工所持437.02萬股ST長信股份(占總股本5%)以及英圖石油持有的ST天宏214.05萬股(占總股本2.67%)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依法凍結。
據悉,引發劉迪被捕的導火索是公司資金鏈斷裂而停止對投資者進行本息兌付。自2011年9月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就陸續接到有關齊能化工非法集資的舉報。2011年11月底,負責為齊能係募集資金的青島東港投資公司向聊城分公司下達通知,對所有吸收的資金停止兌付本息,並許以一年後給予每天0.5%的利息,月息高達15%,而真實情況卻是青島總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金鏈斷裂。
一石激起千層浪,劉迪被抓後,劉氏家族辛苦建立起來的齊能係瞬間崩塌,齊能化工昔日龐大的產業資產也大多隨之遭遇變故。兩個月後,曾為齊能化工而砸下全部身家的部分投資者終於失去了耐心,眼見回款無望的他們開始將注意力從案件本身轉移至齊能化工旗下資產。
位於聊城市冠縣的冠洋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是齊能化工分布於山東各地區的7個煉油加工廠之一,在案發前已經投產。而在劉迪被捕後,這個煉油廠背後的利益爭奪戰也隨即打響。投資人想通過法律程序將這個煉油廠的資產轉移到他們名下,為成功轉移資產,有投資者甚至不惜偽造公章與合同。而冠縣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並對該煉油廠進行了資產保全。
冠洋公司的資產爭奪還僅僅隻是一個縮影,位於陽穀縣的另一大煉油廠——陽穀東港潤能再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同樣也難逃厄運。潤能公司目前已被當地法院予以查封,其背後的產權之鬥絲毫不亞於冠洋公司。更有甚者在案發後將潤能公司幾個大型油罐裏的油抽出去賣了。
除此以外,齊能化工旗下子公司——萬家石化的加油站資產也同樣招來了投資者的瓜分。截至案發,萬家石化的加油站總數約為180家,分自營和租賃兩種形式運營,而東窗事發後,標有“萬家石化”標識的加油站也相繼更換了品牌,有的則直接把油提出來賣了。
在煉油廠和加油站的資產相繼流失後,齊能化工旗下另一核心產業——青島繡購化妝品有限公司也同樣經受著滅頂之災,甚至徹底淪為空殼。在齊能化工尚未崩塌之前,繡購全國連鎖店數以百計,其運營模式也分為直營和加盟兩種形式,而當“劉迪案”風波愈演愈烈時,繡購的130餘家直營店相繼對外轉讓,而店麵轉讓費的資金流向至今也未能進行詳細統計。
同時,齊能化工在青島開辦的“美麗彙”大型超市情況也和繡購差不多。
隨著“劉迪案”的拖延,齊能化工旗下的擬投入項目也都充滿了未知。據了解,在劉迪被抓的前兩天,齊能化工剛簽訂了一份項目名稱為“新地心”的地產項目,該項目屬於兩層地下商場的開發,位於青島市連雲港路58號,項目總投資為5.3億元。“新地心”地產項目是案發前齊能化工集資的項目之一,雖然前期已經投入了多少目前還不得而知,但往後的發展卻是不容樂觀的。
已經去世的劉潮山絕不曾料到,其生前一手籌建的齊能化工會步入今日之境地。這場風暴或許已給齊能化工造成了毀滅性的打擊。
案例點評
齊能化工公司董事長劉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捕入獄至今,目前此案也因各種存疑一直處於進一步審理中而未公開宣判,但受此案所累的齊能化工卻早已千瘡百孔,不堪一擊。從齊能化工的境遇來看,雖然來自外界的摧毀之力不容忽略,但這家承載著無數人財富之夢的民營企業自身的管理也同樣問題百出。下麵,我們就齊能化工在此案中暴露出的內部管理問題進行具體闡述。
1.法律風險意識淡薄
從山東省的富豪新貴到淪為階下囚,從龐大的產業帝國到瀕臨倒閉,不論齊能化工企業內部是如何矛盾重重,資金鏈已斷裂到何等地步,我們都不得不承認,壓垮齊能化工的最後一根稻草就是涉嫌非法集資。且不說“劉迪案”最後會如何宣判,齊能化工最終將何去何從,但這一次,齊能化工恐怕是真的踏進了法律的雷區。
近幾年來,由於在我國許多地區非法集資活動猖獗,不僅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國家經濟安全。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製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中的第一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①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②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③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④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縱觀齊能化工非法集資案,以上四個條件全部符合,這樣看來,公司董事長劉迪及分公司負責人被捕也是意料之中的了。那齊能化工的公司高層為什麼沒有及早意識到這點呢?是抱著僥幸心理以為可以逃過法律的追究?還是創業心切準備孤注一擲?不管是哪種原因,最後都隻能歸咎於公司高層的法律風險意識淡薄。
除此以外,齊能化工在吸收民間資金的環節中也存在諸多法律漏洞,如絕大多數投資者的彙款方式極不規範。齊能化工旗下設有四個吸收民間資金的基金公司,投資者給公司打款都是打給這四家公司,但是具體投資公司旗下的哪個項目他們並不清楚。而且公司在收取投資者的資金,開具收據時具有隨機性,哪個公司的公章在就蓋哪個章。而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合作協議”,則是合同格式各異,參差不齊,製作粗糙,有的甚至僅僅為一個收據,上麵寫明借款期限、利息等信息。這些無不暴露出齊能化工公司管理層法律風險意識薄弱到何等地步。
因此,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首先應在於提高管理層的法律風險意識和知識,使其掌握如何預見、識別法律風險的方法,再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以性價比最高的方式采取應對措施,從而實現法律風險最小化並借此達到企業利益的最大化。而那種以非法經營或違法行為的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經營方法,與其說是冒險還不如說是鋌而走險,這並不是真正意義的法律風險管理,因為這些行為屬於純粹的違法行為,已經超出了法律風險管理體係範圍。
2.家族企業一人獨大
作為家族企業,齊能化工一直被劉氏家族牢牢控製,先是劉潮山,然後是其子劉迪。而家族企業最大的弊端就在於缺乏監督和製衡的公司治理機構,從而導致決策的專斷和公司治理的不規範。誠然,決策的獨斷性是許多民營企業初期成功的重要保證,許多企業家在成長過程中靠的就是果敢、善斷,因為抓住了一兩次稍縱即逝的機會而成功了。正如本案中劉潮山創辦齊能化工並成功地將其發展壯大。但是隨著企業的發展、外部環境的變遷,企業主的個人經驗開始失效,企業規模越做越大,投資的風險也越來越大,不像創業初期那樣,一兩次失誤的損失還可以彌補回來。船大掉頭難,這個時候,如果出現決策上的失誤,可能就會給企業帶來致命的傷害。劉氏父子在時機並不成熟的情況下耗費巨資舉牌欲實現借殼上市,以及大規模吸收民間投資運作海外上市,最後不但沒有成功,反而導致公司資金鏈斷裂,甚至於幾乎葬送了整個企業,不就是因為公司戰略決策缺乏科學、民主,個人實施專斷主義而帶來的沉痛代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