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存在是履行和神的簽約,決不可毀。
——《塔木德》
契約就是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為了維護各自的利益而簽訂的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履行的一種責任書,現在稱合同,隻要不違法,就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毀約在猶太人看來是絕對不應該發生的行為,契約一經簽訂,無論發生什麼問題,都應該遵守。
猶太人的經商史可以說是一部有關契約的簽訂和履行的曆史。猶太人之所以成功,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他們一旦簽訂了契約就一定執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難和風險也要自己承擔。他們信任契約,因為他們深信:“我們的存在是履行和神的簽約,決不可毀。”
所以,他們在談判中非常講究談判藝術,千方百計地討價還價。因為合同不簽訂是你的權利,但一旦簽訂就要承擔自己的責任。契約是神聖的,神的旨意決不可更改。
高級商務極為講究信譽,信譽就是市場。極高的商業信譽對猶太人事業發達所帶來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畢竟守信是最有遠見的“理性算計”。鑽石、服裝等高級奢侈品的世界市場主要由猶太人壟斷,一方麵由於鑽石等便於攜帶,另一方麵也和猶太人極高的商業信譽分不開。正如一位猶太鑽石商所言:“要經營鑽石,至少要製定百年大計,一代人是完成不了的。而且,經營鑽石的人是受人尊敬的人,鑽石生意的基礎是取得人們的信賴。”
在這一點上,相信對我們當今的生意人一定會有所教益。守信遵約的商人越多,社會經濟就越會向有文化的方向發展,猶太人之所以會成為世界上經濟秩序的台柱,就是緣於此。
曾經有一位出口商A與某猶太商人簽訂了1萬箱蘑菇罐頭合同,合同規定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A在出貨時卻裝運了1萬箱150克的蘑菇罐頭。貨物的重量雖然比合同多了50%,但猶太商人拒絕收貨。出口商A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錢,而猶太商人仍不同意,並要求索賠。出口商無可奈何,賠了猶太商人10多萬美元後,還要把貨物另作處理。
此事看來似乎是猶太商人太不通情理,多給他貨物也不要。事實不是那麼簡單。首先因為猶太人極為注重合同,可以說是“契約之民”。猶太人“生意經的精髓在於合同”。他們一旦簽訂合同,不管發生任何困難,也絕不毀約。當然,他們也要求簽約對方嚴格履行合同。
首先,猶太人對合同如此重視,與猶太人信奉的猶太教有關。猶太教有“契約之宗教”的稱譽,舊約全書就被當作“神與以色列人的簽約”。猶太教認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與神簽訂了存在的契約之緣。”猶太人相信此說,所以猶太人不毀約,一切買賣隻篤信合同。相反,誰不履行合同,就會被認為違反了神意,猶太人是絕不會允許,一定會嚴格追究責任,不留情地提出索賠要求。
第二,猶太人精於經商,深諳國際貿易法規和國際慣例。他們懂得,合同的品質條件是一項重要條件,或者稱為實質性的條件。英國法把它視為要件。
上例中,合同規定的商品規格是每罐100克,而那位出口商交付的卻是每罐150克,雖然重量多了50克,但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規格條件交貨,是違反合同的:A出口商的行為是根本違反合同的;根據美國法則是重大違反合同;根據英國法是違反要件。因此,猶太商人此舉是站得住腳的。按國際慣例,猶太商人完全有權拒絕收貨並提出索賠。
第三,上述案例中還有個適銷對路問題。猶太商購買不同規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業目的的,包括適應消費者的愛好和習慣、市場供需的情況、對付競爭對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裝運的150克蘑菇罐頭不適應市場消費習慣,即使每罐多給50克並不加價,進口方的猶太商人也不會接受,因為這打亂了他的經營計劃,有可能使銷售渠道和商業目標受到損失,其後果是十分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