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要是當事人執意不肯原諒,那又怎麼辦呢?在這一點上,猶太人有自己獨特的解決方法。這個“言語不慎”而又得不到當事者原諒的人,會轉而去詢問其他10個與此毫無關聯的猶太人,把前前後後的經過向他們作出說明,並告訴他們,自己已經向他道歉,但對方仍不肯原諒,然後問這10個人他們是否能夠原諒他。要是他們都同意原諒他的話,那麼無論當事人的態度有無變化,失言者都毋須再於心不安,因為他已經得到了大家的原諒。要是在失言者向他道歉之前,當事人已經死了,那麼,失言者也可以請10個猶太人一起來到死者的墓前,當著大家的麵向死者乞求原諒。要是這10個人原諒了他,那就等於死者原諒了他。猶太人別出心裁地想出這麼一個擺脫一方當事人的方法,給予失言者以解除怨結的機會。所以,這10個人就可以做主的辦法就有智慧在裏麵了。之所以規定要10個人的原諒才可以代替當事人的原諒,是因為在猶太人看來,9個人以下(包括9個人)隻能是個人,而10個人就是集體。10個人是猶太人結成共同體的“法定最少人數”,有10個人就可以組成一個“會集”。所以,10個人的態度就是猶太人集體的態度,10個人的原諒就是猶太人集體的原諒。這意味著在某種意義上,猶太民族的存在和集體的權威始終高於猶太人個人,猶太共同體有權幹預個人之間的恩恩怨怨,以免它造成集體的分裂,貽禍全體猶太人。借用另一則寓言來表達的話,就是:猶太人個人所做的一切,同時也就是對猶太民族的所為。
有一艘船載著許多人在海上航行。旅客中有個人拿起錐子在自己座位下挖了一個洞。旁邊的旅客見狀大吃一驚,紛紛責備他。他卻說:“這是我的位置,我要幹什麼,你們管不著。”結果,沒有多久,洞鑿成了,整艘船也隨之沉入了海底。所以,《塔木德》教導說,每個猶太人都要自覺地從它們會給猶太民族整體帶來什麼影響的角度來衡量自己的所作所為、一言一行。正由於這個道理,猶太人在請求赦免罪過時,不說“我”怎樣怎樣,而一定說“我們”怎樣怎樣。因為哪怕是自己一個人犯罪,猶太人也必定認為是集體犯的。在他們看來,猶太人就像一個大家庭,自己犯了罪,也就等於全體猶太人犯了罪。所以,必須從“我們”的立場出發作出懺悔,請求赦免。反過來,自己雖然沒有犯罪(比如說偷盜),但如果發現了某個猶太人的偷盜行為,發現者自己也必須向上帝謝罪。“因為自己的慈善做得不夠,所以別人才會去偷盜。”這不是猶太人習慣於自虐,而是強烈的民族意識和由這種意識生發出來的民族責任感,是一種較單純的地域紐帶堅韌千百倍的“道義”紐帶,而這種“道義”紐帶又僅僅需要“10個人”就可以編就!流散的猶太民族真是一個講究效率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