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開具發票企業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六)所有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七)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企業和個人有權拒收。
(八)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費。
普通發票的領購時,出納人員要按《發票管理辦法》執行,規定如下:
(一)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申請領購發票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
(二)領購發票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三)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企業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四)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麵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製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專用於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種發票。
專用發票既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內涵,同時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
增值稅的開具有嚴格規定,納稅人對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
(四)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五)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六)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
(七)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八)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九)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僅限於一般納稅人領購,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
出納人員要向稅務機關提出領購發票的申請,並提供申請材料包括:“蓋有一般納稅人確認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出納人員身份證明,企業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印模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證件資料。
材料提交後,要經過縣(市)稅務機關的審批。審批通過後,出納人員可收到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核發《發票領購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