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周日掌握申報稅務的技巧(2)(3 / 3)

第二堂出納如何處理納稅爭議

出納人員向稅務機關報稅時,可能會出現與稅務機關在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這就是納稅爭議。發生納稅爭議時,出納人員可以通過申請複議和訴訟兩種方式來解決。

(一)申請複議

申請複議時,繳稅企業必須符合法定的複議條件才可以提出申請。按法律規定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2.被申請人很明確;

3.複議請求有事實依據;

4.符合申請複議範圍;

5.在複議機關管轄範圍內;

6.在提出複議申請前已經繳納應繳稅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

除了符合申請條件外,出納人員的複議申請還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複議,按規定繳稅人可以在收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如果企業對於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製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出納人員按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罰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製執行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如果繳稅企業對稅務機關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執行日起的15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出納人員代表企業提出複議申請後,需要複議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包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指申請企業的名稱)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並且還要填寫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複議申請的理由。

出納人員還要向受理企業提供繳稅的證明材料。出納人員要保證這些材料的真實性,如果出納人員提供假材料,會受到嚴重的處罰。

複議受理階段,申請人可以根據需要申請回避,經複議機關同意後,申請人可以回避。如果國家稅務機關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出納人員可以代表企業在申請複議時提出賠償要求。

申請複議後,申請人可以根據事情的發展提出撤銷申請複議的請求,經複議機關同意後,申請人的複議申請就會被撤銷。

經複議機關審理申請人的複議後,會向申請人發送複議裁決書,作為申請代表,出納人員一定要簽收,如果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人不起訴,就必須執行複議決定。

(二)訴訟

申請企業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複議申請不被受理,二是不服複議決定,三是對稅務機關的其它行政行為不服時。

對於第一種情況,複議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拒絕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就複議機關不受理裁決的事情提起訴訟,

對於第二種情況,申請人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種情況,申請人可以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有關通知之日起15日內或者在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