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商場·超市人事管理製度(2 / 3)

第三條 上班時間5分鍾後30分鍾內為遲到,超過30分鍾按曠工半日論,30分鍾內早退者為早退,超過30分鍾一律作曠工半日論,不得補請事假、病假抵充。

第四條 遲到早退按下列辦理:

1.遲到次數的計算,以當月為限。

2.遲到早退3次按曠工半日論。

第五條 曠職(工)按下列規定辦理:

1.曠職(工)不發當日薪資。

2.連續曠職(工)3天或1個月內累計7天者,均予開除。

第六條 上下班因公外出經過門房,如警衛人員有所詢問或檢查,應即接受,不得拒絕,違者議處。

第七條 上下班打卡及進出行動均應嚴守秩序,原則如下:

1.無論何種班次,上班者均應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前先吃飯後打卡,不得於上班打卡後出外吃飯或辦理私事。

2.下班者應先行打卡後外出。

3.下班鈴聲響後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鈴,即行等候打卡,如有違反,查實後即按擅離職守處分,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4.下班時,除保修人員外,其他人員在場區內至各單位洽辦公務,應一律於下班前回返本單位崗位上,再遵照上條規定打卡後外出。

第八條 上下班時均須本人親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則除予曠職(工)半日論外,其代人打卡者也受同等處分。

第九條 工作時間內,不論日夜班,凡有睡覺、擅離工作崗位及聊天等,視情予以議處。

第十條 日夜輪班工作,應按時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屆時未到,應報請主管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第十一條 工作時間內因事外出,須有請假單或公出證交門房或控製室,否則警衛或人事人員有權禁止外出(商場人員應將請假單、公出證交人事單位登記,否則按第九條辦理;推銷營業人員因公外出,不必填寫公出證,但應向其主管報備)。月底由各單位主管在工卡上簽證。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經理級會議研討通過並呈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七、員工輪休辦法

第一條 本商場為遵守勞動法規定及配合本商場特殊情況需要,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實施對象為輪班員工及其他非輪班人員而星期例假日仍需照常工作者。

第三條 輪休由各單位交由班長(未設班長者由單位主管)視實際情形自行排定並提經各主管科長核準後於每月20日前將下月份的輪休表送人事科備查,並憑此製作考勤卡。

第四條 輪休方式。

1.輪班員工每月可輪休的天數即包括當月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

2.輪班員工每月預定輪休的天數可自由選擇事先申請排定輪休,但每周休息日不少於1天。

3.輪班員工每月應休未休(預先未選定輪休)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的天數應照常上班並加給星期例假的加班費。

4.輪班員工既經依照本輪休方式(1)(2)(3)款選定輪休,不論排定輪休的天數多少,除已排定的輪休日外,其應休未休(即預先未選定輪休)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不得再申請不加班,如因故不能到工者,應按平時請假辦法事先辦妥請假手續。

第五條 輪班員工既經選定的輪休天數不得增加或減少,不休或與他人調換,也不得借用或保留至下月補休,如有特殊事故需要更改,每月休2天者限更改1天,每月休2天以上者限更改2天,並須於前1天下午5:00前提出申請經主管核準後方可。

第六條 輪班人員既經排定的輪休日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故仍需照常上班者,可經各部經理(主任)核準照給星期例假的加班或當月內指定日期予以補休。

第七條 本辦法經經理核準後,公告實施。

八、員工加班細則

為進一步滿足顧客的多樣化需求,尋求更多的利益,現在一般大型商場的部門設置也在隨之增多,以適應市場的要求。一些商場設置生產基地專門加工產品,同時還擁有自己的品牌在市場上銷售。

第一條 加班手續辦理。

商場員工除於每日規定工作時間外,如遇急需,應按下列手續辦理。

1.一般員工加班。辦理手續如下:

(1)管理人員加班一律由科長級主管報請主任級主管指派後填加班單。

(2)生產人員加班,先由管理(組)科根據生產工時需要擬定加班部門及人數會生產部門同意後,由領班排班[無管理(組)科者由各科自行決定]報由主任級主管核定,並將加班時間內的生產量由領班記載於工作單上。

(3)訓練計劃內必須的加班,須經商場副總經理核準始能加班。

(4)以上人員的加班費,須於當日下午4:00前送交人事單位,以備查核。

2.科長級主管加班。辦理手續如下:

(1)各部門於假日或夜間加班,其工作緊急而較為重要者,主管人員應親自前來督導,夜間督導最遲至22:00止。

(2)主管加班不必填加班單,隻需打卡即可。

第二條 加班考核。

1.一般員工的加班考核。

(1)生產部門於加班的次日,由管理(組)科,按其加班工時,依生產標準計算其工作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現象應通知人事單位照比例扣除其加班工時,至於每日的加班時數,則由所屬單位主管填入工卡小計欄內,並予簽證。

(2)管理部門其直屬主管對其加班情況亦應切實核查,如有敷衍未達預期效果時,可免除其加班薪資加成。

2.科長級主管如有應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積壓延誤情形者,由主任級主管專案考核,同樣情形達2次者應改調其他職務,並取消其職務加給。

第三條 加班工時計算。

1.三班或二班製的工作,如係鍋爐及機械操作不能停機者,在每餐時間內須酌情留1名或2名員工看守,並應在現場進餐,不得遠離工作崗位,違者以擅離崗位論,其進餐的時間可將1名或2名視作連續加班計算。

2.其他工作人員每日均以8小時計算,如需延續加班者,其計算方法應扣除每餐30分鍾(夜點亦同),即等於加班時間,不得借任何理由要求進餐時間為加班時間。

3.凡需日夜班工作者,應由各單位主管每周予以調換一次,務使勞逸均等為原則。

第四條 加班薪資。

1.主管。各科主管因已領有職務加給,因此,不再另給加班費,但準報車資(有公交車可達者不得報支計程車資)及誤餐費。

2.其他人員。不論月薪或日薪人員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發給加班薪資。

(1)平日加班,其加班薪資計算公式如下:日薪×[加班時數×(1.34÷8小時)]=加班薪資。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公休日加班的,如果能在其他時間安排補休,則不用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要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除了應得到當日工資外,用人單位還需“額外”支付3倍工資。

第五條 不得報支加班費人員:

1.公差外出已支領出差費者。

2.推銷人員不論何時何日從事推銷,均不得報支加班費。

3.門房、守夜、交通車司機、廚工因工作情形有別,其薪資給予已包括工作時間因素在內以及另有規定,因此,不得報支加班費。

第六條 注意事項。

1.加班的操作人員超過3人時,應派領班負責領導,超過15人時應派職員督導。

2.公休假日盡可能避免臨時工加班,尤其不得指派臨時工單獨加班。

3.分派加班,每班連續以不超過12小時,全月不超過46小時為原則。

第七條 加班請假。

1.操作人員如有特別事故不能加班時,應事先向領班聲明(須有具體事實,不得故意推委),否則一經派定即須按時到退。

2.連續加班階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向領班或值日值夜人員以請假單請假。

3.公休假日加班,於到班前發生事故不能加班者,應以電話向值日人員請假,次日上班後再檢具證明或敘明具體事實,填單補假(注明加班請假字樣),此項請假不予列入考勤。

第八條 在加班時間中如因機械故障一時無法修複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繼續工作時,值日值夜人員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第九條 公休假日,中間休息時間與平日同。

第十條 凡加班人員於加班時不按商場規定工作,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經查實後,記過或記大過。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經理級會議研討通過並呈商場總經理核準後實施。

九、員工定期輪調辦法

第一條 為增進商場員工的工作智能與經驗,擴大商場員工的工作領域與視野,以加強員工的團隊意識,提高工作效能與促進商場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擔任采購、倉庫管理及金錢保管人員(出納助理人員)每2年應輪調1次。

第三條 業務員、業務代表與業務主任,可每1年或2年實施輪調。

第四條 其他工作性質相類似的人員,可每2年實施輪調。

第五條 各部以下的主管,可每1年或2年實施輪調。

第六條 員工的輪調,依員工本人的意願或實際需要,由各部門主管簽擬“人事異動申請表”。依“共同職務權限表”的規定,呈有權裁決者核準後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經呈準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十、值日值夜及餐費給付辦法

第一條 為統一商場的值日值夜及餐費的給付,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值日值夜區分為:

1.上班日的值夜。

2.休假日的值日及值夜。

第三條 值日值夜及餐費的給付,規定如下:

1.上班日的值夜:值夜費××元;晚餐費××元。

2.休假日值日及值夜:值日值夜費=上班日值夜費×2;餐費:早餐××元,午餐××元,晚餐××元。但非連續值夜值日者(即值日之前晚未值夜者)不得報領早餐費。

第四條 值日值夜及餐費的申報,規定如下:

1.值日值夜人員應於每月5日前,填寫值日值夜及餐費申請表一式二聯,送交人事室,報領上月的值日值夜及餐費。

2.值日值夜及餐費1個月報領1次,值日值夜費於發薪時一並付給,餐費則由會計部另行發給。

第五條 休假日的值日人員不得再報領加班費。

第六條 商場守衛人員一律不得報領值日值夜及餐費,但其代理人不受此限。

第七條 本辦法經呈準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十一、職員出差製度

第一條 經理出差,必須經商場主管領導及有關經理同意;其他人員出差,必須經主管經理批準。

第二條 出差要填寫“出差申請報告表”。出差報告包括:工作任務、往返時間、到達地點。該表按上述審批權限審查批準後,交辦公室留存。憑出差報告表,填寫借款單,並經辦公室經理簽批後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

第三條 出差應遵守的事項。

1.必須按計劃前往目的地,無特殊原因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有變動需事先請示並獲批準。

2.乘坐火車必須按正常路線,不得無故繞道。出差途中因私事繞道者,需事先由領導批準,其繞道部分的車船費由本人承擔。

3.乘坐飛機人員要從嚴控製,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領導特許方可乘坐。

第四條 其他各項,如住宿標準、出差標準等,按有關規定執行。按照規定,除經理外,市內不準乘坐出租車,特殊情況(如夜間沒有公共汽車等)可酌情處理。

第五條 出差結束,應寫出詳細的出差彙報,送有關領導和處室閱。

第六條 出差回來後1周內向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逾期不報者,如無特殊理由,按動用公款處理,財務部有責任檢查。報銷前須由主管經理審核簽字。原借款未報賬時,一般不再辦新借款。

第七條 出差期間,嚴禁用公費遊山玩水、請客送禮,嚴禁收受禮品,不得請求代購緊俏商品、土特產、優惠商品。對違反者各級領導有責任給予批評教育,所需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

第八條 出差時間不超過7天,不補休;1周以上不超過2周,補休1天;2周以上,不超過2個月,補休2~3天。在國家法定的10個節假日出差者,原則上可補休同等時間。

十二、臨時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3個月以內)需雇用臨時人員,應填寫“人員增補申請書”,注明工作內容、時間等呈經理核準後,送人事部門憑以招雇人員。

第三條 雇用限製。

1.不得雇用未滿16歲未成年人。

2.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雇用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條 雇用。

1.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寫“臨時人員雇用核定表”呈經理核準後雇用。

2.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雇用資料表”一份留存。

第五條 投保。

在場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後,始得入場工作。

第六條 管理。

1.臨時人員於工作期間可請工傷假、公假、事假、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工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2.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製內助理員辦理。

第七條 停止雇用。

臨時人員於工作期中如有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期滿時,雇用部門應予終止雇用,經終止雇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申請(通知)單”,經主管核簽後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算薪資。

第八條 延長雇用。

臨時人員雇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雇用時,應由雇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並說明理由,呈商場總經理核準後始得雇用,並將核準之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經理備查。

第九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十三、差旅費支付製度

第一條 本製度除適用於本商場正式員工外,還適用於以下人員:

1.顧問(原則上適用於商場高級主管的有關規定)。

2.特約人員(依具體職位確定)。

3.試用人員。

4.退休人員(如為處理遺留業務而出差)。

5.為公司業務而出差的其他人員。

第二條 車費的規定。車費包括以下內容:

1.認定路線的車費。

2.特殊認可的汽車費。

第三條 部門負責人3天以上的出差,需經商場總經理批準。但依照商場指示,參加會議不在此限。一般員工出差,需經直屬部門主管批準,並上報相關部門。

第四條 私人旅行需辦理以下手續:

1.事先填報申請,並經直屬部門主管批準。

2.旅行過程中,需與直屬部門主管保持聯係。

第五條 利用飛機出差,必須在出差申請書上明確說明。

第六條 乘坐臥鋪時,不支付住宿費。

第七條 長距離出差原則上可乘坐快速列車。

第八條 對長期滯留出差的處理是,在同一地區連續滯留10天以上時,對超過日數,減付10%的出差補貼和住宿費合計額。

第九條 特例出差是指按照出差地單位的習慣,由對方提供住宿條件或提供住宿費。

第十條 差旅費超支的規定。差旅費超支是指:

1.超出差旅費基準的規定。

2.實際費用超支。

第十一條 出差出發時間為上午,出差歸來時間為下午時,支付當日全額差旅費。計算基準為交通工具的票根。

第十二條 預支手續。

1.從概算額中扣除預付額,預付額不得超出對客戶收款額。

2.超出預付額部分,憑有關憑證報賬結算。

3.特殊情況下,需經財務主管批準,憑出差日報領取和結算。

第十三條 出差報告原則上應包括:

1.出差地、日程和出差單位。

2.出差處理事項。

3.出差條件及意見。

第十四條 休息日在外地出差時,公司發給2天的休息出差補貼。

第十五條 交通費按審定路線實報實銷。

第十六條 經常出差包括以下人員:

1.推銷員。

2.宣傳人員。

3.其他特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