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為防止支票丟失或被盜,對未用完的支票,必須於當日交回商場財會部門注銷。
第二章 支票的管理
第八條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鑒,必須設專人負責保管。支票必須隨簽發、隨蓋章,不得事先蓋章備用,嚴防支票遺失和被盜。
第九條 財會部門要建立嚴格的支票管理製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支票的購買及使用,並建立支票登記本,按照支票號碼逐一進行登記。對已簽發出的支票,要及時催報注銷,並定期核對,做到心中有數,發現丟失短少,必須及時查找,同時向領導彙報。
第十條 商場采購人員及有關人員每次借用支票一般不應超過兩張,特殊情況最多不得超過5張,已用的支票應於當日將支票存根和原始憑證一並交回財會部門。遇特殊情況當日報賬有困難的,最多不得超過3天。財會部門接到交回的支票存根時,要核對號碼及時注銷。財會部門對借出的支票有權隨時督促報賬。
第十一條 借用支票人員必須對所借支票予以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亂改。保管和簽發支票要按規定辦理,否則發生支票丟失,而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根據情況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借用支票人員一旦發現支票丟失被盜,應立即查找,及時向場領導彙報。並向財會、保衛部門反映,迅速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向公安部門報案。
第十三條 簽發支票時,支票用途項內容要填寫真實、齊全,字跡要清晰,不得更改大小寫金額,為避免簽發空頭支票,財會人員應準確地控製銀行存款餘額,及時正確地記載賬務,定期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四條 嚴格結算辦法,必須做到:
1.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2.不準簽發遠期或空期支票。
3.不準將支票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4.不準將支票做抵押。
5.不準簽發印鑒不全、印鑒不符的支票。
第十五條 支票使用要求
1.支票金額起點為100元。
2.支票有效期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賬支票,付款期為15天(自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假日順延)。
3.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筆填寫,沒有按規定填寫,被塗改冒領的,由簽發人負責。
4.不得更改支票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姓名,其他內容如有更改,必須由簽發人加蓋預留銀行印鑒。
5.按銀行的有關規定,因簽發空頭支票和支票印章與預留銀行印鑒不符而造成的退票,銀行對其處以5%但不低於50元罰款。對屢次簽發的,銀行將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簽發支票。
第十六條 過期作廢支票要按號訂在原始憑證序號中,妥善保管,不準將支票亂扔亂放。
十、發票管理製度
為加強商場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的管理,結合商場具體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的購買。
根據業務需要,所需要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由行政部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編製購買計劃,憑稅務部門核發的“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票購領憑單”,到稅務部門購買。
第二條 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的印刷辦法。
商店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票使用量較大或因經營業務特殊需要編製使用特定格式和多聯發票及資金往來專用發票式樣時,由有關部門提出,交商場財務審計部審查後,轉行政部向稅務部門申請並持稅務部門核發的“印刷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通知書”,到指定的印刷廠印刷。
第三條 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的領取。
1.商場所需的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的領取,統一由商店財會人員到行政部領取,其他人員不得領取。
2.商場行政部應加強對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的管理,嚴格執行領用手續,建立“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領用登記簿”。
第四條 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的登記辦法。
1.購買、自印、發出時,要對數並按號碼順序登記,以便備查。按季向所在稅務部門報送“企業使用發貨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情況報表”。
2.商場會計組對營業部門使用的發票,要核定固定本數,原則上每個營業部門保持一本,並以舊發票到會計室換取新發票。
第五條 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的使用。
1.發票和收據必須複寫,按照號碼順序使用,內容必須填寫齊全,抬頭如不寫單位,應劃橫線,文字數字必須端正、清楚,開票人必須要簽全名。如果發現錯開、錯寫,必須作廢,應另開一份,並將作廢的一份貼在原存根聯上一並保存,同時,在作廢票上寫清“作廢”字樣或加蓋“作廢圖章”。
2.營業部對已使用完的發票存根,由營業部主任按照發票順序號碼,逐號進行檢查,是否有空白發票、短聯和短號。經營業部主任檢查準確後,用舊發票到商場會計室辦理換取新發票手續,同時在舊發票封麵上簽字蓋章。
第六條 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的管理辦法。
1.商場會計室應責成專人對營業部的發票領取、使用、保管等情況進行經常的檢查核對。
2.商場會計室對營業部門交來的舊發票,按日、號碼歸類整理打捆,妥善保管。
3.發票和資金往來專用發票存根保管期為5年。銷毀發票存根,必須造冊登記,並向所在稅務部門提出書麵申請,經稅務部門批準後,方可銷毀。
4.商店營業部門變動時,財會人員和營業部主任應將未使用和已使用的發票收回。交商店財會人員注銷,統一管理。
第七條 個人銷售憑證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1.個人銷售憑證的使用和管理,應按照發票的有關規定辦理。
2.個人銷售憑證統一由行政部印刷;商場財務人員領取、發放,並按照領取的數量、編號順序進行登記。
3.對每個營業部的個人銷售憑證,加強管理,妥善保存,防止丟失。
4.個人銷售憑證是個人購買商品的一種證明,所以不得加蓋任何公章。
第八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使用。
1.對本商場購領的增值稅專有發票,應視同現金管理一樣,建立賬簿,嚴格領、發、存手續。
2.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到商店購買商品,如需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出示蓋有一般納稅人認定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由商店會計室負責辦理。
3.填開給購貨方的發票注意事項:
(1)要填列單位名稱,購銷雙方的稅務登記號。
(2)交易價格與稅款分別填列。
(3)專用發票金額欄是不含稅的金額,若為含稅價格則應用下列公式換成不含稅價格。
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增值稅率
(4)金額欄與稅額欄合計必須與價稅合計欄(大寫)相等。
(5)按照規定專用發票的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和購銷雙方的電話號碼也要填寫清楚。
4.廠家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入賬:
(1)沒有填列售貨方或購貨方增值稅納稅人登記號碼。
(2)填列的納稅登記號與購貨方或銷貨方的真實號碼不相符。
(3)單聯填寫或上下聯金額,增值稅額等內容不一致。
(4)交易價格與稅款計算有差錯。
(5)適用稅率與稅款計算有差錯。
(6)抵扣聯沒有加蓋規定的印章。
以上規定、采購、合同、物價、財會各個環節都要認真執行,嚴格把關,避免疏漏。
十一、內部稽核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場各部門及各下屬營業單位的稽核工作,由商場管理部指定適當人員執行。
第二條 本商場稽核業務範圍,定為賬務、業務、財務、總務、監驗五項,除另有規定外,須以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稽核人員對於所審核的事項,應負責任,必要時應在有關賬冊簿據上簽章。
第四條 稽核人員,除依照規定審核各財務部門所送憑證賬表外,並應分赴各部門實地稽查,每年稽核次數視實際需要而定。
第五條 稽核人員前往稽核之前,應先準備及收集有關資料,擬訂計劃及進度表,事前應對各財務部門已往審核及檢查報告作詳細研究以做參考。
第六條 稽核人員有保守秘密的責任,除呈報外,不得將有關情況泄漏或預先透露予檢查單位。
第七條 稽核事務如涉及其他部門時,應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且應作會同報告。如意見不一致時須單獨提出,與書麵報告一並呈核。
第八條 稽核人員對本商場各財務部門執行稽核事務時,如有疑問可隨時向有關單位詳盡查詢,並調閱賬冊、表格及有關檔案,必要時出具書麵說明。
第九條 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除將稽核憑證(或公文)交由受稽核部門主管驗明外,工作態度應力求公正。
第十條 稽核人員於稽核事務完妥後,應據實填寫檢查報告書呈核。
第二章 賬務稽核
第十一條 在對商場記賬憑證進行審核或檢查時,應注意:
1.每一交易行為發生,是不是按規定填製傳票,如有積壓或事後補製者,應查明其原因。
2.會計科目、子目、細目沒有用錯,摘要是否適當,有沒有遺漏、錯誤以及各項數字的計算是不是正確。
3.轉賬是不是合理,借貸方數字是不是相符。
4.應加蓋的戳記編號等手續是不是完備,有關人員的簽章是不是齊全。
5.傳票所附原始憑證是否合乎規定、齊全、確實及手續是不是完備。
6.傳票編號是否連貫,有無重編、缺號現象,裝訂是不是完整。
7.傳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不是妥善,是不是已登錄日記簿或日計表。
8.傳票的調閱及拆閱是否依照商場規定手續辦理。
第十二條 在對商場賬簿進行檢查時,應注意:
1.各種賬簿的記載是不是與庫存表相符,應複核者是不是已複核,每日應記的賬是否當日記載完畢。
2.現金收付日記賬收付總額,是不是與庫存表當日收付金額相符。
3.各科目明細分類賬各戶或子目之和或未銷訖各筆之和是不是與總分類賬各該科目之餘額相等,是不是按日或定期核對。相對科目之餘額是不是相符,有沒有漏轉現象。
4.各種賬簿記載錯誤的糾正畫線、結轉、過頁等手續,是否依照規定辦理,誤露的空白賬頁,有否劃“×”形紅線注銷,並由記賬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在“×”處蓋章證明。
5.各種賬簿啟用、移交及編製明細賬目等是否完備,並送該管稅捐稽征機關登記。
6.各種賬簿有沒有經核準後而自行改訂者。
7.活頁賬頁的編號及保管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訂本式賬簿有沒有缺號的地方。
8.舊賬簿內未用空白賬頁,有無加畫線或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注銷。
9.各種賬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不是妥善,是不是已登記備忘簿;賬簿的銷毀,是不是依照規定期限及手續辦理。
第三章 業務稽核
第十三條 對商場庫存進行檢查時,須注意:
1.檢查庫存現金應隨到隨查,如在營業時間之前,應根據前一日庫存、今日庫存數目查點,如在營業時間之後應根據現金簿中今日庫存數目現款、銀行存款查點,如在營業時間之內應根據前一日現金簿中今日庫存數目加減本日收支數目檢點。支票簽發數額與銀行存款賬卡是不是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不是齊全,作廢部分有沒有辦理注銷。
2.現金是不是存放庫內,如有另存他處者,應立即查明原因。
3.庫存現金有沒有以單據抵充現象。
4.托收未到期票據等有關庫存財物應同時檢查,並須對有關賬表、憑證單據進行核對。
5.檢查庫存除查點數目核對賬目外,並應注意其處理方法及放置區域是不是妥善,幣券種類是不是已分清。
6.金庫鑰匙及暗鎖、密碼表的掌握,以及庫門的啟用與庫內的安全是否合乎要求,金庫放置位置是不是適當。
7.彙出彙款寄回的收據有沒有妥為保存,有無彙出多日尚未解訖的彙款。
8.商場內部往來賬有沒有按月填製往來賬目明細表,查對賬單有沒有依序保管。
9.是否經常對商場內部往來或外單位往來賬進行核對。
10.營業日報表的記載是否與銀行存款相符。
11.檢查商場各部門周轉金及準備金時,應注意其限額是否適當。有無零星付款的記錄;所存現款與未轉賬的單據合計數,是否與周轉金、準備金相符;有無不當的墊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貨的零星支付或請購案件。
第十四條 檢查商場各種信托資金賬時,應注意:
1.利率是否依照規定計算信托資金積數及利息計算是否經過複核。
2.信托資金支付時,是否與各明細分戶賬結餘單據核對並依照規定結算利息。
3.委托戶的印鑒卡、賬卡有無登記戶籍資料身份證、統一編號,並經主管人簽章證明。
4.信托資金付清時,應注意其收回單據及賬卡,有沒有蓋結清或付訖戳記。
5.各種信托資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結清及滿期續存等手續及計息標準(包括逾期計息)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6.信托單及賬卡有沒有編號及經複核,賬卡是否記載付息之記錄,已付清的信托單有無注銷,其存根聯有無注銷,作廢存單是否注明及連同存根聯妥為保管。
7.根據信托單存根核對賬卡是不是齊全相符無誤。
8.點檢信托單之庫存,是不是與登記賬卡相符,其保管或開發情形是不是合乎規定。
9.核對各項信托資金餘額及轉借金額是不是與賬表相符。
10.各種信托資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並將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繳納者,有沒有按規定計收利息;支票繳納者是不是已填寫支票行庫、賬戶、號碼及到期日。
11.各種信托資金之收金是不是經常與客戶核對次數並相符,未收部分是不是經常抽查並辦理催收工作。
第十五條 對商場各項財務報表進行檢查,應注意:
1.各種報表是否按規定期限及份數編送,有沒有缺漏處。
2.各種報表內容是不是與賬簿上的記載相符。
3.數字計算是不是準確,簽章是不是齊全。
4.報表編號、裝訂是不是完整及符合規定。
5.表報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不是妥善。
第十六條 檢查放款業務時,應注意:
1.是否具備征信調查及按規定核準,並依照條件辦理。
2.利率是否照規定計算並催收,並將記錄登載賬卡。
3.質押手續是否完備;質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數量的折扣是不是符合規定,並與賬卡記載數額相符;保險額是否足額;受益手續是否完備;如遇質押品不定或變值時,有否催贖或追加質押品;收受質押品製發收據時,有否設簿備查登記;質押品發還時,收據有無收回注銷。
4.如有逾期未還,違約利息是否計收,已否催收;若有發生呆滯情況,是不是已作適當處理,是不是已呈經核準,其處理手續是不是合乎規定。
5.保證人信用是不是經征信或調查,保證人死亡或損失信用時是不是已催換保證。
6.借據金額與放款賬卡金額是不是相符,借據借款關係人印鑒與約定書、印鑒卡等是不是相符。
7.借貸案償還部分款項或追加貸款時,其有關單據及賬冊是不是注明。
8.營業單位所受理的信托單質押貸款餘額是不是每月與放款保證科對賬,賬卡的整理、保管是不是妥善。
第十七條 檢查保證業務時,應注意:
1.保證案件是不是經征信或調查及依規定手續辦理,簽章是不是齊全。
2.應收手續費是不是依規定計算,收款程序是不是符合規定。
3.保證金額是不是與保證契約或保證函件留底及賬冊相符。
4.保稅案件衝銷金額,是不是與稅捐稽征機關解除責任函所列數額及賬冊相符。
5.擔保品性質、種類、數額是不是符合規定;應辦質押手續是不是已經辦妥;以有價證券或信托單擔保者,是不是與賬冊相符,保管是不是妥善。
6.保證而未解除責任案件,是不是經常清理;逾期案件是不是清理催結。
7.委托人未能依約償付保證款項,如發生墊付或轉作貸款時,是不是報呈核準,其賬冊是不是已作適當的記載,同時是不是迅予追償,或追保,或作適當的處理。
8.分批保證陸續衝銷的保證案件,其保證總額有無超過契約規定,其續保及衝銷是不是詳細記載。
9.以本票作為擔保品者,其發票人、背書人的信用及財務狀況是不是經征信或調查及呈奉核準。
第十八條 檢查各種證券交易賬時,應注意:
1.當日交易的證券,是不是翌日收足價款或繳足證券,約期交割者具有現品提繳清單。
2.各筆交易是不是有場內成交單,成交時是不是按時填製成交單日報表及傳票。
3.各種交易是不是與賬冊所載相符。
4.承銷各種證券,應具有的文件是不是齊全,有沒有記賬登賬。
5.承銷各種證券價款的收付與申請單是不是相符。
第四章 財務稽核
第十九條 檢查有價證券時,應與有關賬表核對,並注意:
1.購入及出售有沒有核準,手續是不是完備。
2.證券種類、麵值及號碼,是不是與賬簿記載相符。
3.債券附帶的息票是不是齊全,並與賬冊相符。
4.本息票有無到期或是不是齊全,並與賬冊相符。
第二十條 檢查商場中各種質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價值的憑證單據時,應注意其是不是存放庫內,並應根據開出收據的存根副本及有關賬冊查核與庫存是不是相符,有無漏記,如有另存其他地點者,應查詢原因並檢閱其有關單據。
第二十一條 各種房地產契約書及其收租情況表是不是保管妥善。
第五章 總務人事稽核
第二十二條 檢查各項費用時,應注意:
1.商場各部門,各項費用支付與物品領用是不是已依規定呈奉核準。
2.商場各部門費用,是不是在預算範圍內,或經核準的範圍內檢支,有沒有浪費或業務上無需要的開支,各項費用的列支是不是照商場規定辦理。
3.各種單據是不是齊全及手續是不是完備。
第二十三條 檢查商場儲藏物品,應注意:
1.儲藏物品的種類、數量、價格是不是與賬簿(冊、卡)記載相符,有無遺漏或短少現象。
2.儲藏物品的保管是不是妥善。
3.儲藏物品的質量、規格是不是與購案相符。
4.領物憑證是不是均經有關人員簽章核發。
5.已領物品未轉賬者與儲藏物品合計表,是不是與賬麵存量相符。
6.有無損壞待廢物品,賬簿是不是已注明,所存應報廢物品數量是不是與賬簿記載相符。
第二十四條 檢查交通運輸及設備登記卡附項設備登記卡時,應注意:
1.各種登記卡的設置登記及排列,是不是依照規定隨到隨辦。
2.各種登記卡的記載是不是正確詳細。
3.核對財物有關的登記簿、備查簿,是不是有未設登記卡或漏編號、漏記賬的財物。
4.登記卡是不是登記有關折舊、修理、添建及轉移事項。
5.檢查人員如認為必要時,須依據登記卡或財務登記有關賬簿,實地盤點或抽查盤點,相互核對。
第二十五條 人事檢查,應注意:
1.商場全體人員每日是否按照規定時間辦公,並在簽到簿上簽到及有無遲到早退現象。
2.商場辦事人員對於顧客是否竭誠招待,有無怠慢現象。
3.商場目前業務繁簡與現有人員的工作分配是不是相符,有沒有應增、應減現象。
4.商場辦事人員對本身所擔任的職務是不是勝任適當;有沒有能力、表現特優者,或辦事頹廢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5.商場各部門人員於上班時間中,其儀表、態度、談吐是不是逾超規定。
6.商場職員身份保證書是不是齊全,保證人是不是已做好對保工作,並對保證人資產價值評估,閱覽行政機關資料核對情況表。
本辦法呈董事長核準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二、商場財物盤點製度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商場財物管理,特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範圍。
財物盤點範圍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材料、在製品、製成品、外協加工品、寄存品、代加工品、寄庫品、下腳品及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的盤點應依據《固定資產管理規則》辦理,其餘各項,須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 方式。
1.不定期抽點。
2.會計部門每月抽點,抽點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轉為度。
3.液體及特定項目采用按月盤點。
4.年終全麵盤點。
第四條 人員及職責。
為辦理盤點,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協點人及監點人。
1.盤點人由財物經管部門擔任,負責點計工作。
2.會點人由會計部門或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記錄。
3.協點人由倉儲保管部門擔任,負責盤點時的料品搬運工作。
4.監點人由商場(總)經理室、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需要派員擔任,負責盤點監督。
5.各廠處、經理室、總經理室應指定專人負責盤點籌劃、聯絡等事宜。
第五條 準備工作。
1.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財物準備妥當,備妥盤點用具,並由會計部門準備盤點表格。
2.現金及有價證券應按類分別整理並列清單。
3.存貨的堆置,要求整齊集中,並置“標示牌”。
4.各項財物賬冊應於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會計部門將尚未入賬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用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二份,將賬麵數調整至正確的賬麵結存數。
5.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手續者,應另行分開。
第六條 年終全麵盤點。
1.商場(總)經理室應於簽呈(總)經理核準後,簽發“盤點通知”,通知各有關部門準備盤點,並於盤點前5天將盤點計劃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盤點通知”應包含盤點日期,人員配置及注意事項。
2.盤點日期由商場視存量及現場公休情況自定。
3.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應暫停收發料,盤點期間所需用料,應於盤點3天前辦理完畢。
4.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麵盤點方式進行,如確因條件所限無法采行時,應簽呈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後改變方式進行。
5.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進行盤點,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法,每項財物數量由雙方確定後,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提出遺漏的異議。
6.盤點時由會點人依實際盤點翔實記錄“盤點統計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圓珠筆複寫,並於盤點工作進行時編列流水號碼,由會點人與盤點人共同簽注姓名、時間,如有更改,應經雙方共同簽認。
7.經管部門應依據盤點所得的結存量彙編“盤存單”,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點部門,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 每月會計部門抽點。
1.每月抽點由會計部門主辦,於簽呈(總)經理核準後辦理。
2.抽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管部門為原則。
3.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共同辦理。
4.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賬麵數先行調整至盤點前正確的賬麵結存數,再行盤點。
5.存貨記錄采用電腦報表控製的,應以收發存月(旬)報表為調整依據,如月(旬)報表來不及附送者,應填列“結存調整表”的調整欄,由抽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簽章。
6.每月抽點仍應填列“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
7.液體及特定項目的範圍由商場自定。
第八條 不定期抽點。
1.由商場(總)經理室或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
2.抽點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及會計部門共同辦理。
3.抽點程序與每月抽點相同,但“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應再複寫一份,然後交抽點人員。
第九條 盤點報告。
1.會計部門應將“盤存單”的盈虧項目加計金額填列於“盤點盈虧彙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彙總表”各一式四份,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後呈核,其中一份經由最高主管簽注後轉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每月抽點及不定期抽點,應於盤點後7天內將“盤點盈虧彙總表”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2.會計部門應將盤點結果及發現的異常事項及建議,做成“盤點報告”一式三份,經呈核後,一份連同“盤點盈虧彙總表”及“項目別盤盈虧彙總表”於年終盤點後1個月內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3.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淨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餘”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十條 現金源據及有價證券。
1.商場(總)經理室或會計部門,對現金、票據及其他出納項目至少每月抽點1次。
2.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於盤點當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賬後舉行。
3.盤點前應先將現金櫃封鎖,並核對賬冊後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4.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翔實填列“現金盤點報告表”一項四份,經雙方簽認後核準,一份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規定。
第十一條 商品。
1.商品的盤點以當月最末1日及次月1日舉行為原則。
2.商品原則上應采用全麵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須全麵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簽呈經理核準後改變方式進行。
3.由於商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態物品的溫度、比重等特性,商場各經管部門應製定盤點細則。
第十二條 其他項目。
1.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會計人員,必要時並應會同技術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盤存表一式三份,應由各外協廠商簽認。
2.寄存品。詳列品名、規格、數量、金額、寄存廠商、結存數量,由寄存廠商簽認。
3.代加工品。詳列品名、規格、數量、代加工廠商、價值及結存數額,由代加工廠商簽認。
4.寄庫的商品。於盤點前全部清理出庫,其未能出庫者,應列明客戶名稱、品名、規格、原開統一發票號碼、數量及原因呈核。
5.銷貨退回的成品,應於盤點前辦理退貨手續、驗收及列賬。
6.營業借出的成品,應於盤點前全部收回,借條一概不予承認,如有特殊情況,應簽呈商場總經理核準。
7.寄存品、代加工品、寄庫品的盤點,適用依據盤點經過編製“盤點報告”。
8.對外的外協合同應寫明隨時準予盤點及盤點盈虧的處理等條文。
第十三條 本準則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十三、費用開支標準
第一條 為便於掌握商場費用開支,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商場實際情況,特製訂本開支標準。
第二條 差旅費規定。
1.商場職工出差乘坐車、船、飛機費用和住宿、夥食費用以及市內交通費,按規定執行。各部門負責人應嚴格控製外出人員,並考慮完成任務的期限,確定出差日期。對因公外出人員均對號入座,按標準辦理應報銷費用。如出差人員投親靠友自行解決住宿問題,則按標準的50%計發給個人;如不足標準住宿的,按節約額的50%計發給個人;如超標準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個人負擔。
2.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費一律按附表標準套用。具體情況均按有關規定執行如下:
(1)乘坐火車,從晚上8:00至次日晨7:00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臥鋪票。
(2)乘坐火車符合第(1)條規定而不買臥鋪票的,節省下的臥鋪票費,可發給個人,但為了計算方便,規定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座票價折算成一定比例發給。具體標準如下:
①乘坐火車慢車和直快列車的,節省車費按特快列車硬席票價的50%發給。
②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如果改乘硬座,也按規定的硬座票價比例發給;但改乘硬臥的,需執行本條(1)款的規定,否則,不發給軟臥和硬臥票價的差額。
(3)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按出差人應享受標準),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如果繞道車、船費少於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應憑車船票價按實支報,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夥食補助費、住宿和交通費。
(4)出差期間乘坐直達特別快車暫按乘坐一般特別快車不坐臥鋪補助的規定執行,即按硬座票價的45%計發補助費,因使用空調設備而另外加收的費用不計入票價之內。
(5)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核發差旅費按其調入地區執行標準計發。調入人員的交通、住宿、夥食補助除照商場規定執行外,其他開支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6)出差人員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間,按標準發給夥食補助費,不發交通費和住宿費。住院超過1個月的停發夥食補助費。
(7)商場工作人員參加在外地召開的各類會議,除有會議主辦單位出具的食宿費自理的證明,可回商場按出差標準領取夥食費補助;住宿費憑住宿處發票按商場規定標準執行外,其餘情況一概不領發有關費用。
(8)員工赴外地學習培訓超過30天以上的部分,按職位標準的50%發給交通費。
3.員工探親交通費按國家規定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內交通費規定。
1.市內工作交通費。
(1)員工在市內聯係業務,商場無配給自行車、摩托車,又不能安排商場車輛者,憑乘坐的公共汽車票列明去向、公幹事由經主管領導審核,成本中心負責人簽字憑據報銷。
(2)員工因在市內聯係業務由商場配置自行車者,每月按10元標準將修理費包幹到人,每輛車從購買之日起包幹5年。5年內丟失、損壞一律自理,不另發交通費及報銷市內車票,由此影響工作,責任自負。
2.員工上下班交通費。
(1)員工居住地方距上班地點2公裏以上,無商場交通車接送上下班,商場又無配給自行車(或摩托車),可按公共汽車月票收據金額報銷。
(2)員工居住地方距上班地點2公裏以上,用私人自行車上下班者,每月按公共汽車月票金額發給自行車維修費。
(3)上述兩類補助由商場各部門在員工報到上班後即將申請報告報行政部審批備案,每年終了後7天內,由各部門造冊申報,行政部按備案記錄結合考勤核批發放。
(4)對於不享受交通費補助的職工,經常因公騎私人自行車外出的,經商場各部門成本中心負責人批準,每月發給10元自行車修理費。
第四條 夜班、加班、值班和誤餐費的規定
1.夜班費規定。員工在每日22:00至次日6:00之間上班工作,不能睡覺,夜班費每人每夜8元。
2.加班費規定。
(1)法定節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計發加班費:
(本人月工資-浮動工資25.5×200%)×加班天數
(2)法定節假日以外平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計發加班費:
(本人月工資-浮動工資25.5×150%)×加班天數
(3)員工加班要從嚴控製,事前報商場部門經理批準。加班隻限於工程搶修,節假日值班和完成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等,但月累計不得超過48小時,超過48小時報總經理批準。
(4)員工加班後,可以補休而不領加班費,但須辦理補休的登記手續。
(5)員工出差期間,如遇法定節假日和超過工作時間不計加班費。
(6)加班費經商場人事部審核後,由財務部發放。
3.誤餐費。市內員工到特定範圍工作(或反向途徑),且不能在公司或家裏吃午餐者,由各成本中心負責人簽字報誤餐費8元。報告列明時間、地點、工作內容,由商場人事部審核,財務部發放。
第五條 商場外勤津貼規定。
1.工作人員從事露天、高空施工作業,按出勤天數每人每天津貼2元。當天出工在2~4小時者,按半天計發,不足2小時者不發津貼。
2.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跟班作業,可以按露天人員標準領取外勤津貼。
3.汽車司機的各類補貼按商場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其他福利待遇。
1.員工醫療費用報銷按有關規定執行,但每單200元以上必須由財務部經理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