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輕傷事故。受傷後歇工1天的事故。
2.重傷事故。受傷後要經較長時間醫治、受傷致殘、造成有後遺症的事故。
3.死亡事故。事故發生的當時死亡,或搶救和較長時間醫治無效死亡的事故。
4.多人傷亡事故。指同時傷亡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後的緊急處理。
事故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事故發生後要保持頭腦清醒,切勿驚慌失措、處理失當,一般按如下順序處理:
1.首先切斷有關動力來源,如氣源、電源、火源、水源等。
2.救出受傷、死亡人員,對重傷員進行急救包紮。
3.大致估計事故的原因及影響範圍。
4.及時報告和呼喚援助的同時,搶移易燃易爆、劇毒等物品,防止事故擴大和減少損失。
5.采取滅火、堵水、導流、防爆、降溫等措施,使事故盡快終止。
6.事故被終止後,要保護好現場。
第十六條 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的基本流程是:找出原因,查明責任,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班組的責任是協助有關部門或人員搞好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第六章 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
1.查有無進行安全教育。
2.查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公開張掛或放置。
3.查在布置生產任務時有無布置安全工作。
4.查安全防護、保險、報警、急救裝置或器材是否完備。
5.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及正常使用。
6.查工作銜接配合是否合理。
7.查事故隱患是否存在。
8.查安全計劃措施是否落實和實施。
第十八條 安全檢查的形式。
安全檢查的方法有:經常性檢查(如班組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專業性檢查(如防寒保暖、防暑降溫、防火防爆、製度規章、防護裝置、電器保安等專業檢查),還有節假日前的例行檢查和安全月、安全日的群眾性大檢查。
另外,教育班組成員養成時時重視安全、經常注意進行自我安全檢查的習慣,是實現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的最重要方式。
第十九條 自我安全檢查要點。
1.檢查工作區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圍環境衛生、工序通道暢通、梯架台穩固、地麵和工作台麵平整。
2.檢查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儲藏方式、裝卸地方大小、材料有無斷裂、毛刺、毒性、汙染或特殊要求,運輸、起吊、搬運手段,信號裝置是否清晰等情況。
3.檢查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齊全、清潔,有無損壞,有何特殊使用規定、操作方法等。
4.檢查設備的安全性。注意防護、保險、報警裝置、控製機構的完好情況。
5.檢查其他防護的安全性。通風、防暑降溫、保暖情況,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和正確使用,衣服鞋襪及頭發是否合適,有無消防和急救物品等。
四、安全檢查製度
為貫徹、實施商場各項安全製度,對商場實行“三級”安全檢查製。
第一條 商場的安全大檢查由商場治安消防委員會領導,責成安全保衛部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條 商場安全大檢查要求每季度進行一次,由商場治安消防委員會成員、保衛人員及商場的負責人組成安全檢查組,重點檢查各項安全製度、防火製度及有關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三條 對檢查出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或部門限期解決。
第四條 由主管安全的經理、部長組織各級安全責任人,每月對商場各部門進行一次全麵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做出安全檢查記錄。一時難以解決的較大隱患,要寫出書麵報告,上報商場治安消防委員會。
第五條 各營業部門及安全值班人員負責本區域的班前班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做好記錄,解決不了的問題及時上報安全保衛部。
第六條 重大節日前要對商場進行全麵安全檢查,各級主管領導必須親臨現場仔細認真檢查。
第七條 除按期進行“三級檢查”外,安全保衛部要按分工對全場各部位的治安防範、安全防火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抽查。填寫安全檢查記錄,發現隱患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五、安全考核與獎懲製度
第一條 商場安全保衛部工作由商場治安消防委員會進行監督考核,實施獎懲。商場發生安全事故由治安消防委員會承擔領導責任,主管經理、安全保衛部部長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條 商場各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安全保衛部負責考核。
第三條 認真貫徹各項安全保衛製度,全年實現無火警火災、無各類案件、無職工違法犯罪、無民事糾紛;全年堅持開展普法教育,堅持檢查記錄,堅持法製宣傳教育。
第四條 凡認真貫徹執行商場各項安全保衛製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表彰、獎勵或記功晉級。
1.及時發現、防止各類案件以及治安災害事故發生後在搶險救災中有立功表現者。
2.一貫忠於職守,熱愛治安消防工作,並作出一定貢獻者。
3.檢舉、揭發、製止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或抓獲違法犯罪分子者。
第五條 凡違反商場規章 製度,發現下列行為者給予單位或當事人經濟處罰,個人罰金500元,單位罰金1000~5000元,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1.重點要害部位發現安全隱患,經商場安全保衛部指出而不整改的。
2.重點要害部位未指定責任人,或責任人未與安全保衛部簽訂責任書的(追究雙方責任)。
3.重點要害部位沒有具體安全措施的。
4.在場內禁火區或防火重點部位及非吸煙區吸煙,在吸煙區將煙頭、火柴杆、煙灰扔在地上的。
5.未經批準,違章明火作業者。
6.占壓消火栓,損壞、挪用消防器材,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經通知不及時清除的。
7.所在部門發生火險、火災或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
8.違反商場現金管理製度,現金未進保險櫃或保險櫃未鎖的。
9.職工違法受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治安裁決的。
10.參與賭博者。
11.凡知情不舉,包庇違法犯罪分子,對發生的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12.治安消防幹部不能盡職盡責的。
13.不支持安全檢查,不填寫檢查記錄的。
六、商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商場內易燃、易爆物品,如香蕉水、汽油、油漆、酒精、部分化妝品、煤氣、乙炔等。其安全管理方式為:
(1)商場易燃易爆品保管人、使用人和部位領導人是該項安全管理責任人。
(2)商場易燃易爆品應指定專人購買、保管、發放、使用。必須嚴格領取、存放、發放手續。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3)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人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使用過程中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庫內不得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碘鎢燈和60W以上白熾燈。
(4)凡經營的危險商品應本著進多少賣多少的原則,需在指定庫存放,庫內不許點燈、穿釘子鞋,危險物品不得私自保管。
(5)商場要害部位及倉庫應根據本製度製定出相應的部門具體管理措施,並報安全保衛部備案。
七、商場重點部位管理
商場內重點部位為存放現金、票證、貴重商品(物品)的部位。其重點管理製度為:
第一條 重點部位經營人和行政負責人為重點部位責任人,責任人應與商場安全保衛部簽訂責任書。
第二條 重點部位工作人員必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商場財務製度和物品管理製度。堅持現金、票證當日“回籠”。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支票的使用和保管。支票印鑒須單獨放入保險櫃,不得與財務章及其他印章存放在一起。保險櫃必須撥亂密碼,鑰匙按規定數量配置並由專人保管,必須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放置或存放在辦公地點。下班後開啟保險櫃報警裝置。原使用保險櫃人員調離崗位應及時更換密碼。
第三條 各單位在領用支票時,必須建賬登記,將單位名稱、日期、用途、金額等內容填寫齊全,存根留底。對未用掉的支票,應於當日交回財會室(財審部)。
第四條 加強對支票的管理,一旦丟失,應積極查找,迅速辦理掛失手續,並及時報安全保衛部備案。填寫支票時,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字跡清晰,不得隨意塗改支票,領用發票要建賬登記,由專人保管,填寫發票時要內容齊全,本人簽全名,不得為他人提供假發票。
第五條 在收受顧客支票、彙票時,須驗明本人身份證,並登記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在核實對方確切身份後,應堅持做到:本市3天付貨,遠郊縣5天付貨。顧客備車提貨時,須登記車輛號碼。
第六條 每天到銀行送款時,不得人包分離。商場售貨員、收銀員在點款時應背對顧客,並保持相對距離,現金嚴禁置於櫃台及收款台表麵。
第七條 收銀員必須堅守崗位,收款台必須控好插銷,在受到外界幹擾時,也不能擅離職地。需要找人替崗時,須請示商場領導,經同意後方可替崗。
第八條 私人不準在商場收銀台、櫃台套換挪用外彙券,更不準非法買賣,如有違反,按套取、貪汙國家外彙處理。
第九條 商場各部門員工工資、獎金和其他現款,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領取發放。
第十條 商場貴重商品(物品)的登記手續必須齊全,賬物相符,定點存放。設專用庫房,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一條 商場重點部位要門窗牢固,並安裝防盜設施和設備。
第十二條 商場重點部位的安全防範工作,必須做到職責明確,製度落實。堅持各入口檢查,各部門隨時查,安全保衛部一周一查,並做好記錄,每月一大檢查,每季測驗一次並有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必須配備專車到銀行存取現金、交送營業款,並由安全保衛部派人護送,確保安全。
第十四條 因重點部位工作人員不負責任,造成差錯,一律由經管人賠償(現金、票證、物品等)。造成重大損失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商場安全防火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