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集團母公司層麵的獨資形式,決定了其資本所有權沒有明確的與直接的所有者。當然,政府是其所有者,但是,政府又是由公民選出來的成員組成的。國有獨資集團產生的是母公司層麵的模糊產權,而模糊的產權製度決定了責任的模糊。明確的責任尤其能夠由具體自然人承擔的責任,必須建立在高度清晰的產權製度下。國有集團的產權模糊是由先天和曆史原因造成的,在國有產權製度改革的同時,一部分非國有集團也人為地要把產權搞模糊。部分非國有集團的模糊產權,其目的是為了推卸責任,尤其是其製假售假、騙取貸款、偷漏稅收、走私販私等行為,使法律無法在實質上追究責任。模糊產權不僅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而且阻礙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與完善。
一、集團產權一元化與子公司治理結構的權力衝突
由於國有企業產權製度改革在大企業或集團公司層麵很難推進,實際的操作隻能從子公司層麵進行。大多數的學者與企業家認為,如果子公司都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那麼就可以基本上建立起現代公司製度。但是,子公司層麵的多級法人治理結構往往導致了大公司離現代公司製度越來越遠。因為,集團層麵治理結構的缺失或滯後,往往導致了兩種偏離現代企業製度的結果。1.大多數子公司的治理結構隻能是形式上存在
由於母子體係內的子公司都要成為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團隊的獨立法人,這需要大量的股東、董事。為了保證大量股東產生,隻能實行母子公司體係內各公司左右交叉持股、上下交叉持股,股東往往是重疊的;為了保證大量董事產生,隻能一人身兼幾個甚至幾十個董事。雖然各個子公司建立了股東會、董事會,但是若幹不同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都幾乎是相同的人在參加。無論子公司是否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各個子公司隻能貫徹集團的意誌甚至集團某個人的意誌。當然,內部人利益的強化,決定了各子公司無法真正落實集團的意誌。集團意誌在子公司隻能形式上得以體現,子公司管理團隊往往仍然追求內部人利益最大化。作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股東會、董事會,其真正職責是能夠有效控製與抵禦對股東利益、公司利益的損害。但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形式化就決定了,無論是來自上級公司某個人或幾個人對子公司利益的損害,還是來自子公司內部對子公司利益的損害,都得不到股東會、董事會的及時製止並追究責任。雖然母子公司體係內子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是這種治理結構,既不能維護集團的整體利益,也不能提高子公司的競爭力。
2.少數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成為維護內部人利益的有力武器
子公司資源使用權與控製權的合一,決定了子公司必然形成內部人利益。當然,在不同的子公司,內部人利益的程度及形式是有差別的。當少數子公司內部人利益與集團整體利益衝突時,集團往往會采取措施限製其內部人利益。如果子公司的內部人利益已經十分嚴重或與子公司管理團隊某些成員的個人利益十分密切,集團的措施就會受到子公司的強烈抵禦。而抵禦的方式就是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子公司管理團隊某些成員可以操縱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決議來反對集團采取的措施。當然,這種情況的發生,往往是子公司管理團隊成員在董事會占多數或通過其他方式可以操縱董事會、股東會,比如事先吸納本公司員工或外部成員進董事會,員工持股並在股東會有充分表決權等。由於集團一直自認為可以充分控製子公司,因此,對於子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時體現內部人或少數人意誌的措施沒有反對。但是,子公司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一些事先的措施或改組,往往保證了子公司以法人治理結構抵禦集團限製措施的行為合法化。當然,集團可以無視子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的決議,繼續強製推行已經采取的措施,甚至可以撤換子公司董事會主要成員、子公司管理團隊成員,但是,這往往又會誘發子公司相關人員的法律訴訟行為。從法律上說,子公司既然建立了本級次的法人治理結構,其股東會、董事會通過的決議隻要符合程序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子公司相關人員對集團的起訴,往往會演變成曠日持久的母子體係的內部官司。這樣的結果,不僅影響了子公司的發展,而且損害了集團的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