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現狀改革的建議
財會金融
作者:田群利
【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在我稅收體係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與製度方麵都存在一些問題。本文著眼於我國個人所得稅現實狀況,認真分析目前存在的各方麵問題,根據我國基本國情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所得稅;現狀;改革
1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稅收負擔不公平,稅率結構不合理
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稅製征收的方式。是將個人的全部所得按應稅項目分類,對各項所得分項課征所得稅。這種模式可以節省征收成本,但是不能很好的發揮調節個人高收入的作用,使得公平原則有所缺失。這樣的征收方式不但不能全麵、完整的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反而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用納稅或少納稅,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卻要更多納稅的現象。所以,不利於拓寬稅基,容易導致稅負不公,很難體現公平合理。
1.2 免征稅額標準不科學、不合理
個人所得稅未考慮納稅人贍養老人、家庭負擔、子女撫養與教育等因素,而大多數國家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都考慮到了納稅人的特殊情況,允許扣除家庭成員的贍養費、撫養費、子女教育經費等之後進行納稅,體現了人文社會的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則。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統一標準扣除,方便了操作,卻忽視了納稅人的特殊情況,造成了稅負不平等現象。
1.3 個人所得稅征管製度不健全
我國目前實行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式,其申請、審核、扣繳製度都不健全,手段落後,難以實現預期效果。自行申報製度不健全,代扣代繳製度又難以落到實處。稅務機關執法水平不高,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款的征收。由於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出現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彙總,使其納稅出現了失控的狀態。
1.4 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縮小
我國收入處於中間階層(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繳納額占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6.4%,高收入人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繳納額隻占到個人所得稅總額的5%左右。目前的所得稅累進製主要適用於工資,而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來源並非工資,依靠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縮小。
1.5 偷稅現象嚴重
我國現行的個稅政繳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對有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這種稅收方式漏洞較大,七級稅率檔次中隻有前四個稅率檔次被普遍使用,後三個稅率隻為占極少數的高收入者設置,最高稅率45%基本上形同虛設。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後,人們的收入水平逐漸提高,稅率越高,被征收對象偷稅漏稅的動機越強烈,富人逃稅、明星偷稅的現象屢見不鮮。
2 我國個人所得稅現存問題的成因
2.1 現行稅製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某些方麵設置上缺乏科學性、嚴肅性和合理性,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的要求。世界上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稅製模式分為三類:分類所得稅製、綜合所得稅製、混合所得稅製。現階段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相對較低,征收手段比較落後,我國現階段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製。
2.2 稅率結構不合理,費用扣除不科學
在目前的稅率結構下,導致了收入來源多的個人扣除數額大、扣除次數多,違背了量能納稅的原則;扣除標準過低,與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不符。在扣除中未能充分考慮人民生活中一係列的開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不考慮納稅人的家庭狀況、以統一的定額進行扣除,沒有考慮到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單身納稅人和有撫養義務的納稅人在取得同等收入的情況下,其負擔能力是不同的,造成了稅負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