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的完善
財會金融
作者:王盼
【摘要】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是以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納稅為補充構建起來的。而源泉扣繳與公民納稅意識薄弱的互動形成了困局,影響我國公民納稅意識和稅收文化的良性發展。本文分析我國納稅申報製度困局形成的原因,明確了自行申報納稅製度對於促進公民納稅意識之提升和公民社會之形成的重大意義,並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完善提供路徑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自行申報納稅;源泉扣繳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的現狀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據稅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涉稅事項的書麵報告的法定行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一般表現為自行申報納稅和源泉扣繳兩種形式。自行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提交納稅申報表,並自行繳納稅款的方式,納稅申報主體是稅收的實際負擔者;而源泉扣繳則是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納稅人無需辦理相關申報手續,納稅申報主體不是稅收的實際負擔者。
在我國,源泉扣繳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的主流,自行申報納稅隻是作為源泉扣繳的補充。《個人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這條規定確立了源泉扣繳是個人所得稅的基礎納稅申報方式。在實踐中,自行申報納稅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2008年我國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的人數為240萬人,約占全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的3%,申報繳納額約占全國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35%。2012年全國共約370萬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申報繳納額占該年度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的39%。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的困局及分析
納稅申報製度與公民納稅意識存在互動關係,兩者相互影響、相互製約。一方麵,納稅申報製度的建立必然要考慮該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水平。源泉扣繳之所以是我國現行納稅申報方式的主流,其原因就包括中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製約,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水平不足以廣泛推廣自行申報納稅,以及我國公民納稅意識比較薄弱等。在公民納稅意識相對較薄弱的我國,實行源泉扣繳是堵塞稅款流失的有效做法,有利於我國現階段稅源控製及保障稅收收入。而在公民納稅意識比較自覺的美國,自行申報納稅則是納稅申報的主要方式,稅務機關可以集中精力放在納稅審計事項上,從而擺脫納稅評估的重負,節約稅務成本。
另一方麵,納稅申報製度會對公民納稅意識產生重要影響。源泉扣繳方式下納稅人無需確定課稅對象、稅基、應納稅額和稅收減免,而是處於被扣繳的被動地位,其納稅積極性和自覺性自然很難提高,勢必會影響公民納稅意識的強化。而自行納稅申報方式下納稅人直接計算其應納稅額並向納稅機關申報,在程序上處於與稅務機關平等的地位,保證了納稅人的稅務參與,從而有利於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
我國現時期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與公民納稅意識互動的結果是出現了一個困局:受我國公民納稅意識薄弱的製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主要采用源泉扣繳的方式;而由於主要采用源泉扣繳的納稅申報方式,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更不能得到培育和強化。這種困局的形成,對於我國稅收現代化的實現是極為不利的,在長遠將影響我國公民社會的發展。
而要跳出這一困局,就必然要求完善我國納稅申報製度,將自行申報納稅作為我國未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的發展方向,使自行申報納稅取代源泉扣繳成為主要的納稅申報方式。
三、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之路徑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就是要以自行申報納稅作為納稅申報的重心,使自行申報納稅取代源泉扣繳成為主流方式。通過借鑒他國相關稅法實踐,我國應該明確自行申報納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擴大自行申報納稅的適用範圍,並形成自行申報納稅的激勵機製和責任機製,從而引導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製度突破困局,走向良性循環。
(一)明確自行申報納稅是納稅人的程序性權利和義務
由於稅收是對征納雙方的重大利益調整,故現代國家的稅法對征納雙方關係的製度設置上基本是平等的。我國《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人權利體係包括知情權、要求保密權、索取完稅憑證、收據或清單權、申請減免稅權、申請退稅權、陳述與申辯權、請求國家賠償權等,但是並未規定納稅人的自行申報納稅權。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確定應納稅額的法律行為,而確定應納稅額本身是一項實體性權利義務,需要相應的納稅申報方式作為其實現機製。在源泉扣繳的方式下,納稅人本身基本不享有權利,而是被動地接受其實體性權利義務被稅務機關確定。而在自行申報納稅中,納稅人親自計算應納稅額並向稅務機關遞交書麵報告,其實體性權利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宜將自行申報納稅作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必要程序,並確認為納稅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