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1 / 2)

淺析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

財會金融

作者:王軼

【摘要】本文首先指出了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存在的問題,其次從公司治理結構設計、相關法律體係建設情況、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等角度分析了會計信息質量存在問題的成因,最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上市公司信息質量;公司治理結構;法律體係;注冊會計師

一、前言

隨著我國股票市場的不斷發展,上市公司的整體會計信息質量也在逐步提高。但是,當前仍有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依然存在問題,嚴重影響了股票市場良性發展,更重要的是損害了投資者,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揭示會計信息質量問題的成因,探討治理會計信息質量問題的對策,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首次披露,包括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第二,定期財務報告,包括年報、中報、季報;第三,臨時公告。其中定期財務報告是外界了解上市公司狀況的主要途徑,是公司對外提供會計信息的主要形式。它主要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組成。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製度要求其披露的會計信息內容具備客觀性、真實性,以及收集、處理和傳遞具備及時性,但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存在的問題恰恰是:

1.信息披露不真實。股份公司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影響股票的市價、公司管理業績評價或籌資的方便等目的,往往采取操縱行為,弄虛作假,披露不真實的會計信息。

2.信息披露不充分。表現為公司對應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麵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輕的手法,故意誇大部分事實、隱瞞部分事實,誤導投資者。

3.信息披露不及時。一些上市公司對於本公司已經發生的收購、兼並、重大債務糾紛以及股權轉讓等重要財務會計信息都不及時公布。對於招股說明書中募集資金投向已經發生改變,或投資項目已經不按原投資進度進行等都不及時予以披露。這些都將增加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問題的成因

1.從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分析

當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仍普遍存在缺陷,其表現是,在內部治理結構方麵,由於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其國有股一直處於絕對控股地位,國有股股東的角色都是一些代表機構如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以及由企業主管部門改成的國有控股公司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組成股份公司後留下的母公司軀殼,相對於國有資產的真正所有者——全體人民而言,它們隻是代理人,因而造成了所有者主體缺位。而代理人在目標函數、行為方式等方麵在很大程度上與所有者不完全一致。所有者關心的是其投入資本確實的保值增值情況,而代理人則更多地關注於自身的政績與仕途,對報表數字的關注也主要基於其目標函數,使得大股東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由於國有股占控股地位,董事長就隻能是國有股的代表,需要由政府來任命,而董事會成員構成中,內部董事比例平均達到67%,其中有20%以上的公司為100%的內部董事,外部董事的比例較小,因而董事會缺乏獨立性,這使得董事會的作用也就極為有限,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和控製經理人員的作用。監事會成員一般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非職工股東出任監事,由於對公司情況了解甚少,難以發揮作用,而職工代表大部分由各部門負責人兼任,他們與董事、總經理的關係在日常工作中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要他們行使監事權則有些紙上談兵,上述兩方麵決定了監事會難以有效運作,導致監督乏力。在這種不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內在約束顯然會弱化,容易出現“道德風險”和“內部人控製”問題。

在外部治理結構方麵,經理人市場、資本市場仍缺乏有效的競爭機製。首先,上市公司的經理人員大多仍由政府任命,因而潛在的競爭者對現任經理人員的威脅較小,也弱化了經理人市場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外在需求。其次,在現有股權結構下,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使得其他公司無法控股、收購和兼並這些公司。再次,在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情況下,股價不是持股各方充分博奕的結果,未能反映其實際價值,而是投機盛行,股價對會計信息反映較少。信息的需求決定信息的供給,內外約束的弱化,使得經理層沒有受到必須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太多壓力,使會計信息成為經理人員直接操縱反映其意誌的工具,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會計信息質量問題。

2.從相關法律體係的建設情況分析

首先是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承擔問題,盡管《會計法》強化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使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受到了一定的抑製,但總的說來會計虛假信息被揭發的風險仍很低。《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這類條文的規定,明示了造假行為預期“成本”的上限,威懾力不足。甚至還有不少會計法規的條文隻是羅列“不得”有怎樣的行為,卻沒有製定“違反了怎麼處理”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