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口貿易中使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風險和規避
經濟研究
作者:趙婷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國與國間的貿易往來日益頻繁,國際結算作為聯結國際經濟往來的橋梁與紐帶,其作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自我國加入WTO以來,為了更快更好的跟上世界經濟的步伐,外貿企業在貿易往來中麵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尤其是在國際貿易結算環節。
【關鍵詞】信用證欺詐;形式;防範對策
1 引言
信用證在本質上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是現代國際貿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資工具。信用證的產生,本身就是因為異地異國間的貿易中存在著欺詐的可能性。而作為一種支付工具和融資工具,然而,信用證方式本身並未消除國際貿易中欺詐的各種成因,同時由於信用證交易的複雜性以及信用證製度本身隻關注單證相符而不去考慮其它因素的特點,導致信用證欺詐的頻繁發生。信用證欺詐破壞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對世界各國的對外貿易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本文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從信用證欺詐的產生原因入手,通過分析信用證欺詐的各種形式提出了信用證欺詐的一些防範對策。
2 信用證欺詐的防範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大陸地區目前還沒有關於反信用證欺詐的專門立法。刑法中雖然有信用證詐騙罪及附帶民事救濟問題的規定,但這對於實施欺詐的不法分子來說,恐怕鞭長莫及。而《刑法》第195條第4款有關“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規定很不明確,這不僅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容易導致實踐中對一般信用證詐騙行為與信用證犯罪行為的認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偵查機關幹預信用證機製運作的可能性。
我國信用證的立法與實踐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司法解釋效力不高,內容不夠規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反信用證欺詐的指導性意見,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顯的:第一,它不是通過正式立法途徑發布實施的,隻是一個司法解釋,立法層次及法律效力很低,這難以保證其得到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律效力不高,還存在著做出的判決不被外國承認和執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認定信用證欺詐的具體規定。第三,由於曆史的局限性,它隻提及中國銀行,因為當時隻有中國銀行開辦信用證、外彙結算業務,時至今日,在我辦理信用證業務的銀行己非中國銀行一家,這一規定就顯得很不妥當。綜上所述,由於我國信用證法律不完善,各級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中許多不規範和混亂的做法,不僅在國內,在國際上都造成了負麵影響,損害了中國法院的形象。隨著今後國際貿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國銀行的進入,盡快建立我國的信用證法律體係,完善信用證欺詐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證欺詐的防範對策
3.1 進口方對信用證欺詐的防範
3.1.1 慎重選擇貿易夥伴,深入進行資信調查
防止欺詐的關鍵是要“知道信任誰,信任到什麼程度,應在某情況下跟誰打交道”。信用證支付項下,賣方是否按約履行交貨義務取決於賣方的信譽。因此,進口方對出口方信譽進行深入縝密地調查,成為防範信用證欺詐的重要前提。實踐中,可以通過出口方所在國的資信評估機構、行業協會等渠道,對外商資信情況進行全麵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評估,並建立完備的供方檔案,慎重地選擇交易對象。總之,進口方在交易前的謹慎行事能有效地防範和減少信用證欺詐的發生。另外,在信用證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進口方指定的信譽卓著的商檢機構出具商檢證明,這是一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