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製度的具體實施研究
經濟研究
作者:朱培燁
【摘要】醞釀已久的帶薪年休假製度條例終於在2007年12月7日公布,並於2008年1月1日起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條例》在製度上將帶薪年休假製度具體化,但對於相對弱勢的勞動者而言,是否能真正利用這一製度來保障自己的休假權呢?
【關鍵詞】年休假;製度;實施
一、製度現狀
1.國企、機關、事業單位嚴格踐行,私企、非企業單位各出奇招
國企、機關一般都能很好實行《條例》規定,嚴格執行帶薪年休假製度。對於一些事業單位而言,雖然沒有帶薪年休假製度,但本來單位請假就非常自由,如果要求了帶薪年休假,反而成為一種限製。然而,同樣的製度,在請假本就不易的私企及非企業單位,實行難度就大大增加了。
在私企、非企業單位常常會出現如下的現象:一、休假扣全勤獎;二、探親假、帶薪休假的混同;三、沒人要求休假,勞動者害怕休假影響升遷,隻有到了與用人單位撕破臉,才敢索要年休假經濟補償金。從一些案例中可以看出,無論是通過勞動仲裁,還是訴訟的方式,最終有關機關大多都會支持勞動者的請求。關鍵在於勞動者不到與用人單位解約,一般不會提出關於年休假以及補償金的請求。原因很容易理解,勞動者一旦進入企業,崗位、薪酬、升遷等問題,都由用人單位主觀決定,勞動者能做的隻有努力表現以換取更好的福利待遇。
2.國內外帶薪年休假天數對比
日本最低年休假為10天,德國為24天,英國為4個星期,法國為30天,瑞典為25天,中國為5天。對比於其他各國,我國的帶薪年休假數是相對而言是少的,將中國與日本對比,兩者在最低天數上都落後於其他國家,但日本每18個月休假天數增加1天,約合每7.5年休假天數增加5天,我國是每10年休假天數增加5天,總的天數上與日本還有差距。同時,我國的製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不盡公平的安排,應當采用諸如日本按一定時間增加一天的方式,否則,工作9年與工作10年,在本質上其實並未有什麼差別,假期卻相差5天,不僅給勞動者心理上的不公平,如果勞動者工作了9年辭職與工作10年辭職,對於年休假經濟補償就更是有失公平。
總結以上製度實行的現狀,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保障使得勞動者敢於向用人單位提出請求,以及如何讓用人單位不敢不實行帶薪休假製度。
二、對策研究
1.製度的完善
(1)年休假請求機製的完善
首先,年休假至少在現在的經濟發展水平下,應該是一個請求權,而非形成權。原因是:第一、《條例》的規定更接近請求權。《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對於年休假的安排,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用人單位手裏。第二、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工會不發達的現狀。形成權往往是在勞動者普遍具有自由勞動意識的情況下,依靠強大的工會,對用人單位施壓,用人單位被迫無奈必須做出讓步。中國沒有強大的工會,且勞動者常常有很多顧慮,大多隻會選擇忍氣吞聲。第三、勞動者責任意識不足。如果硬要認定年休假是一個形成權,雖然勞動者享受了充分的自由,但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可能隨時麵臨員工請假,勞動任務無法完成的危險。在認定年休假是一種請求權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規範,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麵入手: